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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事件:女乘客耍泼被保安拖拽得赤身裸体,行政执法必须以恶制恶吗?

2021-09-06 09:23 作者:青苗法鸣  | 我要投稿


前天,西安地铁一女子被保安暴力拖拽出车厢,衣不蔽体的视频引起热议。

目前,网上流传的情况是: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西安地铁3号线一列车途经大雁塔车站时,女子作为一名教师,和校区的领导通电话出现分歧,因说话声音高被另外的乘客骂为“女流氓”,两人发生口角。



后来,女子不愿意下车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女子被不明事实真相的地铁安保人员暴力拖拽下车,衣服撕烂只剩内衣裤。第一次被拖出车厢后,女子试图挣脱安保人员,称自己的身份证和乘车证都遗留在地铁上,想回去取,但被安保人员再一次暴力拽回。


安保人员强行暴力带离乘客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首先,安保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其身份带来的权限并不匹配。安保人员既不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具有任何的执法和司法权限。遇到一般的,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情况,为确保地铁运输秩序,安保人员应该采取比较温和的措施指出当人的错误,采取文明的手段进行劝阻和制止。

解决不了的,可以及时报警并且协助处置。在现有的视频中,并未看出女子与车上其他乘客发生肢体冲突,只是与他人发生口角,因“想要索赔”而情绪激动。即使女子已经违反了相关条例和相关法规,扰乱地铁乘车秩序。安保人员也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后续执法工作,而不是像这位保安一样“越俎代庖”。

其次,即使安保人员具有执法权,也不应该对乘客进行强制带离处理。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人员才能采取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强制带离,且应当告知当事人带离理由和依据,不能“一言不合”就实行强制措施。

最后,安保人员实施的强制带离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与侮辱性质。在地铁车厢这种具有公共性质的场合,进行如此“大尺度”的不雅拉扯与拖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安保人员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安保人员即使具有管理与处罚权,女子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决定了她不应该遭受如此对待,安保人员明显超越职权,而且无法可依。

另外,如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安显然没有顾及女子的人格尊严,肆意地拖拽撕扯女子衣物以达到自己的带离目的,甚至暴露了隐私部位。

而且,冲突发生的从始至终没有一人为女子披上一件衣服。不少网友认为,保安在公共场合将妇女拖拽成只剩“内衣内裤”,满足了“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还要看保安撕拽衣物是否有“性羞辱”这类主观上的故意。

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保安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安地铁本身有责任吗?


通过“地铁拖拽撕衣”事件,被广大网友诟病的还有一个主体,即西安地铁官方。虽然西安地铁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发表了声明,但其描述与现有的曝光视频并不统一,似有故意放大女子过错,为安保人员暴力拖拽行为开脱之嫌。

而且,官方调取的监控也并没有公开,所说的“肢体冲突”“辱骂周围乘客”暂时无凭无据,事件另一方当事人,白衣男子的所作所为也被忽略。

另外,地铁官方并没有对安保人员拖拽女子过当导致其衣不蔽体,财物散落进行说明,只提到“因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最后,工作人员既然“报警进行协助处置”,却没有提及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处置结论,只是说“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

与此同时,加上微博v认证的“西安族-地铁区”针对广大网友的不礼貌发言与回应,使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陷入舆论漩涡。

这件事情的持续发酵,观众的注意点也在一个点上不断扩大,上升到男女、地域、阶级矛盾,甚至是“外部势力”。但事件本身并没有那么复杂,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保安粗暴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也损害了女子的人身尊严。

经查证,事发线路的安保服务由多家安保公司承包,在《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度三号线安保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该线路的安保服务项目中标公司为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因为现代社会,始终都不能倡导“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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