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1伤!綦江隆盛江津—南川输气管道工程3·19坍塌事故查明
今日(7月26日),本报从重庆市綦江区政府获悉,綦江隆盛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3·19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3月19日,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綦江区隆盛镇玉星村大河坝组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QJ630号桩——QJ631号桩管道漏点进行沟下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4.18万元。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重庆渝西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中润昌弘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3月19日7时30分许,中润昌弘公司项目部土石方挖掘现场负责人麻*东安排挖掘机对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QJ630号桩—QJ631号桩之间管道进行漏点开挖作业,持续作业了1个多小时后,管道上部和南侧的管体已基本显露出来,继续使用挖掘机作业可能会对管道造成新的漏点,麻*东拟对剩余的土石方使用人工清挖。9时许,麻*东安排胡*英(死者)和张*生(伤者)进行管道清挖。随后,胡*英和张*生来到管道南侧的沟下进行人工清挖作业,麻*东站在作业区域的西南侧进行作业监护。9时20分许,麻*东看到管道南侧边坡有小块泥土掉落,随即呼喊胡*英和张*生撤离现场,几秒钟后,管道南侧边坡发生坍塌,将胡*英掩埋,仅头部外露,张*生被坍塌的泥土推到管道上,胸部以下被掩埋。事发时,中润昌弘公司安全员和监理单位中石化工程设计公司人员均未在事故作业现场。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胡*英,女,汉族,现年59岁,系中润昌弘公司临时聘请的杂工。伤者张*生,男,汉族,现年63岁,系中润昌弘公司临时聘请的杂工。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润昌弘公司在管沟边坡坡度稳定性不足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支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沟下作业时,遇管沟边坡失稳坍塌,沟下作业人员受塌方体打击、掩埋,致使1人死亡、1人受伤。
此外,中润昌弘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
1. 未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经查,2022年4月17日,总包单位就《沟下作业方案》和《沟下作业指导书》向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在涉事作业前,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取得沟下作业许可。
2. 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查,在进行涉事土石方开挖作业前,管沟区域为平地,未形成边坡。随着管沟开挖深度的增加,逐渐形成了边坡且稳定性不足。在此作业过程中,该单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采取管控措施及时消除该事故隐患。
3.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带班。经查,项目经理刘*明自2023年2月26日春节复工以来,由于个人原因未在项目施工现场履行带班生产职责,且未向其所在单位和建设单位请假,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致使项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 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查,该单位在组织本次涉事作业前,未向张*生和胡*英提供安全帽、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调查组认为,刘*明,中润昌弘公司事故项目经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东,中润昌弘公司土石方开挖现场负责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麻*东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润昌弘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对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石化工程设计公司。事故发生当日上午,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申*勇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并派出2名监理人员前往巴南区境内的莲花镇和圣灯山镇巡视检查焊接作业情况,但未及时发现事故作业现场的违章作业行为。建议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中石化工程设计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抄告区应急局。
中石油管道工程公司。调查中,虽未发现总承包单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调查发现,事故项目自2023年2月26日春节复工以来,针对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情况,总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为了督促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事故项目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议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对总承包单位中石油管道工程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文|中国基建报 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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