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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股东会议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有效?有效的条件?

2022-09-16 07:23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澳某特公司】诉称:澳某特公司系某建设公司股东,澳某特公司发现2021年8月17日某建设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董事和地址发生工商登记变更。而某建设公司股东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以及议案,并没有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载明的会议时间、地点、到会人员均是虚构的。故某建设公司系通过伪造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其行为侵犯作为股东的澳某特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澳某特公司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2021年8月17日的《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澳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股东会决议》成立并有效。股东会真实召开,某建设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并由澳某特公司及贵州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股东会决议系澳某特公司及贵州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澳某特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贵州某公司述称,不同意澳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贵州某公司答辩如下:贵州某公司接到《股东会决议》的决议事项的告知后,参加了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股东会决议》系贵州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股东会决议》上也有澳某特公司的签字盖章,澳某特公司在庭审中也多次确认《股东会决议》上澳某特公司的章是真实的,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是澳某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澳某特公司与贵州某公司持有某建设公司股权合计96.56%,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做出表决的《股东会决议》成立并有效。

澳某特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某建设公司和贵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查明】:1、涉案《股东会决议》形成时,某建设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澳某特公司、贵州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持股比例依次为48.28%、48.28%、3.43%。

2某建设公司章程规定:选择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该章程同时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案涉《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上未写明日期。澳某特公司称《股东会决议》作出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系因依据该决议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故其主张上述日期为决议作出日期。


4、案涉《股东会决议》为打印形成,首页内容为:“股东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会议在召集和表决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同意免去郑某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意免去戎某董事职务;同意免去董某董事职务;同意委派唐某为董事;同意选举温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位;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某区某地。二、同意公司新章程”;

该决议的第二页内容为:“三、同意戎某、董某 辞去公司董事并免去其职务,增选温某、唐某为公司董事,其他董事人员不变,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为温思某、李某、宋某、温某、唐某、焦某、里某”;落款处由贵州某公司加盖公章、温延某签字;澳某特公司加盖公章、刘某签字。经法庭核验,该决议第一页无页码第二页页码为“2/2”;该决议第一页与第二页的字号、行间距均不相同

5、澳某特公司称上述股东会决议上没有载明会议召开地点,第二页澳某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两项内容字体、格式不一致,某建设公司虚构召开股东会的事实,涉嫌伪造股东会决议。
对此,某建设公司认可该《股东会决议》真实性,其称依据公司章程对前述事项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议。该份决议既属于这种情况;且澳某特公司也认可该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是真实的,在盖有印章页中明确了免去戎某、董某董事职务,选举温某、唐某为董事,这与决议第一页内容可互相印证。
经询,贵州某公司亦认可签署过该股东会决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称决议当时是贵州某公司、澳某特公司盖章后交由某建设公司。

6、某建设公司称,涉案股东会是电话通知召集的,在公司位于西三环某办公地点召开;参会人是某建设公司的董事长温思某和澳某特公司的股东焦某,召开此次会议也通知了中建集团,但其没有到会;同时,某建设公司表示无法提供通知澳某特公司参会的相关证据亦无法提供涉案股东会的会议签到表、开会过程的影像资料及会议记录对于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制作打印人员不清楚
对此,澳某特公司认可焦某是其股东,但称经与焦某本人核实,其表示从未参加过涉案股东会,也不认可上述决议签字、盖章的过程。此外,庭审中,经询,某建设公司还称,焦某退休后由其司机郑某担任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郑某任职期间,有抢夺公司公章、使用假公章成立子公司等违法行为,公司股东想更换法定代表人郑某,故召开了涉案股东会议。

7、诉讼中,澳某特公司还提交了某建设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某建设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某建设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某建设公司2014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述三份决议首部的书写内容均为“时间:XX;地点:XX;会议主持:XX,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会议应到股东X方,实到股东X方,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方面符合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现就……等议题,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形成如下决议:……”
并且页眉处均有“某建设公司股东会文件”的字样,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并未载明上述内容的事实,以此证明涉案股东会决议虚假。


8、此外,诉讼中,澳某特公司还提交了两份内容相同的《某建设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2020年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份是打印件,落款处仅加盖澳某特公司公章;另一份是原件,落款处仅有贵州某公司加盖公章、李湘铭签字,经法庭核验,该决议第一页、第二页页码为“1/2”“2/2”;该决议第一页、第二页的文字字体、字号、行间距均一致。此外,该决议第二页的文字内容,文字字体、字号、行间距与涉案《股东会决议》第二页完全一致;将加盖澳某特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第二页与《股东会决议》第二页相对比,两者澳某特公司印章加盖的位置也相同
澳某特公司称其提交上述证据用于证明,2020年澳某特公司欲将经营权交接给贵州某公司,股权也全部由贵州某公司收购,故双方草拟了该协议,双方将各自盖章的决议交给对方,即澳某特公司将加盖其印章的决议交给贵州某公司,贵州某公司将加盖其印章的决议交给澳某特公司;后因股权收购的对价没有协商一致,故该决议也就未经双方共同确认现澳某特公司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是某建设公司利用《2020年股东会决议》第二页篡改形成。对此,某建设公司、贵州某公司均不认可加盖澳某特公司公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认为是澳某特公司单方制作;但均认可加盖贵州某公司公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也认可李湘铭签字的真实性。

庭审中,法庭询问贵州某公司为何澳某特公司会持有加盖其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其称当时双方确实想达成决议内容,故其才加盖了公章,但因此后未能协商一致,故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决议,事实上,也未使用过该决议;此后,其找澳某特公司想收回该决议,但未能收回。庭审中,法庭询问贵州某公司是否收到澳某特公司盖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贵州某公司当庭称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庭后又称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案件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本案中,判断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某建设公司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召开了作出涉案《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二、若某建设公司未召开上述股东会,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有效决定的法定情形。
对于第一点,本案中,虽某建设公司主张案涉股东会系电话通知召集,但其在澳某特公司否认收到过会议通知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诉讼中,某建设公司亦不能提供能够证明涉案股东会实际召开所涉及的涉案股东会的会议签到表、开会过程的影像资料、会议书面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对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过程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涉案《股东会决议》的制作样式与公司此前其他股东会决议样式亦不一致,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仅以澳某特公司在涉案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公章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股东会已实际召开。据此,某建设公司主张其已实际召开了符合程序要求的股东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点,如上所述,在涉案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因涉案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属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有效决定的事项,故需要考量的是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某建设公司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的成立要件。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中建集团作为某建设公司的股东,并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名或盖章;虽某建设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以证明中建集团对该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予以认可,但由于中建集团并未参加此次股东会,即使其参加诉讼也不能证明该次会议是否实际召开及会议决议的表决形成过程;即使其事后追认涉案决议之效力,在澳某特公司对决议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事实也不足证明某建设公司全体股东对决议内容一致认可,故本院对某建设公司的上述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对某建设公司以中建集团对决议内容认可为由,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成立的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第二,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判断,涉案《股东会决议》存在变造形成的高度可能性。首先,涉案股东会决议从形式上看,该决议系打印形成,而第一页的文字字号、行间距与第二页的打印格式完全不同,上述差异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该决议第二页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使用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页的文字内容、文字样式(包括字号、行间距等)、甚至澳某特公司加盖印章的位置均相同;同时从页码连续性上看,《股东会决议》第一页无页码,而《股东会决议》第二页有与《2020年股东会决议》第二页相同的页码“2/2”,且《2020年股东会决议》第一页页码“1/2”与第二页页码“2/2”具有连续性;再其次,从决议内容上看,《股东会决议》第二页内容是对第一页中人员变动情况的总结,与第一页内容大部分可互相印证,但唯独没有与人员变动第一项“同意免去郑某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相印证的内容;而郑某是澳某特公司一方的人员,据某建设公司所述因郑某有抢夺公章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次股东会欲免去其职务,故将此项人员任免写在所有人员变动的第一项足以说明其重要性,而如此重要且直接关涉澳某特公司人员的变动却未在第二页人员变动内容总结里有体现,明显不合常理

最后,澳某特公司主张其与贵州某公司草拟了《2020年股东会决议》,将盖有各自印章的原件互换,并且提供了加盖贵州某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原件,并称加盖澳某特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由贵州某公司持有,贵州某公司对加盖贵州某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原件真实性无异议,亦认可加盖其公章的该决议由澳某特公司持有,但对双方互换决议加盖公章的过程不认可,亦对是否收到加盖澳某特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不发表意见,故在此情况下,本院有理由认为澳某特公司所诉的双方互换决议加盖公章并各自持有加盖对方公章的决议的事实存在高度可信性,并足以确信加盖澳某特公司印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确实由贵州某公司持有,某建设公司存在使用加盖澳某特公司公章的《2020年股东会决议》第二页的可能性。据此,本院认定仅以涉案《股东会决议》第二页上有澳某特公司公章的事实,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某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澳某特公司对决议内容认可。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既未召开股东会,也不符合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有效决定的法定成立要件,故涉案《股东会决议》依法应当确认为不成立,本院对澳某特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澳某特公司在本案请求中所表述的涉案股东会决议作出时间即2021年8月17日并没有相关依据,虽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成立,但本院将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予以调整即表述为案涉股东会决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案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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