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一、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是指由律师为拟设立或已设立的基金提供法律咨询,并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1、律师事务所名称;
2、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及邮编;
3、律所经办律师姓名(包括姓名、执业机构名称和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码); 代理人的办法(及传真等); 委托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权限; 授权范围。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基金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
(二)申请材料目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承诺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如有)。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金数额及其出资比例等情况;
(2)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3)申请人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照片;
(5)其他有关资料。
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1. 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非证券业务的股份有限或者有限责任;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5)具有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
(6)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整改完毕的情形;
(7)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情形;
2. 办理程序
(1)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3)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3. 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规定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2)被注销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除名;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会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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