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学习目标
1. 能够说出工作时间的范围。
2. 能够描述出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休息休假的种类,延长工作时 间的一般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
3. 能够写出本章中加波浪线的名词概念,工作时间的特点,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休息权的具体内容。
4. 能够运用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休息休假的种类、延长工作时间 的一般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分析实际问题。
第一节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点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 间。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 和称为工作周。
工作时间,作为劳动法上的一个概念,不仅是指劳动者实际进行本职工作的时间,即正 常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进行与正常工作密切联系的其他工作的时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提 供了正常工作的时间。这些时间主要包括:①辅助工作时间:如必要的工作准备时间和工作 结束整理时间、职业培训时间等;②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如停工待 料的时间;③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工作的工作时间,如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 时间、依据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的安排离开正常的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等。
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规定劳动者的 工作时间长度时必须考虑劳动者生理上所能承受的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恢复体力,同时工作时间的长短也要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了 满足这种双重目的需要,法律一般都规定劳动者工作的标准时间的上限,在标准工作时间之 外,允许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采取其他的非标准工作时间,或采取低于标准工作时间上限的符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工作时间进行生产和经营。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 定。工作时间制度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要适应生产活动的 客观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就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必须 考虑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生理上能够承受的劳动限度。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就在于 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过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但是,如果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势必使得工作时间制度缺少灵活性,无法适应特殊情况下 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如当某用人单位不得不在两天之内加紧完成一项紧迫的生产任务时, 单纯地以标准工作日的法律规范就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应付这种特殊的需要。为了克服仅仅规 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所以在立法上才同时采取了规定标准工作周的方式。标准工作 周制度,既使得工作时间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又能适应特殊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特殊需要。
第二,无论是标准工作日还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 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立法上的这种规定,一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企业或经济组织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国家着重从宏观上加以调控;二是在 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 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如《劳动法》第37条规定的计件 工作制,就必须依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
二、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我们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 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 层的作用。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 的重要依据。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为自己创造必 要的产品;另一部分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因此,劳动报酬直接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为自己完成的产品的数量,间接来源于劳动者为自身劳动的必要的劳动时间。工作时间与劳 动报酬这一必然联系和互助性,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制度的改革,间接实现工资合理 化改革目标。譬如,当我们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拟缩短工作时间时,可同时考虑劳动报酬是 否合理,是否可以借助工作时间的改革改变不合理的劳动报酬的现状。发挥工作时间这方面 的作用,只需要我们缩短现行工资标准较低的行业或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而不必同时降低 工资标准,即可实现对原来的不合理的劳动的改革。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 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 间构成了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前提,它对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具体作用表现在:①通过合理的 工作时间法律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②法定的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生产率的基本单位,运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 订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生产经营计划。③稳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使企业建立科学 和合理的生产班组制度成为可能。④工作时间制度,也是确定劳动者权利义务,处理劳动争 议的界限。
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 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通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具体的尺 度,而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程度的标志。《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法律 规范,缩短工作时间,限制加班加点,其基本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劳动者 的休息权。
第四,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 盾。当社会失业的劳动者大量增加给社会和政府造成强大压力,而影响工作时间的其他因素 不变时,国家通过缩短工作时间的立法,可以为失业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以缓解就 业的矛盾。这种工作时间同社会就业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工作时间立法对劳动力市场配置的 宏观调控作用和功能。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的立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不仅《劳动法》在第四章 做了专章规定,而且国务院就工作时间于1994年2月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 办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了 1994年2月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定》。这些立法,不仅将我国工时标准从长期以来实行的每周48小时缩短为不超过44小时, 最后缩短为40小时,而且从不同法律规范层次形成和完善了我国工作时间的法律体系。
(一) 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 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 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 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标准工作时间是确定非标准工作 时间的基础,非标准工作时间的确定都要以标准工作时间为依据。
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5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 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 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 非标准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 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 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
1.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 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 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 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 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 间衡量或需耍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 员: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 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 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 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 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称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 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 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 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 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周、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 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目前的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①交通、铁路、邮电、水 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 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方法实施,但用人单 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样,用人单位同样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 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 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计件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虽然这一规定表面上是通过确定 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计件)来计算劳动报酬,但是实际上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即以 劳动定额来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劳动定额要根据标准工时制度来合 理确定。
第二节休息休假
一、 休息休假的概念
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 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 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 休息时间等。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 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则称为 休假。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内容。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 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①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② 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用人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 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③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第38条规 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 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二、 休息休假的种类
关于我国休息休假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 饭时间。根据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后都会感到疲劳,如果不及 时休息,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降低劳动生产率,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进行休息既 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的长短、次 数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通常劳动者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 安排一次休息,其中用饭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小时,这种休息时间不计入劳动者的工 作时间之内。
(二)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 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而言,这种休息时间应当是连续不间断的。
(三) 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 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确定本单位 的周休息日。
(四)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法定节日一般 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独立日等;第二,宗教性节日,如圣诞节; 第三,民族传统习惯的节日,如我国的春节。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日包括:①元旦;②春 节;③国际劳动节;④国庆节;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初三);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 (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 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 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 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 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休 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1981年3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劳动者享受探亲假待遇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劳动者探亲假 及其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 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 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规定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具体规定包括:①职工探望配偶,每年 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 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③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④凡实行休假 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 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上述假期之外,应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中的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不再扣除和另行补假。
3.探亲假期间待遇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待遇包括以下两项:
(1)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 担。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 所在单位负担。
(六)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部分单 位实行过年休假,但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实行。《劳动法》第45条对年休假 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 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假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9月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 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 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二,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安排。职工累计工作己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己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 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 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 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 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 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 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 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五,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 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 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 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 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 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 己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 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己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 数不再扣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六,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 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八,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处理。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
一、 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 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 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 护角度出发,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立法就应立足于取消加班加点;但从劳动法促进生 产的立法目的以及生产经营存在预料不到的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等客观事实而言,加班加点 又在所难免。为解决这一矛盾,立法才通过加班加点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使劳动法在这 两方面的目的都得以实现。
二、 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
第一,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这些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 原则和立场。为了切实贯彻这一原则,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①将延长工作 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②通过提 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减少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则。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的一 般规则加以实现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①实行三方协商原则。《劳动 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根据协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延长工作时间都必须以劳动者的同意为基本条 件,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②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经过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 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协商原则不能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 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即用人单位无须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 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有在法律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 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小结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工作时间既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又适应生产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休息休假是劳 动者休息权的基本内容。
思考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不定时工作时间适用于()。
A. 电工
B. 会计
C. 教师
D. 高级管理人员
2.在标准工作时间下,劳动者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A. 8小时
B. 12小时
C. 16小时
D. 18小时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A. 10 天
B. 20天
C. 30天
D. 40天
二、 多项选择题
1. 劳动法上所指的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A. 职业培训的时间
B. 停工待料的时间
C. 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时间
D. 用于上班的交通时间
2.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o
A. 外勤人员
B. 火车司机
C. 出租车司机 D.旅行社导游
3. 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法定节日的是()。
A.元旦、春节 B.清明节
C. 端午节
D. 中秋节
三、 名词解释
1.工作时间
2. 标准工作时间
3. 缩短工作时间
4. 广义的休息时间
5. 探亲假
6. 年休假
7. 延长工作时间
四、 简答题
1.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哪些显著特点?
2. 简述劳动者休息权的具体内容。
五、 论述题
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特别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六、 案例分析题
蒋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 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用期间包括超时工作加班费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 额为2 700元。2006年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 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蒋某遂以要求宾馆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
试分析:
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 单项选择题:l.D 2.C 3.B
二、 多项选择题:1.ABC 2. BD 3.ABCD
六、案例分析题:
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 休息权。
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 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 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