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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概股?美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2020-12-04 18:27 作者:进击的诗与星空  | 我要投稿

12月2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今年5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该法案。

 

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发案是针对中概股,尤其是瑞幸咖啡造假事件之后,让美国资本市场对中概股产生了抵触。

 

事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虽然瑞幸咖啡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个法案主要是对以前《萨班斯法案》的完善和补充,还谈不上专门针对中概股。

 

做过美股IPO的都知道《萨班斯法案》,这个法案源于当年著名的安然事件,安然公司财务造假,给美国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顺便干掉了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

 

《萨班斯法案》对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条款,甚至还设立了举报有奖的条款。

 

不过,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已经执行了18年了,有点旧了。美国证监会发现,在使用该法案收拾瑞幸咖啡的时候,有点不顺手,于是出台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新法案实质上是对《萨班斯法案》的完善,虽然有瑞幸咖啡的影响,但并非是特定针对中概股,因为它的适用范围是所有非美国公司。

 

和《萨班斯法案》相比,《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主要有两点大的变化:

 

首先,引出了“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a)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其无法进行监管,那么该发行人须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即使发行人向SEC提交了上述报告,本年度依然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non-inspection year)。

 

第二,规定了“强制性禁止交易”的严厉后果。原则上来说,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如果发行人能够向SEC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将聘请一家PCAOB监管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以满足SEC的监管要求,该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后,如果该发行人又被发现存在一个非检查年度,SEC应当恢复对其的禁令。

 

站在美股监管市场的角度,这个法案其实倒是蛮合理的,你在我这儿上市,自然要把所有的需要核查的资料都交上来。

 

但是,这就给了中概股当头一棒。

 

为什么呢?

 

因为中国的《档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有明文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和《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如果中概股不能把相应的核查材料交给美方,那就违反了美国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如果交出去,就可能违反《档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

 

那怎么办呢?

 

星空君认为,并不是没有解药。

 

如果中方监管部门先审核批准后,中概股再带到境外交给美方监管机构,就解决了。而且这样还能让中方对混乱的中概股进行监管,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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