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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理解(非简易版)

2023-06-07 17:17 作者:一喝就醉的超逊彬彬  | 我要投稿

我并不建议用简单通俗的方式去理解这两个概念,本来会计就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对于相关术语的掌握能很好地提升会计的门槛,增加会计的含金量。互联网企业尚且有自己的黑话,凭什么会计没有呢?在我看来这两个概念就是会计的黑话,其本质十分简单。

1、会计口径和税务口径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我要告诉各位,会计头上有“两座大山”,一个叫财政部会计司,一个叫税务局,他们两个分别制定标准,让会计执行。首先要明确,这并不是什么“官僚主义”,事实求是的看,这是必然的,会计口径和税务口径都是客观存在的。

例:有甲乙两个食品加工公司。甲公司偷工减料,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经有关部门调查,最终判定处罚200万。乙公司正规合法经营。两个公司年底的营业利润都是1000万,而甲公司因为行政处罚,在会计上作了一笔支出,假设甲乙没有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那么会计口径下,甲的利润总额是800万,乙的利润总额是1000万。

关键的问题来了,假如税务口径和会计口径相同,甲应交所得税为200万,乙应交所得税为250万。乙合法正规经营,反而比甲交税多?

首先,这就不是简单得税务问题了,而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这种情况给所得税附加了额外功能,就是抵减因自己不正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降低了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明确性。

以上例题,已经说明,会计口径和税务口径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2、应税付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既然存在差异,那么如何记账呢?

1)、应税付款法:应交所得税全额计提为所得税费用。

这种方法简单,交多少税,算多少费,但财政部会计司不喜欢这种方法,原因如下:

例:甲公司对销售部门的设备计提折旧,原价40万,会计口径年限2年,税务口径年限4年,税前利润均为100万。

按应税付款法,

前两年,税前利润100,所得税费用27.5,净利润72.5。

后两年,税前利润100,所得税费用22.5,净利润77.5。

税前利润是会计口径,所得税费用是税法口径,那么净利润是什么口径?

净利润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指标,以什么口径作出的竟然搞不清楚,难道是杂交口径?所以会计司不喜欢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目前只在中小企业使用。

(2)、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费用还按会计口径下的税前利润算出,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作为一个待摊或预提。

沿用上题,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

前两年,应交所得税27.5,所得税费用25(100*25%),净利润75,实际纳税额27.5并未改变,而账面只计25,那么差额作为一项待摊费用留作以后摊销,这个待摊费用就叫“递延所得税资产”。

后两年,应交所得税22.5,所得税费用仍为25,净利润75,之前的待摊的费用,留在这两年摊销。

这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原理。净利润仍为会计口径,但应交所得税一分不差。

如上题,会计年限和税务年限交换,那么,

前两年,应交所得税22.5,所得税费用25,净利润75,实际交纳额22.5,但我计提费用是25,多出来的2.5就是预提的费用。

后两年,应交所得税27.5,所得税费用25,净利润75,之前预提的费用,在这两年转回。

预提的费用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此方法下,“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明确区分,“所得税费用”为会计口径,“应交所得税”为税务口径,而“净利润”依“所得税费用”计算,并未受税务口径影响。

注:开头提到的行政处罚属于“永久性差异”与后文的折旧不同,旨在说明会税差异的必然性。后文折旧属于“暂时性差异”,只有暂时性差异才适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于“暂时性差异”本文不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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