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29岁男孩溺亡,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1·17事故查明
今日(4月14日),本报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1·17事故原因已于近日查明。经查,1月17日,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游泳馆内,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员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入泳池,后被救生员救起,现场抢救至120到场,经120送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起事故的涉及公司包括:
1.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HD6C8E;法人代表:陈志雄。未取得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504B24R;法人代表:钟景燕。未取得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亡者黄某,厦门人,29岁。2021年3月21日,黄某与形知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成为形知公司健身会员。
经查明,2020年12月15日,形知公司与炫体公司签订《金枋形知店游泳池承包协议》,将所属游泳池业务发包给未办理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游泳)的炫体公司。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炫体公司向形知公司的健身卡会员提供免费游泳服务。形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游泳、健身,形知公司以门店广告牌“形知游泳健身”的形式予以宣传,并向黄某等健身会员发放了包含游泳项目的健身卡。在实际运营中,炫体公司独立负责游泳业务,两家公司是游泳项目的合作经营关系,并且是游泳服务项目的共同受益方。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分析,还原了事故经过:
1月17日17时40分许,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员黄某在游泳活动过程中溺入泳池。黄某在泳池最右侧泳道中央正常游进,17时41分16秒许短暂站立在水中(3秒左右),17时41分19秒许身体失去平衡、直接向泳池右侧池壁(视频监控方向)侧倒入水中,并全身潜于水下。救生员周和平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未在现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17时41分40秒,周和平在经过死者落水区域发现异常却判断失误,没有及时救援。救援过程中救生员救生技能不扎实、现场处置不够合理。
调查组认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但事故发生当日,炫体公司游泳馆(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现场未配备3名救生员,仅救生员周和平一人在场。救援过程反映出炫体公司平时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救生员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不扎实,应急预案不科学,日常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效果不明显。
炫体公司作为提供游泳服务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业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救生员配备数量不到位、现场救生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救生员周和平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未在现场,没有发现异常情况;17时41分40秒,周和平在经过死者落水区域发现异常却判断失误而没有及时制止。周和平虽然对黄晗进行了施救,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耽误了救援时间。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周和平对死者落水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及时、判断不准确、救援不得力、处置不恰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形知公司在明知本公司与炫体公司均无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游泳)的情况下,在门店宣传上以“形馆游泳健身”广告牌体现了游泳业务。形知公司向黄某发放了健身卡,赠送了游泳服务,建立了游泳的合同关系。形知公司在明知炫体公司没有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在游泳服务上对死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形知公司作为业务发包方,没有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等职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救生员配备不到位、救生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救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炫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该公司相关人员刑责。
(二)形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三)陈志雄。炫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四)钟景燕。形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五)周和平。持证救生员兼场地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杜俊明、沈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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