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一、法律体系包括: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上位法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府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横向效力层级
3、特別法于一般法、新法于旧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別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形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別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规章的同等效力
《立法法》第九十一^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