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6.24.8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8、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i]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己及其家庭的个人生活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劳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必要产品,通过按劳分配原则归生产者个人所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是为社会生产需要和社会公共消费需要而进行的劳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建立社会后备基金、发展文化教育和保健事业、赡养老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组织国防和行政管理等等。剩余劳动的多少,反映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水平。
对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否应用“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等范畴的问题,曾有过不同意见。《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恢复了对这些范畴的使用。对于上述两个范畴,马老师作过如下说明:“如果我们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除掉,留下来的,便不是这各种形态,而只是它们的基础,那是一切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ii]“把任何一种社会化的生产······当作前提,我们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部分,一部分的生产物是直接供生产者及其家属用在个人的消费上,别一部分 那总是剩余劳动 的生产物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的需要,而不问这个剩余生产物是怎样分配,也不问是谁当作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iii]“为了要对意外的事变有所保险,为了要有必要的,和需要发展及人口增加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是必需的。”[iv]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剩余劳动体现着剥削关系,它表现为被剥削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具有对抗的性质。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经典作家们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作为阶级对抗社会中的历史范畴。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剩余劳动不但对社会,而且对个人都是必要的,每个人为社会贡献的剩余劳动,归根到底又为劳动者享用。正是从这种意义上,马老师指出,当资本主义生产形态废除以后的社会中,原有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也“会算作必要劳动”[v]如我国从1952-1958年的七年中,光国家用于增加职工收入和改善职工福利的劳动保险金、医疗费、文教费、奖励金及福利费等共达141亿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越多,表示社会的富裕程度越高,劳动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越高。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存在着非对抗性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积累和消费之间、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之间的矛盾。处理这种矛盾,必须既照顾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又照顾劳动者的目前利益,既照顾社会集体的利益,又照顾个人的利益。但个人的目前利益应服从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442、443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148页。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150页。
[iv]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72页。
[v]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