利用技术优势操控期货巨额获利 幕后操盘人穿透落网
甲公司通过乙在某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期货交易期间甲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乙、丙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多名自然人和法人的期货账户,与甲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甲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交易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次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机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乙、丙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操控交易期间甲公司及乙、丙等人,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多手股指期货主力合约,从中非法获利数亿元。
管辖权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乙、丙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乙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甲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丙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乙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遂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单位甲公司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丙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乙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