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特点
第一,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中华法系的形成完全是一个法律文明和平传播的过程,是由子法国家或地区自主选择,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
第二,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中国的法律文明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开始,就彻底脱离了神权政治,完成了世俗法律与宗教的分野,从儒家思想的先驱周公,到儒家学派的创立者孔子以及后世的儒家思想的倡导者,对于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一直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对此岸世界的关注优先于对彼岸世界的关注。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因而,中华法系始终具有世俗法系的特点。
第三,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此“礼”和“德”既是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基础性准则,也是法律适用必须服从的指导性准则。礼治和德治被持续地倡导,在司法程序中,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可以说,特别重视调解息诉是中华法系颇具特色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