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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碎这么一条手镯对我不算什么事,但把孩子引导教育好了才是大事,这样这条手...

2023-02-21 23:14 作者:按时吃饭怎么就那么难  | 我要投稿

【地摊】【古董】划重点:卖家称价值十万元,经鉴定市场参考价为2305元(鉴定费6900元由卖家承担[doge]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二被告负担300元[doge])


原告与被告栾攀均在抚顺市中国琥珀城附近摆地摊,均从事古玩买卖生意,两人摊位相邻。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周琦在被告栾攀摊位购买物品后,二被告发生争执,随后两人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被告栾攀将原告摊位的一对将军罐中的一个罐、一个笔筒、一个碟子碰碎。原告报警,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出警。原告来院起诉,主张其经济损失为十万元,二被告认为损失物品价值几百元。因原告与二被告对损失物品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损失物品系文物,要求对损失物品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认“清代康熙民窑将军罐、宋代汝窑水盂、民窑青花笔筒”的市场参考价为2305元。原告交纳鉴定费6900元。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损失物品照片、鉴定报告、鉴定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且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被告发生争执过程中,造成原告摊位物品损失,应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双方过错大小,二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2305元,故二被告各赔偿原告1152.5元。原告来院提交的起诉状中,主张其经济损失为10万元,且主张被损坏的物品为文物,价值不菲,经原告申请,由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与原告主张的价值相差40余倍。原告系从事古玩生意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古玩识别能力,其高估损失物品价值,造成鉴定费远高于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故原告亦应负担部分鉴定费,本院酌定鉴定费6900元,由原告与二被告各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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