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能否主张与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案件:(2021)京0105民初5810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毛某入职管理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毛某接受管理公司《骑手手册》、《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的管理。毛某通过手机接单派送,上下班进行打卡考勤,根据单量按月结算报酬。毛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管理公司提出如下抗辩意见:(一)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因此双方是劳务关系;(二)骑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揽件配送,配送时间与地点由其个人掌控,其为非全日制的兼职骑手;(三)劳务费根据订单工作量结算,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及相关人身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说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性”。具体包括人身、经济、组织三种隶属性。
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安排;
经济隶属性: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
组织隶属性: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稳定的内部成员。
法院认可存在人身隶属性是因为虽然二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为《劳务协议》,但该协议内容多次使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措辞,约定毛某接受管理公司《骑手手册》、《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的管理。因此该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如果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无需坐班,无需考勤,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业务选择相当自由。则很难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缺乏足够的人身隶属性,则使得双方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平台用工中,经济隶属性出现了分离的情形,A公司管理,B公司发单,C公司给钱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因此经济隶属性已不能成为左右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应以人身隶属性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也即受哪个具体的用人单位管理。本案中,管理公司以“按单结算”故而是劳务费而非工资的抗辩没有得到支持。工资不必每个月必须相对不变,也不是必须每月实际发放到了才能认定劳动关系。否则公司一直没发工资反而劳动者还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保护自己未免太荒谬可笑。双方均认可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的劳动发放劳动报酬即可。
组织隶属性不是本案焦点。
经验:
在本案中,员工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毫无疑问是本案的焦点证据。在实践中,有互联网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劳务协议”等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而该格式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用人单位需证明已与劳动者释明沟通,协议是在劳动者充分理解、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否则,该协议无法推翻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本案中鉴于双方已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故而法院没有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请求。
参考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