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杀》
《论自杀》
齐格飞译 依我看,只是在一神论,也就是犹太人宗教的辩护士那儿,自我了断成了一幢罪行。更引人注目的是,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中 ,都找不到任何一条有关自我了断的戒律,或是一条坚决的反对。到头来,那些宗教教士又不得不根据他们自己的哲学一句,解释禁止自杀,可是在这点上他们实在做得很糟糕,没有强有力的论据,就试图煽动起强有力的反感,代之以咒骂,以致我们的耳旁充斥着这样的恶语,说自杀是最大的懒惰,自杀者精神错乱;要不就是摆出枯燥乏味的东西或是连篇废话,说什么选择自杀是“没有权利的”(显而易见,任何人在这个世界上的权利都没有像拥有自己的人格和生命的权利那样无可争议)。 自杀甚至还被列入罪犯的行当,尤其是在流氓横行,矫揉造作的英国,陪审团从来都裁定自杀者为精神错乱,因此还要顺带给予他们一份侮辱性的葬礼,财产则一律充公。如此一来,人们打一开始就会任由自己的道德感来决定是非了,他们会将一类印象,此类印象由这样一条报道触发——我们熟知的某个人犯了罪,也就是犯下了谋杀,暴行,欺骗,盗窃等罪行;与另一类印象对比来看,这类印象则来自一条关于那人稍后自杀的报道。前一类生动的报道一般会招致人们的愤怒,恶感以及要求惩罚和报复的呼吁;后一类报道则往往引发人们的哀伤和同情,在哀伤和同情中掺杂更多的是对自杀者勇气的敬佩,而不是对恶行的道德的谴责。谁的故交,挚友和亲人中没有人曾自愿弃世呢?莫非想念他们的时候也要带着反感视其为罪犯吗:?我说不,并且再说一遍,不!(Nego ac pernego!)我的态度是这样的,请那些神职人员获许不动用任何一条《圣经》上的权威做一次布道,从而证明,也就是说,请使用任意无懈可击的哲学依据证明为什么要把许多受我们尊敬和爱戴的人做出的行为,从布道坛一直到文献中都烙上了“犯罪”二字?为什么拒绝给那些自愿弃世的人一份体面的葬礼?他们需知晓,人们要的是以理服人,而不会接受空洞的辞藻与责备谩骂。假如刑事司法机关颁布禁止自杀,也不会采取什么在教会中行得通的理由,更不要说这样的决定本身就荒唐可笑。试问,什么样的刑罚可以制止一个人的自寻短见?如果一个人因尝试自杀而遭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不是自杀,而是完成不了自杀的能力缺乏。 然而想要做到在阳光下洞悉此事,即使古人也与之相去甚远。普林尼说: 我们认为,人不该过分溺爱自己的生命,千方百计地延长自己的寿命。你注定是怎样,便是你所能希望的,不管你活着的时候是积德行善,抑或是堕落与作奸犯科,都将毫无例外地死去。所以人人都会把这样一种认识当成疗治心灵的良方,即自然赋予人类的万物中没有一物与早逝相提并论。早逝之所以是万全之物,在与人只需凭一己之力便可实现 ——《博物志》第28卷,第2章,第9节 他还说: 神也不是万能的,因为他不能对自己做出死亡的判决,即使他想要如此,而他却在生命无尽的苦难中赐予了人类这项最伟大的禀赋。 ——《博物志》第2卷第7章 在马塞利亚和凯俄斯岛上有人若能搬出令人信服的轻生理由,执政官甚至会公开授予其毒堇(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的《言行录》,第2卷第6章,第7,8小节)。另外,甘愿以死明志的古代英杰与先贤何其多!即使在亚里士多德那儿也只强调,自杀是对抗城邦的不义之举,却不与自己的人格为敌(《尼各马可伦理学》),正如斯托拜俄斯在逍遥学派伦理学的论述(《伦理学精选》)中指出的: 无论身处巨大激荡的逆境,抑或身处一帆顺遂的顺境,正直的人们都应当将性命舍弃。 与此相类似,在第312页: 所以人们必须娶妻生子,报效国家……然而却要殚精竭虑地一会儿存续性命,一会儿又受必然性的驱使将之舍弃。 我们发现,斯多亚派尤其赞赏把自杀当作一件高尚的兼具英雄气概的壮举,斯多葛哲学家们更是前仆后继地亲身殉道,最壮烈的一次非塞内卡莫属。总所周知,在印度教徒眼里,自我了断更常常是宗教性的义举,如娑提仪式;又如任凭奉祭毗湿奴的神车从自己的身上碾过;再如牺牲于路边的或圣洁寺庙池塘中的鳄鱼之口,不胜枚举。又好比在剧院这面人生的镜子前上演的一幕幕,譬如著名的中国戏剧《赵氏孤儿》(儒莲,1834年译本)中所有的高贵角色几近皆以自杀终了,然而该剧既未以任何方式暗示抑或使观众联想到他们犯下了什么罪行。在我们自己的舞台上所展现的东西,与之本质上亦无差别,例如《穆罕默德》中帕尔米尔,《玛丽亚-斯图亚特》中莫蒂默,奥赛罗,《华伦斯坦》中特尔茨基伯爵夫人。索福克勒斯说:、 ……如我愿,神亦予我自由。 ——《酒神的女信徒》 试问哈姆雷特的独白是对罪行的沉思吗?他赤裸裸地道出,一旦我们确信死亡之后是绝对的毁灭,那么窥见了这世界的本质,他就不得不做出选择。“但是困难重重”(But there lies the rub) ——那些反对自杀的理由,那些由一神论即犹太人的宗教教士们提出的理由,那些由与之趣味相投的哲学家们提出的理由,都不过是些动摇的且易被驳倒的教条罢了(请参见我的论文《论道德的基础》第5章)。对之最强有力的反驳是休谟撰写的《论自杀》,该书直到休谟去世后才出版,在英国在英国遭到了伪君子们的诋毁和教权阶层的压迫,只有少量孤本以极高的价格秘密售出,我们则要感谢巴塞尔版的再版图书《晚期休谟著(论自杀)与(论灵魂不朽)》(第1章,第24节,第80页,巴塞尔,1799年,詹姆斯-德克尔出售版),它使这位伟人的书籍与另一篇论文保留了下来。一篇带着冷峻理性思考的纯粹哲学论文,有力的驳斥了反对自杀的通行理由。作者是英国最早期的思想家和作家之一,却在出生地不得不像本下流书刊一样偷偷摸摸的流传,直到在国外找到庇护为止。这无疑给了英吉利民族一记重重的耳光,同时使教会如何对付一个富有良知的人的卑劣行径昭然若揭。反对自杀唯一独具说服力的道德理由,其实是我早在我的主要著作中(第一卷第69章,第541——546页)列出,那便是自杀用虚假的解脱取代了从这个悲惨世界解脱的真实之路。其实自杀行为与最高道德目标的实现背道而驰,不过,如果基督教教士们就此给自杀打上犯罪的烙印,恐怕(自杀在)此处的迷失行为与犯罪行径依然有遥不可及的距离。 基督教的本质是它那个最内在的东西:痛苦(十字架)才是生命的根本目的。基督教之所以抛弃了自杀,是因为自杀与此目的背道而驰。相反,古代的先贤们却站在一个低起点上赞成自杀,甚至赞美自杀。基督教反对自杀的真实理由其实是一个禁欲式的理由,这一理由所占据的伦理起点,比今日欧洲道德哲学家们都要高的多。然而,一旦我们的论说脱离了这样的高起点,便不会再有什么站得住脚的道德理由谴责自杀了。如此一来,如果既不靠《圣经》又不诉诸雄辩,一神教教士们反对自杀的无比冲动的热忱,似乎只能建立在一个晦暗不明的根据上了。以至于若这晦暗不明的根据上了。以至于若这晦暗的根据不是这样的,说什么自愿对生命的放弃是对某个人的低级献媚,因那人说过“一切都甚好”,那就必是宗教中滥竽充数的乐观主义了。此种乐观主义之所以指责自我了断,不过是为了不被自杀的信奉者反过来指责。 总而言之,人们发现,一旦对生活的恐惧超越了对死亡的恐惧 ,人便能坦然地为自己的生命画上句号。然而死亡的恐惧也会奋起反抗(生活的恐惧),俨如把守出口的哨兵。假如这种生命的结束确实是纯粹的否定,是存在的戛然而止,那或许不会有人对自己的生命做个了断。可事实是,这种结束依然带有肯定的内容,这便是肉体的毁灭,因为肉体的毁灭使一切原形毕露,原来肉体也无非生命意志的现象而已。 可是,哨兵们的抵抗有时却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有力,尤其是遭遇到精神痛苦与身体痛苦的二元对立时。譬如身体遭受着极大的折磨或长久的病痛,我们会把其他一切犯愁砍的无所谓,关心的只有身体的康复。同样,精神痛苦也可以强烈到令我们忽视身体痛苦的存在:我们藐视他的存在。是的,所以一旦精神痛苦想要占据优势,结果便是迫使人们痛快地将之驱散,让精神折磨停下来。这也是自杀变得轻而易举的缘由所在,只要和自杀联系在一起的身体痛苦,在苦主严重已无足轻重。在某类人的身上这一点尤其显著,这类人往往为病态的极度焦躁情绪驱使而自寻死路,他们连思想斗争都不需要,更不需要什么准备,只需负责看护他们的人离开两分钟,他们就会果断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恐惧蹿升至最高点,往往能将我们从沉重可怕的梦魇中惊醒,如此梦魇中那些恐怖的东西才会消失。在生命的迷梦中亦然,一旦达到恐惧的最高点,生命的迷梦亦被打断。 自杀还可以当成一次试验,一个由人向自然发出的诘问,并强索答案的诘问,这诘问是:人类的存在和认识会因着死亡而经历什么样的变化?然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又是不可能的,因为本该获悉这一答案的意识,其一致性却连带地被扬弃了。 ———————————————————————————————————— 不知道什么样的人会认同上述观点了。从叔本华身世生平来看,文字和为人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