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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违反常识?骗取性利益为什么不宜一律规定为犯罪?

2021-09-28 17:47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视频笔记+总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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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性欺诈不是财产欺诈,一般的性欺诈不构成性侵罪或诈骗罪。

2、在表达合理辩解、争取合法权益的时候,务必走法律途径、正规途径解决,通过正当的司法渠道合理满足个人诉求。

3、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幻想用刑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不仅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也会让刑法不堪重负。

4、真正的自由不是放纵的自由,而是自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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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子妻子被狱友骗钱骗色案

0:00-1:08

二、性欺诈与财产欺诈

1:09-4:54

三、为什么性欺诈不宜一律定为犯罪

4:55-7:42

四、历史上的诱奸罪

7:43-9:37

五、普通法系对于性欺骗的犯罪的认定

9:38-10:37

六、什么是自由

10:30-11:39




一、骗子妻子被狱友骗钱骗色案


00:15


张三是某诈骗公司的老板,专门利用招聘骗取大学生入会费。2017年11月因涉嫌网络诈骗被浙江台州警方刑拘。同一时期,李四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张三关押在同一监室。

张三很快和李四成为了“朋友”,并将自己的私事全部告诉了李四。不久,李四先一步被释放(冒用他人身份证是处十日以下拘留),张三便偷偷给李四塞了张纸条,让其给自己妻子小美带话。

李四出狱后就找到小美说自己可以托关系把张三弄出来为由先后骗取小美57万余元,还欺骗小美与自己保持不正当关系,小美甚至为李四流产四次。

2019年7月,张三因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2020年9月12日,李四因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57万元。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3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半岛晨报(有删减)


1、李四的性欺骗行为可以用刑法惩罚吗?

答:不可以,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幻想用刑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不仅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也会让刑法不堪重负。



2、想要表达合理辩解、争取合法权益该怎么办?

在表达合理辩解、争取合法权益的时候,务必走法律途径、正规途径解决,通过正当的司法渠道合理满足个人诉求,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以防人财两空。




二、性欺诈与财产欺诈


1、为什么有些学者认为性欺诈应该和财产欺诈一样定为犯罪?


01:30


①这可以看成是对欺诈型犯罪刑事处罚的自然逻辑的发展过程。

在过去,法律之所以没有对性欺诈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也是因为在农业社会,人与人的熟识程度非常之高,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强,性欺诈之事也很少发生。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流动性和匿名性的增强,性欺诈之事也越来越多,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下降,因此刑法有必要对此做出一般性的惩罚规定

②欺诈损害了人的选择自由。

在财产交易行为中,所有干扰人们交易自由的行为都是犯罪,比如通过暴力、敲诈、欺骗取得财产都构成犯罪,为了和财产犯罪相协调,法律也应该对性欺诈做出一般性规定。



2、为什么不能把性欺诈比为财产欺诈?


04:02


把性欺诈类比为财产欺诈并不恰当。与商业交易不同,即使存在欺诈,性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男女双方都会感到愉悦的事情。而在商业交易中,很少有人会随意地放弃金钱,基于欺诈的交易会给人带来真正的财产损失。


3、为什么严重强制型和胁迫型强奸中可以把性与财产类比?


04:32


在严重强制型和胁迫型强奸中,强迫下的性行为很难有快乐可言,这些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真实的损害,因此在这两类强奸中,我们可以把性与财产类比,而在性欺诈中,却不能做同样的类比。




三、为什么性欺诈不宜一律定为犯罪


1、骗取性利益为什么不宜一律规定为犯罪?


07:27


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幻想用刑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不仅会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也会让刑法不堪重负。




2、为什么以结婚为诱饵的性欺骗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05:07


①这种欺诈行为仅仅是一种对行为目的的欺骗,而并非对行为属性的欺骗。

②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已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详见:四、历史上的性欺骗犯罪)

③以结婚为由的欺骗是一种很常见的欺骗手段。(例如我会陪你一辈子、爱你一生)

④这种性诈骗行为给女性的主要伤害是感情上而非身体上的,而法律对于人类的情感显然不应该过分干涉。

⑤由法律威胁而维持下来的婚姻缺乏最基本的爱和信任,因此这种婚姻的可靠性值得怀疑。

⑥从现实角度来说,如果把这种情况规定为犯罪,那么很有可能会纵容一些贪婪的女性利用法律去从富有的男性那里攫取钱财





四、历史上的诱奸罪


1、为什么传统法律对诱奸定为犯罪?


07:44


①对非婚性行为的禁止。因为在那个时候,婚外性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甚至还是一种放纵。有些地方甚至是死刑(例如:浸猪笼)

②女性贞操的至上性。因为那个时候女性的贞操甚至要高于其生命价值,因此这种欺骗对于女性的伤害是致命的。

③女性在性行为中的地位是被动的


2、为什么现行法律不能用上面的三大理由


08:21


①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这种婚外的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婚姻的承诺在很多时候并非性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所以司法机关其实很难证明这种婚姻的承诺与性行为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②贞操观念已逐渐淡出,因而也没有必要保留那种古老的规定

③这种观念在今天可能无法描述当下的社会形象。




五、普通法系对于性欺骗的犯罪的认定


09:34


在普通法中,只有两类欺骗构成强奸:

1、是对行为属性的欺骗,这一般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医生通过欺骗与患者性行为,而患者误认为这种行为不是性行为。

2、是对婚姻事实的欺骗,这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①冒充被害人丈夫

②行为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但通过欺骗让女方相信他已具备条件,从而诱使女方和其缔结无效之婚姻关系

③行为人举行了一个虚假的结婚仪式而让人相信他与被害人已是夫妻


大多数国家对于骗奸行为,都只把其中最为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一般是对行为属性的欺骗(通常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和对个人身份的欺骗(通常是冒充丈夫)。至于以结婚相欺骗的骗奸行为,只在普通法国家才被有限的规定为犯罪,但这种犯罪一般是轻罪,其刑罚也非常之低。




六、什么是自由


1、何为自由


10:30


真正的自由不是放纵的自由,而是自律的自由 ━康德

这种自由的关键在于对自己和对他人的尊重


2、为什么对于自由会感觉难?


10:40


①解字

繁体字“難”

左边为“堇” 意思为“哀鸣声”

右边为“隹” 意思为鸟

所以“难”就像鸟儿在哀鸣,鸟被人逮住了,失去了自由自然比较难过。

②启发

最大的难过其实就是不自由,只是通过放纵来寻找自己,一定会让自己更难过。



参考资料

中南大学学报:论欺诈型强奸 2007 ━罗翔

丈夫被关押,妻子为“打点关系”舍身救夫,期间流产4次 ━人民网、红星新闻、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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