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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端热汤手滑,致3岁小孩大面积烫伤!店家:走法律程序

2022-09-08 20:27 作者:艰-苦-奋-斗  | 我要投稿

“太气人了!”浙江义乌,赵女士带3岁孩子去吃饭,万万没有想到,服务员在给上汤的时候,由于手滑,一锅热汤突然撒在孩子的的身上,孩子痛得哇哇大哭,后赵女士赶紧将孩子送医治疗。



从视频可以看出,赵女士和朋友围坐在一起,服务员上汤的时候选择了孩子右边,随后发生了意外。



事后,店家虽然没有直接拒绝赔偿,但是要求赵女士走法律程序,待伤情经司法鉴定才予赔偿,现在医药费也不愿意支付,这让赵女士非常气愤。



不想赔就直说,还美其名曰走法律程序,真是令人可笑。



实际上,真不知道店家怎么想的,从法律上来说,无论事后孩子伤情鉴定如何,孩子的医药费店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服务员属于饭店的工作人员,上菜属于其工作任务,器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侵权责任,饭店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事后法院认定服务员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饭店还可以向服务员索赔,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和饭店给孩子赔偿没有影响。



其次,《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所有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饭店都应当赔偿,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并不影响饭店的先行赔偿。如果事后经过鉴定,造成伤残的话,还要进行伤残赔偿。



再次,赵女士反映,孩子肚子上、腿上被严重烫伤,经诊断为二级伤残。如果其伤情经过鉴定,达到重伤的话,服务员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协商不成,赵女士确实只能起诉维权,但是赵女士起诉维权对饭店就一定是好事吗?从报道来看,饭店败诉几乎是必然,要知道,饭店败诉可不只是要赔钱,还有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鉴定费用!



更重要的是毁了自己名誉,还伤了员工的心!



同时,该案也提醒人们,带孩子出去吃饭,一定要照顾好,防止发生意外,真的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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