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不法:第82-83节
【第 82 节】 自在的法在契约中作为被设定的东西而出现,它的内在普遍性则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共同的东西而出现。 *被设定的东西,指共同意志。自在的法通过共同意志表现了出来。 *法作为意志自由,它自在地就是普遍的必然的。但是这种普遍性在契约中作为契约双方的共同意志而被设定,这种共同意志本身依然是特殊意志(满足需要、任性的意见)。 法和它本质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直接地即偶然地相互一致这一现象,在不法中变成了假象,也就是说,变成了自在的法和使法成为特殊的法的那种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局面。 *特殊意志指契约中的共同意志。法本身和在契约中表现出来的特殊意志偶然地相一致。 *在不法这种现象中,上述的一致就成为了假象(不真实的存在)。也就是说,共同意志是自为的、特殊的,自为的方面表现为对特殊的东西的追求,所以它与自在的法的符合是偶然的,是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在不法中成为了假象。 但是这一假象的真理乃是虚无的,法通过对自己否定的否定而又返回于自身;通过自我否定返回于自身这一过程,法把自己规定为现实的和有效的东西,至于最初法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的和某种直接的东西。 *不法这个假象的真理(真实本性/真实情况)是虚无的。不法必然会导致对自身的否定,从而使自身虚无化。不法不可能持存下去,它一定要被否定,所以它的真实本性就在于它的虚无性。 *法对自己的否定,即不法;法的否定之否定,即对不法的制裁,法由此返回自身,把自己规定为现实的、有效的东西(如果没有对不法的否定,我们一般就感觉不到法的存在)。 *最初的法,指抽象法的第一个阶段,即所有权,所有权是直接的东西,规定我有什么权利。这样来看,不法是抽象法在逻辑上的最高阶段。因为只有通过对不法的否定,法才真正显示出自己的存在和有效性。 【第 82 节】补充(法与不法)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作为本质上被特殊意志所规定的东西,是与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这就是本质对它的现象的关系。 *被特殊意志所规定,指在契约中。 *契约中的这种共同意志的东西和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因为契约总是指向特殊的对象,服从特殊的利益,所以它和非本质的、特殊的目的和利益相关,这些特定的目的和利益作为现象而存在。 纵然现象符合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它并不符合本质,因为现象是偶然性的阶段,是与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本质。不过在不法中现象进而成为假象。 *现象和本质的关系,可参考《逻辑学》本质论。现象一般来说是符合本质的东西,但另一方面现象并不符合本质,因为现象的东西都是偶然的,而且现象的东西总是和非本质相关。 *一般来说,现象一方面符合本质(真相),一方面又不符合本质(假象)。但是到了不法这个环节,现象纯粹就是假象。 假象是不符合本质的定在,是本质的空虚的分离和设定,从而两者间的差别是一种截然的不同。所以假象是虚妄的东西,在要求自为地存在时,便消失了。 *假象也是一种定在,但它是不符合本质的定在,不具有本质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假象是与本质的空虚的分离。 *假象的东西是虚妄的,如果它要求自己的存在权利,它就消失了。也就是说,假象是不能存在的。如,偷窃是不法行为,当我主张把偷窃作为我的权利的时候,这个权利就消失了,因为没有人会承认偷窃权利。 在假象消失的过程中本质作为本质,即作为假象的力而显示出来。 *在假象的消失过程中,本质的东西真正地显示出来。 本质把否定它的东西又否定了,因而成了坚固的东西。 *本质的东西通过否定之否定,反而变得更加坚固。 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 *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如果和自在的法相违背,就会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 先前法不过具有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并成为现实的,因为现实就是要发生实效的东西,并在它的他在中保持自身的,反之直接的东西还是容易遭受否定的。 *在抽象法-所有权阶段,法是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不法和对不法的镇压,法返回自身而成为现实的东西。 *法要发生它的实效。法的实效特别地体现在对不法的镇压上。 *单纯直接的东西容易遭到否定,只有通过对直接东西的否定的再否定,法才成为坚固而现实的东西。 【第 83 节】 法作为特殊的东西,从而与其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性和简单性相对比,是繁多的东西,而取得假象的形式时,它或者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被主体设定为假象,即诈欺,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犯罪。 *特殊的东西,指使用于特殊案件的法。这种法要处理很多的案件,其形态万千,而法本身是普遍而简单的东西。 *无犯意不法,一般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法。 *欺诈,一般指直接把不法当作法来使用。 *犯罪,一般指把法虚无化了。 【第 83 节】补充(不法的种类) 这样看来,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 *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一种独立的东西,不法是本质的假象。 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 *我并不是自觉想犯法,但我把不法的东西当成法来执行。这时,我所认为的法对真正的法来说是假象,但对我来说不是假象。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 第二种的不法是诈欺。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说来法是一种假象。在前一种情形,对法说来,不法是一种假象。在后一种情形,对我本身即对不法说来,法仅仅是一种假象。 *欺诈对法来说不是假象,欺诈用的就是法的东西。我用合法的东西给别人造成了假象,使别人以为我是合法的。由于我在欺诈,所以自在的法对我的行为来说就是假象(我并不是真的用法)。 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这无论自在地或对我说来都是不法,因为这时我意图不法,而且也不应用法的假象。我无意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他方把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不法看成法。 *犯罪,不管对我还是对法来说都是不法,因为我就是要犯法,而且我没指望对方把我看成是合法的。无论从本质还是从现象上看,犯罪都是不法的。 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 *欺诈在形式中承认法,犯罪在形式中也不承认法。 *一般来说,无犯意的不法不受刑罚,仅民事调解而已;欺诈和犯罪是对法本身的否定,所以要被扬弃,也就是通过刑罚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