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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不服缓刑判决已上诉,已经认罪认罚还能“出尔反尔”吗?

2021-09-28 19:55 作者:青苗法鸣  | 我要投稿

9月27日,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这个春节期间惊动全网大讨论的案例,基本事实如下:

2021年2月6日晚,23岁女孩车某某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网约车司机周某春前往接送,车某某跟车途中跳车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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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8月13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司机周某春因过失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相对于以往热点案件网络舆论一边倒的情况而言,「货拉拉案」自始至终都充满着争议。现就部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不同。

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

疏忽大意的主观内容,则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要求就是“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件的认识方面是“无能力也无义务预见”。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周某春说。

诚然,夜间在没有路灯的路段行车需要司机更加专注,在此种情况下,乘客突然跳车,这种有些极端的行为,是他在驾驶时没有能力预见的。

那么周某春是否构成不作为呢?周某春作为司机,有确保被害人安全的义务,毕竟驾驶会使乘车人的风险增加,这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从警方通报可以看出,被害人突然将身体探出窗外,此时紧急刹车反而是一种更危险的行为,司机轻点刹车是在使车减速停下的同时不使被害人遭受的危险增加

所以,周某春此时是有所作为的,而且这种作为已经是最为合理的,但这种最为合理的作为也不能阻止悲剧的发生,因而有理由认为周某春在客观上也是没有能力作为的。


认罪认罚是否影响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部分。

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9月10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自被批捕后周某春便完全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既无法联系到自己的亲属,也一直没有能自行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而最后定罪量刑的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又正是来自他的口供。姑且不论此种信息孤岛情况下周某春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案件真实情况,至少从刑诉法角度,虽然周某春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但这绝不影响其上诉。


案件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选择辩护人权利被剥夺?

法律援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老百姓而言,法律援助最大的特点就是完全免费,法援律师办案的报酬从国家财政中支出。

正因如此,从某种角度来看,申请法律援助有一定门槛要求。而本案中,一次性给司机指派了两名法援律师。由于每个案件的被告人最多只能同时委托两名辩护人,周某春妻子试图自行委托律师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如今,该案随着周某春的上诉再起波澜,但不管结果如何,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痛都难以挥去,女孩车某某的家人或许仍沉湎于丧女之痛中无法走出。

司机周某某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案底影响比较深远。对于两个家庭遭遇的不幸,除了同情外,我们更应从中反思并汲取营养,以期促进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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