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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还能要加班费吗?

2022-06-02 11:31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张飞是一名出色的软件工程本科毕业生,于2020年6月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和该单位约定工资为20000元/月。但是呢,科技公司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之外呢,还要求张飞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该协议载明:“我自愿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由于久坐和长期加班的工作习惯,加之自己也没有运动健身的习惯,张飞已经腰部比较圆润、肚子也隆起来了,甚至头发掉的比平日都多了几根。。。半年后,张飞以个人原因为由经协商和科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之后,张飞经朋友了解到加班工资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来的,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期间(6月-12月)加班费共计24000元,而用人单位科技公司认可加班的事实,但是以张飞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那么劳动仲裁部分会支持张飞诉求吗?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张飞2020年6月指122月加班费24000元。

法律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用工行为情况下需要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因此单位和员工签订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故裁决支持了张飞的支付加班费仲裁请求。

法律链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意义: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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