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身卡、美容会员、培训服务后,对方注销了,可起诉股东维权
【原告胡某】诉称:被告为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上海某有限公司从事专业纹路修复。2020年10月5日,原告在该公司处购买了23,800元的腹部妊娠纹修复套餐,并在其制作的客户档案及修复知情书上签字确认。上海某有限公司承诺不限次数,以达到60%修复效果为合同目的。原告随后在上海某有限公司处接受四次服务,并无效果。后上海某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经查被告已于2021年2月25日将其注销。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23,800元,望判如诉请。
被告吴某未到庭应诉,无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查明】:1、2020年10月5日,原告在上海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23,800元的腹部妊娠纹修复套餐,并在其制作的客户档案及修复知情书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20年10月5日添加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海馥美(小敏)”为微信好友,同日对方向原告发送客户档案及修复知情书,其中前者载明“腹部妊娠纹中胚课程:单次3,000元,疗程23,800/60/效果(附60%效果图),赠送侧腰3/4处纹,做到第5次中胚后拼图看效果,客户配合无问题前提下,若无任何效果,全额退款。”原告签名确认。
2、后原告多次与上海馥美(小敏)沟通服务时间,该人员明确其地址为上海市某大厦。后,原告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地址处接受四次服务。上海馥美(小敏)于2020年12月12日告知原告因内部整修,暂停营业。2021年3月5日,原告询问上海馥美(小敏)是否还在经营,无人回复。
2.庭审中,原告自认在上海某有限公司处接受四次服务,但并无明显的治疗效果。

3.经查,上海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上海市某区,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认缴货币出资额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11-11前。
4、2021年2月25日,被告向登记机关申请上海某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由其签字确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勾选注销原因为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适用简易注销情形为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已清理完毕,清税情况为已清理完毕,申请注销登记。
5、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5日加盖企业登记专用章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了服务费用,上海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客户档案,上海某有限公司承诺“若无任何效果,全额退款”。现原告仅接受四次服务上海某有限公司就已经停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达到承诺的疗效,故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现上海某有限公司已核准注销,被告吴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已付相应服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某服务费2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