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加拿大危险品代理报关,进口代理清关【贸易破冰】

进口加拿大危险品代理报关,进口代理清关【贸易破冰】
如何进口危险品海关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注意事项:
一、单一窗口信息填报
(一)检验检疫名称:应选择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二)危险货物信息:
(1)“非危险货物”选择“否”的,需填写“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有限和例外数量除外);
(2) “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三)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注意:多品名申报时,请将危险化学品和需要两用物项证的商品统一申报在前面,不要穿插申报。
二、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注意:上传随附单据时,请按照品名申报顺序依次上传以上所列文件(一项品名四份资料为一组有序上传)
三、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填写:
(一)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二)联合国UN编号适用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应填写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第2部分的危险性概述中的GHS危险性类别信息。
(四)包装UN标记适用于属于危险货物的件装危险化学品填写,应与实际货物标注的UN标记一致。采用有限或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填写有限或例外数量。
(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应手写签名,并由企业盖章。
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样本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系列)的要求,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对于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 mL 的危险化学品小包装,危险公示标签要素可以简化,简化标签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
五、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的要求,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个部分,顺序不得有误,内容不得空项。
注意:
“货物属性”与“检验检疫名称”是否一致,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包装UN标记”显示的包装类别是否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系统申报填写的“UN编码”、“危险类别”、“包装类别”与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中信息是否一致,“包装UN标记”与《进口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填写的是否一致。
符合性声明与中文安全数据单中的联合国UN编号、危险种类的一致性。
进口危险品海关相关监管要求: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五、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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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相关资料是否需要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如果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也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保存。
清关知识每日学:
进口煤炭检验要求
(一)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2.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3.其它指标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 0.15%,氯(Cld)≤0.3%,氟(Fd)≤200μg/g。
(二)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2.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其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三)放射性检测
按照《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对煤样进行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根据《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进行判定。
(四)外来夹杂物检验
进口商品煤外来夹杂物,按《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SN 1549)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