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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持股平台被通知补税25亿,这锅谁背?

2023-04-01 14:19 作者:律房律地官方  | 我要投稿


一、事件背景

2022年11月,上海凯士奥中心(为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下称“凯士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税25亿元”。2023年3月20日,公司管理层同花顺年度股东大会上,首次就“补税风波”进行公开回应,一时间引起热议。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8月凯士奥在上海宝山区成立,2020年3月凯士奥迁往北京,次月凯士奥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同年6月又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迁回上海,并多次变更企业名称。目前,凯士奥共7位合伙人,主要有同花顺实控人的姐姐、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


二、问题分析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从企业税收的角度出发,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公司层面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股东还需要就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的说。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以公司形式持股的税负总额为40%。


因此,在股权收益相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净收益要明显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正因如此,凯士奥方才会选择冒险将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三、律房律地财税中心评析

具体到本案,我们来看看为何凯士奥看似可合理避税,却导致被要求补税25亿元呢?


律房律地财税中心认为:

凯士奥在利用北京“直接转换企业性质税收政策”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使用出现了出现了偏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13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


据此可知,从工商登记角度出发,企业通过工商变更即可将企业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合伙企业,但从税收征管(缴纳)角度出发,除了办理工商登记外,企业还需结清原组织形式下对应的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凯士奥在转换企业形式时,可能未履行前述税款结清义务、履行清算程序,而是仅从工商登记层面完成了该转换,未考虑税务处理层面的义务,进而导致现金面临补税25亿元的问题。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09年就已公布,并已施行近14年,相关税务师、律师对该税收政策必然早已熟烂于心。一般情况下,如果税务师、律师有参与凯士奥前述税务筹划工作,应该主动向公司管理层披露前述风险,否则也不会造成现金补税25亿的严重后果。


综上,律房律地财税中心温馨提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变更以及重要资产转让(划转),均应通盘考虑税务筹划问题,既要考虑法律法规在行政管理层面的具体要求,也要对应处理、解决税款缴纳问题。否则,很有可能步凯士奥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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