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03】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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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题目是讲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实例。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会做一个请求权基础识别的实例,就是
怎么去识别一个规范是不是请求权基础,以及和它相关的抗辩的识别,
在这方面做一个基础理论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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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第一个问题就讲“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构造”,这是请求权基础比较基础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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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看一个表。我把请求权基础分成内在结构、外在结构两个部分。
内在结构是讲,如果一个案件发生了,这时你是法官、律师也好,作为原告方,你要找请求权基础的时候,假如可以纳入选择范围的请求权基础只有一个,你应当如何分析呢?
我们假设,你可以预选的其他请求权基础都有明显的理由可以排除,只有一个单个的请求权基础,比如侵权请求权基础,是可能成立的。
这时候你还要看它是不是可以成立。检视步骤从逻辑上分为三个:
请求权已经成立了,即满足侵权请求权成立所需要件。但这时并不意味着这个请求权最终一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因为,一个已经成立的请求权很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消灭,比如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甚至如果是合同请求权的话,这个原给付请求权会因为给付不能而消灭,那么它会变成另外一个类型的,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原物已经灭失的话,也会产生原给付消灭的问题。所以,请求权已经成立了,不意味着你的检视已经结束了,还要看请求权是否消灭了。
请求权如果没有消灭的话,这个检视也还没有结束,为什么呢?因为可能会出现一些障碍事由,使你的请求权无法行使。那么最常见的障碍事由是什么呢,比如说时效抗辩权,保证人可能会有的先诉抗辩权,以及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会使已经成立、没有消灭的请求权无法行使。因此,请求权基础的检视步骤分三个层面: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

在第一步骤的层次里面,又可以分成两步。
请求权成立首先要满足成立要件,但是可能会有一些请求权成立的抗辩。比如说,我想要主张一个合同请求权。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就是说,我们之间有合意,有要约有承诺,这个时候就满足了成立要件。
但这时可能还有一些抗辩事由,比如无行为能力、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等,会使得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没有办法发生效力。
所以在请求权成立阶段,实际上分两个步骤:第一是要满足成立要件,第二是不存在阻却请求权成立的抗辩。

这样来讲,针对单个请求权基础的检视,它是三层,但是分了四步。
这四步里面,除了请求权已成立的成立要件以外,下面的权利成立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行使的抗辩,实际上都是在讲抗辩。
那我们这里的举证分配也非常清楚了:成立要件是由原告方来举证的,三个抗辩都是由被告方来举证的,在这里边有一个攻防结构的体现。

什么叫请求权基础不是单个的?
简单举个例子。
比方说,我把房子租给了王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拒绝返还房屋。
现在我跟他之间有一个租赁合同,我的诉求很简单——让他把房子还给我。
这时候返还请求权可能基于哪些请求权基础而产生呢?
——可能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还有可能因为我是所有权人,有一个物权请求权;还有可能是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都有可能。
在这个简单的小案子里面,纳入我们考量范围的请求权基础就是若干个。
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我们刚刚分析单个请求权基础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非常讲究顺序!
所以纳入你考量范围的请求权基础有若干个的时候,它会有一个排序。
这个排序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合乎逻辑的原则。背后的要求是,前面要检视的请求权基础,必须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后面的请求权基础不能以前面的为前提。因此,越特别的请求权基础就越要往前排。这是排序的第一个原则。
第二,诉讼经济的原则。意味着构成要件越少的请求权基础就越往前排,因为它检索起来最方便。

这两个原则相交叉之后,在民法领域的财产法领域之内,现在大家比较公认的顺序是:
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是第一顺位,
第二是类似合同的请求权,
第三是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第四是基于物法的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等。
第五是不当得利与侵权请求权。
具体为什么是这样排,大家现在已经可以找到非常多的文献和资料去解释为什么是这样一个顺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