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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铁马冰河”买药治疗癫痫女儿,以治病为名购买麻醉药品构成什么走私毒...

2023-06-09 12:37 作者:做笔记的庄Sir  | 我要投稿

各位同学大家好啊,今天呢,想讲一个前段时间一个非常非常值得讨论的案件啊,就是以治病为名购买麻醉药品啊,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

大家听过这个案件吗,以治病为名购买麻醉药品,构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冰冷的法律问题背后呢,是沉甸甸的故事。

有一位叫做铁马冰河的父亲,他的原名叫做胡阿弟。他的女儿呢,患有先天性癫痫病,一直呢服用这个喜保宁。后来有医生呢,向其推荐了一种叫做氯巴占的药品。氯巴占呢,在欧美的多个国家上市,能够有效的控制这个癫痫。在我国呢,这个药属于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

所以2019年五月呢,“铁马冰河”就开始通过境外代购人员购买喜保宁。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购买这个喜保宁的渠道。所以在购药过程中啊,铁“铁马冰河”都结识了与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儿家长,并建立两个微信群。

2019年5月到2021年7月,他通过多名境外人员呢,邮购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生产的这个氯巴占、喜保宁等药品。并且呢,按照事先约定的,将部分药品呢,由患儿家属接收后,再转寄给他。然后呢,他再将药品加价以后向群内成员销售。经审计,这个“铁马冰河”,从境外购买这个氯巴占、喜保宁,还有这个雷帕霉素,共计支出人民币123万余元,向202名微信群成员销售药品总金额50多万。获利多少呢?获利3.1万余元。

所以,检察机关就认为这是妥妥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啊,要以这个罪来追究“铁马冰河”的刑事责任啊,那这个罪的刑事责任就重了啊。

但是2023年3月31日啊,法院却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他认为构成什么罪呢?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这个麻醉药品啊和精神药品啊,我们简称为麻精药品,它其实具有双重属性。drug嘛,它其实既是药品,又是毒品,是药三分毒,drug,对吧?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发布了两个目录,一个叫做《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一个叫做《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比如说可卡因、吗啡就属于麻醉药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的这个摇头丸就属于精神药品目类第一类的药品。至于常见的这个助眠药品,像这个劳拉西泮、佐匹克隆,其实都属于精神药品目录的第二类药品。所以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从海外购买安眠,被控走私毒品罪的例子。

法条怎么规定呢?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啊。

我就记得十多年前啊,在6.26呢国际禁毒日,我在一个电台做节目。我当时就给听众出了一个题目,说运输多少克K粉构成犯罪?有答10克的,有答50克的,有答250克的,其实正确答案是啥呢?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基本上没有一个人答出来。

所以大家想一想,如果把“铁马冰河”这类案例输入人工智能软件,估计也会得出走私毒品的结论。所以刑法的规定是不是太过严厉,没有考虑人类生活太过复杂。

这个刑法条文是1997年制定的,2007年又出台了一部法律叫《禁毒法》。第59条规定,说啥呢,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家注意到没有,97年的《刑法》和07年的《禁毒法》,似乎就是存在冲突的。因为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即便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也是有不构成犯罪,只追究行政责任的空间。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当两部法律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取舍呢?

那肯定新的,是不是应该优于旧的呢?如果一个人,比如说张三同学。为了治疗抑郁症等疾病,从海外购买精神类药品。从形式上看,这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考虑到《刑法》和《禁毒法》的冲突,我想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就不能机械使用。因为还是刚才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drug,它既是药品又是毒品。走私毒品罪,它是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列的一种选择性罪名。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呢,只有将毒品具有一定的扩散性,才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它的法益是毒品管理秩序。但是这种毒品管理秩序,它是一种集体法益。这所有的集体法益,最终都应该归结于对个人法益的保护,也就是毒品管理秩序,它应该还原为对公众健康的威胁。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以治病为目的,购买精神药品,它不应该以毒品犯罪论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明确规定说,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关于这个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也就是呢,写这个纪要的法官呢,在理解与适用中,就特别的指出。他说,麻经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那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这个《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我们之前讲到的“铁马冰河”,最后他被论以非法经营罪,而非走私毒品罪。估计就考虑了这个纪要的规定。

在“铁马冰河”案中,还有一些同案犯,其中有一个35岁的母亲,姑且呢,叫她李芳,是一个化名。她的孩子也患有这种罕见的癫痫疾病。所以因为“铁马冰河”案,这些人都被抓了。李芳和另外这个三名妈妈也都被抓了,他们都是这个帮助代购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儿母亲。当然这些妈妈们,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她们被检方认定为“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也就我们之前讲的,所谓的酌定不起诉。

但是2023年3月31号啊,在“铁马冰河”案宣判当晚,李芳呢就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称将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因为我们之前讲过,不起诉有三种情况:

酌定不起诉,但它在性质上依然认为属于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定罪免刑。在法律上呢,对这个不起诉人所实施的行为,依然进行了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但是,法定不起诉则认为,李芳等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对吧!法律呢,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这就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完美的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它只是朝着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前进,这就是为什么形而上的正义观念,依然是重要的。

行而上者,谓之道;行而下者,谓之器。所以法律解释啊,必须要有道器两用的心性,才不会迷失在技术主义的丛林。

我非常喜欢一个法学家的一段话,他说啥呢?他说“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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