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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知识产权律师大案分享之一:小黄鸭向8被告索赔千万刑天知识产权律师维权

2022-02-19 08:37 作者:刑天战斗组  | 我要投稿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刑天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文较长,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已标注颜色备注,请君品尝。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9民初207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被告: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2203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5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朱凯敏,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盛丽娇,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经营者:龚维交,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住杭州市萧山区iv〉

被告: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张静,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住杭州市萧山区 .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蓝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畔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伶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以下简称绿派对饰品店)、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以下简称伶俐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凯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7月31日裁定驳回凯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0年8月1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林志玲,被告凯蓝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斌、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八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万元;3、判令八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由八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德盈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在背包产品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在背包产品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项为:判令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朱凯敏、盛丽娇对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项为:判令八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四项为:由八被告承担本案立案费、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德盈公司放弃对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德盈公司为商标权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森科公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认证向原告出具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许可原告使用森科公司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森科公司设计研发了B.DUCK系列IP形象,并通过举办参加大型活动主题展、IP形象授权展以及授权诸多行业在相关产品使用该形象,使得该形象在市场上已广为普通大众知悉。为了更好的保护该形象,森科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申请了第18类第10709662号商标,并于2013年7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准使用项目包括背包;书包;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后续于2017年核准注册了第18类第19038086号商标,使用商品项目均含有背包;手提包;等商品项目。原告涉案商标形象通过原告及森科公司的全方位授权和产品使用,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和知名度。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由被告绿派对饰品店开设、被告伶俐饰品店收款的TheGreenParty的店铺销售的背包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还生产、销售了、多款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同时还在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相关的美术作品,涉案侵权产品销往了全国各省,原告涉案商标所涉及的IP形象在各行业均有授权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形象的知名度和在消费者心中的知悉度,不当攫取了原告涉案商标及IP形象的授权市场,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其产品是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违反了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侵权。

被告朱凯敏、盛丽娇为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的股东且担任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财务人员等重要职务,完全控制、掌握了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的生产经营。且被告朱凯敏、盛丽娇的住址相同,两者明显存在较为亲密的关系,且共同参与经营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极大的侵占了原告的授权市场。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辩称,被告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立即停止了销售行为并将剩余货物退还生产商福建共赢箱包有限公司。

一、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没有把各被告之间的责任进行明确(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凯蓝公司、嘉信公司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及行为,不应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即使本案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是公司行为。朱凯敏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朱凯敏作为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仅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转移公司资产及公司性质为一人公司等的情形下才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盛丽娇作为朱凯敏的配偶成为本案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将凯蓝公司、朱凯敏、盛丽娇列为诉讼主体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分别销售凯畔公司、盛伶公司提供的不同产品,让其在本案中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二、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销售的产品中包含儿童背包用品,背包用品包含了小猪、小鸡、小牛、小鹅、小熊、小鸭、小兔子等各种卡通形象,并不限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形象。首先,从原告所主张的商标图样及其IP形象为卡通鸭子来说:鸭子作为一种动物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素材,基于该动物自然生理状态的形象和轮廓限定,在对其进行卡通化时必然只能做出有限性的表达,以便符合相关公众对小鸭子卡通形象的审美。这导致卡通鸭子能做出的平面表现形式极为有限。其次,被告从事行业为儿童用品行业,本案经销的商品为儿童背包。儿童用品的行业特性就是极其普遍的使用各种小动物的卡通形象作为装饰性图案或外观造型,其核心目的和作用是美化商品以吸引儿童的喜爱、刺激消费行为的发生。小动物的可爱、呆萌和拟人化是孩子们天性使然的最爱,使它们成为人类幼儿自小成长的亲密伙伴。原告公证拍摄的货架图片上,可见与涉案产品搭配销售的很多的小鸡、小熊、青蛙等众多动物造型的商品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基于儿童行业特点和儿童消费群体的特殊性,这种卡通形象成为了儿童包类商品最常用性的装饰图案或外观造型,其常用的目的或功能就是为了美化和吸引消费,或迎合儿童的好奇心、趣味性,同时给儿童以美好的感官和心理体验。相反,商标标识的核心作用就是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原告举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含儿童背包等商品。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章节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就属于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会使得相关商品消费者很难区分或识别。

三、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销售的儿童背包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为立体外观设计,每件产品均基于卡通形象进行外观设计,能够区别于原告的静态、平面状态和视觉效果。因此综上,原告商标图样或IP形象作为极具有限性表达的公有领域素材,作为商标本身发挥商品识别作用的显著性就较弱。加之,被告经销商品图形和造型的主要功能仅是美化商品和吸引消费。故而可知,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也不发挥图形的商标识别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儿童用品行业的特殊性及小动物作为常用装饰性图案和造型的客观因素。

四、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及形象均具有合法授权并可以提供合法来源,具有专利及著作权证书,被告的经营销售行为是正当行为,对涉案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非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经销的涉案产品及形象均具有合法授权,并能提供合法来源。涉案产品具有现行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且基于对有效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信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相关产品可能涉嫌侵权。被告商品外观是立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作用在于作为一种商业外形,在形状、大小、图案及其他元素组合下形成立体全息视觉效果。比如涉案商品对鸭子的嘴巴进行了夸张的凸起型立体设计、嘴巴呈又大又长的张开型,结合脸部的腮红设计使得鸭子的姿态、表情等整体上均体现出了以立体突破平面而带来各种不同角度、不同视觉体验的独创性、新颖性表达。可见,被告的相关外观专利及著作权,有明显不同于原告商标图案的静态、平面状态的一种独创性表达和多维度视觉效果。其立体功能和效果突破平面图形的束缚,显然也不是在强调商品来源或特定关联性,故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使得它不会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混淆结果。涉案公证书拍摄的商品照片在拍摄角度上有失偏颇。

另外,从涉案公证书拍摄的照片可见,被告的店铺采用了自己统一的门店形象,显眼处明确标注了被告THEGREENPARTYD的店名和商标品牌。结合,涉案每件商品上的吊牌和价格标签的信息可见,被告也同样完整、清晰、醒目的标注了被告自己的店铺商标、图案和企业名称等信息,并没有攀附或模仿原告的意图。根据被告儿童背包这一商品及行业的特殊性,结合相关消费者的一般认读习惯。若选购者为幼儿或儿童,则其关注焦点是在外观或造型是否符合其内心美观、有趣的角度,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很难受到商标或品牌的左右、也不能明确区分商标或识别的含义;若消费者为成人,其关注焦点则在价签或吊牌上,尤其会关注、核实价格信息。而被告的价签恰恰完整、清晰、醒目的标注了被告自己的店铺商标、图案和企业名称等信息。这使得消费者不会对商品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本案基于现在仍然有效的专利和著作权,被告的经销行为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原告诉请的商标侵权不足以证明其在包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原告诉请的商标侵权,商标知名度主要依赖于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包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标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何种外观包装或使用在何种商品之上?被告在获得涉案图形的专利、著作权授权使用时并未接触或知悉涉案原告商标和IP图形。因此,不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更难称为恶意。

六、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明显过高,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经营销售的涉案产品不足20万元,获利不足10万元,销售的对象为幼儿园的学生,被告自2019年5月份开始陆续经营涉案产品,其中疫情期间停止销售,原告也没有被告经营销售该类产品的货值数据及获利数据。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部分,也就是第85-108项证据多数载明原告在对外授权时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大多数为商品批发价的4%,结合本案被告实际经销数量可见其可能损失空间极为有限。综合其他法院判决,原告主张1000万元损失明显过高。通过原告的取证、举证以及查询原告涉及诉讼的裁判文书,原告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查处到诉讼拥有完整的产业链,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多份公证书中同时购买了与本案无关的商品,是为本案原告之外的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取证,存在一份公证书多案使用的情形,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使用该商标并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通过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及通过诉讼进行获利。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混乱,责任不明确,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合理确定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方要求被告在中国相关媒体进行刊登声明并道歉没有必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德盈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享有涉案商标权的证据 证据1、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26083号、第10901号公证书(1-7页)、(2020)粤广南粤第2213号公证书(8-32页),证明1、原告拥有涉案第18类第10709662号商标、第19038086号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权;2、原告拥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八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证据 证据2、济南市钢都公证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516号(山东泰安thegreenparty)(33-40页)、第4298号(山东聊城)(41-48页)、第5766号(山东济南伶俐)(49-56页)、第6368号(山东济南)(57-64页)、第7051号、第7162号、第7126号、第7127号、第7048号、第7069号、第7049号(山东青岛)(65-120页)、第6082号(山东临沂)(121-128页)、第7022号(山东日照伶俐)(129-136页)、第6234号(安徽合肥)(137-145页)公证书;证据3、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1455号、第1453号、第1458号、、第1459号、第1461号(四川成都)(146-201页)、第1438号(重庆渝中)(202-211页)、第1440号(重庆江北)(212-222页)、第1630号、第1631号、第1629号(云南昆明)(223-253页)、第2107号(海南海口)(254-264页)、第1896号、第1899号、第3164号、第12782号(福建泉州伶俐)(265-321页)、第3178号、第3173号、第3181号(福建莆田)(322-365页)、第2523号、第2525号(福建宁德)(366-392页)、第2589号、第2581号、第1880号、第2593号、第2591号、第2585号、第2576号、第2566号、第2552号(福建厦门)(393-500页)、第2536号、第2542号、第2539号(福建漳州)(501-540页)、第1347号(广西钦州)(541-552页)、第1344号(广西北海)(553-562页)、第1377-1380号(广西南宁)(563-605页)、第2493号、第2501号、第2499号(湖南长沙)(606-650页)、第2445号、第2416号(江西南昌)(651-682页)、第15104号、第15136号、第15385号(陕西西安)(686-753页)、第15384号、第15376号、第15379号、第15383号、第15387号、第15389号(广东深圳)(754-848页)、第15402号、第15398号、第15397号(广东东莞)(849-899页)、第15414号、第15416号(广东佛山)(890-920页)、第15418号、第15420号(广东中山)(921-950页)、第15444号(广东广州伶俐)(951-967页)、第15297号、第15308号、第15292号、第15341号、第15298号(湖北武汉)(968-1041页)、第14950号(青海西宁)(1042-1056页)公证书,第二组证据综合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遍及山东泰安、聊城、济南、青岛、临沂、日照、安徽合肥、四川成都、重庆渝中、江北、云南昆明、海南海口、福建泉州、莆田、厦门、宁德、漳州、广西钦州、北海、南宁、湖南长沙、江西南昌、陕西西安、广东深圳、东莞、佛山、中山、广州、湖北武汉、青海西宁、浙江杭州等全国各地,证明被告侵权范围广遍布全国14个省30个城市,侵权范围广;被告的侵权产品款式多样化,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4、济南市钢都公证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10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山东青岛伶俐),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覆盖范围广,被告侵权性质恶劣。证据5、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6269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的实物(重庆市大润发),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三个侵权形态的,印证侵权产品款式多样化。证据6、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20)闵泉海证内字第5366号公证书,证明网址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该网站为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证据7、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20)闵泉海证内字第5367号公证书,证明LENLE伶俐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均为嘉信公司。证据8、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20)闵泉海证内字第5368号公证书,证明TheGreenParty的微信公众号,账户主体为嘉信公司,被告在该公众号中也销售原告的B.DucK系列正品,证明被告明知B.DucK系列商标是原告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与原告的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正品与侵权产品混合销售,侵权性质恶劣。

证据9、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商标商标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凯蓝公司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证据6至证据9,综合证明被告凯蓝公司将其商标、被告嘉信公司将其TheGreenParty、LENLE伶俐的微信公众号、网址均标注在控侵权产品上,证明被告凯蓝公司、嘉信公司均参与实施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证据10、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朱凯敏和盛丽娇于2004年6月2日在海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证据11、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工商登记四份,证明:四公司注册资本均上1000万,经营规模大;四公司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高度一致是关联公司。

第三组证据:原告在箱包行业的授权情况(部分授权商)

证据12、M2017058(福建利讯)、(1057-1074页)、M2015026(三立科技)(1419-1437页)《商品销售授权合约书》。证据13、P2017027、P2017025-1、P2020002(宁波酷玩)(1282-1315页)《促销品推广项目许可协议书》(深圳点金)(1075-1107页)、(上海卡恩钰禾)(1108-1143页)、(宁波酷玩)(1282-1315页)证据14、M2018012(福州英孚)(1144-1177页)、M2018003(宁波华丰)(1178-1210页)、M2019045(广东乐的)(1211-1244页)、M2019069(合肥尚喜)(1245-1277页)、M2020002(盈思)(1278-1281页)、M2020040(上海慕派)(1316-1349页)、M2016038(湖南御家)(1438-1453页)、M2017052(福建利讯)(1454-1487页)、M2018022(汕头腾武)(1488-1521页)、M2019002(宁波大客)(1522-1553页)、M2019010(康师傅)(1554-1587页)《商品生产/销售许可协议书》。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涉案品牌于2017年-2019年持续不断地在箱包行业进行授权,涵盖背包、行李箱、手提包、子母包等多个授权企业,授权的企业销售区域遍布线上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线下店铺等多个渠道,原告涉案品牌在箱包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组证据:原告品牌IP参展以及各行业授权情况(部分)

证据15、《合同书》及发票、现场照片(2016年上海国际品牌授权展览会)(1350-1354页);证据16、《参展申请表(代合同)》及发票、现场照片(2017年深圳国际IP授权展)(1355-1364);证据17、《工程合同书》及发票、现场照片(2017年全球授权展)(1365-1371页)、《2018:全球授权展中国站参展商/赞助商空地合同》及现场照(1372-1382页);证据18、M2014001(罗莱家纺)(1383-1401页)、M2015009(凤凰少儿出版社)(1402-1418页)《商品销售许可协议书》;证据19、E2017001(北京金隅主题展)(1588-1593页)、E2018001《美陈及活动授权协议书》(重庆新光里开业活动)(1594-1599页)《美陈及活动授权协议书》。第四组证据综合证明原告涉案品牌形象在各行各业均有授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被告应知晓原告涉案品牌的知名度。

第五组证据:原告IP形象获奖情况以及知名网站搜索情况 证据20、广东省广东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21**号(2016亚洲年度授权项目)(1600-1608页)、第2185号(2018亚洲年度授权项目)(1609-1619页)、第628号(2014年香港名牌)(1620-1630页)、第4469号(2016年玉猴奖)(1631-1641页)、第4470号(2017年玉猴奖:2017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1642-1651页)、第6240号(2018年玉猴奖:2018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1652-1665页)、第28938号(2019年玉猴奖:2019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1666-1677页)、第18551号(百度搜索)(1678-1704页)、第18552号(微博搜索)(1705-1792页)公证书。第五组证据综合证明原告品牌所获奖项等荣誉,原告主张保护涉案商标形象多次获得授权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证据21、(2020)闵泉海证内字第9270号公证书,证明在百度百科中对B.DucK(小黄鸭)品牌的基本资料、品牌诞生,品牌历程、零售网点分布,联名品牌合作的介绍;证据22、检索报告,证明2020年3月27日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就b.duck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报道在慧科报纸、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从199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挑选并打印了209篇报道。证据21和证据22证明:1、原告涉案商标与b.duck形象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原告在宣传b.duck同时也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2、原告涉案商标自2006年起至今一直有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23、原告在全国各地的直营店和加盟店铺列表一份。证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极高,原告的直营店和加盟店在全国已约1352家,在消费者心中看到类似的小黄鸭都会联想到原告的商标和品牌,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证据24、原告授权福建利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M2017052《商品生产/销售授权合约书》】及已履行发票、付款凭证一宗:证明授权合同约定授权费为1900万元(不含税),原告已收到福建利讯公司实际支付授权费金额为964.6万元。证据25、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了本次诉讼保全财产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德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依法调取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在建行、农行及其他银行账户开设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自2017年7月起至2020年7月的流水交易明细。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各类小动物形象的儿童背包商品、图片及10件小动物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盒缴费记录。(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305796938S、CN305796939S、CN305796944S、CN305796947S、CN305796949S、CN305796957S、CN305863687S、CN305863688S、CN305863689S、CN305863690S)【1-46页】,证明涉案产品生产商福建共赢公司提供给被告,商品外形及形象的使用行为从本质上不是商标性使用,也不发挥其上图形的商标识别作用,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证据2、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以及ZL20193029××××.8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缴费记录,证明thegreenparty店铺和伶俐店铺的本款商品合法使用本外观专利;相互无关联,应区分各自独立的销售情况和情节;被告均已经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证据3、闽作登字-2019-F-00055968号、闽作登字-2019-F-00055969号、闽作登字-2019-F-00116347号作品登记证书及美术作品样稿,证明原告举证的52家thegreenparty店铺和1家伶俐店铺的本款商品合法使用本著作权;已经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证据4、凯畔公司、盛伶公司送货清单、退货单及供应企业说明;证据5、涉案商品供应企业福建共赢箱包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质。证据4、5证明涉案产品由被告自正规渠道合法取得。被告尽到理性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其不知道涉案商品可能侵权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且经提供者认可送、退货品牌和数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商品及时进行了下架和退货处理,销售数量小,影响范围不大。原告的起诉标的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将四家混为一体起诉并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6、1、thegreenparty、伶俐lenle微信公众号检索截图,证明thegreenparty、伶俐相关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包括各不相同的公司开设,均为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本案嘉信公司与其余账号主体一样,与本案凯畔公司、盛伶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不是本案涉案产品的经销商或供应商,没有侵权行为;证据7、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0098号判决书,证明原告提交的与本案证据相同或类似的证据,因其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形的权利人权益,而被判决败诉;证据8、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941号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知民初443号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230号判决书,证明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赔偿金及维权合理花费4000元至8000元。原告本案诉请标的额明显过高;证据9、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不为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判断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证据10、凯畔公司、盛伶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股权证明书、银行回单及嘉信公司股权证明书及银行回单,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公司具有独立财产。

被告对德盈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1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认为,1、德盈公司取证在先,权利人授权在后,对其合法性存疑;2、从公证书内容看,证实了被告的抗辩意见,卡通动物形象,并非标识来源的商标性使用;3、涉案商品外观是立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4、涉案商品吊牌和专卖店清晰载明品牌名称、生产商、地址、电话等识别信息,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5、存在一份公证书多案使用的情况;6、thegreenparty和伶俐专卖店分属不同的经销和供货渠道,相互之间无关联,德盈公司起诉责任承担不当;公证保全证据均没有涉及朱凯敏和盛丽娇,其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7、嘉信公司、凯蓝公司、朱凯敏、盛丽娇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8、朱凯敏、盛丽娇仅是相关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9、证据10、11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2至2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1、协议对外授权内容不明,与本案无关联性;2、不能证明销售量、渠道和群体;3、不能证明在箱包行业,尤其是儿童包类用品上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4、原告损失空间有限,其诉求明显过高;5、不能证明本案商标商业使用情况;6、奖项为其盈利性招商服务,缺乏权威性和公开性,没有显示诉请保护的商标或其核定使用的包类产品;7、搜索记录的关键词最为相关公众认读或最显著的识别部分为英文字母B.duck,于本案涉案图形和形象无关;8、原告的涉案商标在涉案商品上没有较高的知名度;9、服装类商品的使用许可状况,不能作为涉案商标对外许可费的参照。

德盈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图片),真实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图片外,其他与本案无关,被告使用的涉案侵权标识主要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对证据3真实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原告本案并未主张该款式侵权,与本案无关。被告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间为2019年,远远晚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原告享有在先商标权。对证据4、5三性均有异议,该部分清单为第三方单方制作不具有客观性,且涉案侵权产品上没有任何有关福建省共赢箱包有限公司的信息。被告凯蓝公司在其商品的吊牌上标注了其商标;企业名称、地址指向凯畔公司、盛伶公司;网址由嘉信公司登记备案、微信公众、地址指向凯畔公、地址指向凯畔公司号信公司等信息,可见旨在向相关消费者说明该产品来源于被告所生产、销售。对证据6真实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主张的是涉案侵权产品吊牌上的对应微信公众号thegreenparty美居生活馆、伶俐公众号运营主体均为嘉信公司,至于其他微信公众号是其他公司运营还是被告的关联公司运营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至9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告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侵权情节更为严重,且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门店均位于城市的商业中心,可见其影响十分恶劣。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认为银行回单摘要转账存款,无法证明是出资款,即使出资到位,应提供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也不影响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认定,朱凯敏、盛丽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1日、2017年3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第18类背包;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23年7月20日、2027年3月6日止。凯蓝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8类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TheGreenParty商标;2018年5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8类伞商品上核准注册商标;2017年3月23日、2019年10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国际分类第18类申请注册LENLE、LENLEKIDS商标;2018年6月29日在国际分类第14类手表、项链、银制工艺品、首饰用小饰物等申请注册商标。网址http//××,主办单位是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TheGreenParty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是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蔡杰杭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1月22日,专利号:ZL20193029××××.8,名称:儿童双肩包(甜心鸭)。2019年8月7日,蔡杰杭在福建省版权局登记了甜心鸭亲子双肩包美术作品,登记号:闽作登字-2019-F-00055968、55969,创作完成时间是2018年11月6日,首次发表时间是2018年12月15日。2019年6月14日,蔡杰杭许可福建共赢箱包有限公司使用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和美术作品,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期限2年,许可使用费10元。2019年12月31日,福建共赢箱包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版权局登记了gaga鸭子双肩包美术作品,登记号:闽作登字-2019-F-00116347,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是2019年8月26日。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于2001年11月14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成为有限公司,2019年2月27日经公司注册处核准改为德盈产品有限公司,2019年3月7日改为现名。2020年2月26日,该公司确认德盈公司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知识产权的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德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现有以及将来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特别授权德盈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该公司现有及将来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德盈公司的名义维权,采取维权行为,授权范围及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包括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撤诉、签署和解协议、提交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出具鉴定证明与价格证明、调查取证与收集证据、公证。有权将上述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律师和第三方;委派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的朱理婷律师及郭晓琳律师为该公司代理人,就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公司现有或将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地区的或依法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域名及企业名称等)之任何争议及不正当竞争,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委托人之任何合同争议或中国大陆发生的其他纠纷,授权其全权处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授权签署印章。为此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谢鹏元出具了证明书。 2019年10月24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德盈公司授权对相关单位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0月26日,公证人员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来到位于山东省××××广场TheGreenParty,张志新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79元购得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一个(微信付款并截图),取得TheGreenParty购物小票一张(商家是华北分公司山东泰安万达店TGP店、账单详单显示商户全称: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张志新对万达广场外景、TheGreenParty、店内货架商品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张志新用经公证员清洁性检查的照相设备对上述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张志新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公证员将上述物品及票据原件交于张志新保存。对上述购物过程,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了(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516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分别来到以下地点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1)2019年12月24日,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路××广场TheGreenParty,花费118.9元购得萌趣鸭帆布袋、萌趣双肩包黄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兰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蓝公司);(2)2019年11月7日,来到位于山东省××市中区经××广场××LenLe,花费118.9元购得萌趣公主蓝色、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伶俐大号PE袋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3)2019年11月13日,来到位于山东省××市中区××和购物中心TheGreenParty,花费79元购得萌趣小黄鸭双肩包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4)2019年12月6日,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区××大道吾××广场TheGreenParty,花费59元、79元购得萌趣鸭双肩包-黄色、儿童-萌趣双肩包黄、TGP新手提袋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5)2019年12月8日,来到位于山东省××福山区永旺梦乐城TheGreenParty,花费69元购得双肩包-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6)2019年12月9日,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永××TheGreenParty,花费79元购得多用包一个,商户名称是伶俐饰品店;(7)2019年12月9日,来到位于山东省××市北区新业广场伶俐,花费79元、39.9元购得萌趣公主蓝色、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伶俐大号PE袋各一个,商户名称是伶俐饰品店;(8)2019年12月6日,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区××道融创茂伶俐LenLe,花费79元、39.9元购得萌趣公主蓝色、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伶俐大号PE袋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9)2019年12月6日,来到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宝龙城市广场伶俐,花费79元购得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10)2019年12月6日,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区滨海××TheGreenParty,花费79元购得儿童-萌趣双肩包黄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11)2019年10月30日,来到位于山东省××××广场TheGreenParty,花费158元购得萌趣小黄鸭双肩包黄、儿童-萌趣双肩包黄各一个;(12)2019年12月4日,来到位于山东省××××区伶俐,花费79元购得多用包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13)2019年10月27日,来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五彩城TheGreenParty,花费79元购得双肩包黄一个;(13)2019年12月8日,来到位于山东省××××路大润发伶俐,花费79元购得多用包一个,商户名称是北京凯蓝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分别来到以下地点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1)2019年10月27日,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广场、龙湖北城天街、凯德广场、青羊区万达广场、武侯区龙湖金楠天街购物中心TheGreenParty;(2)2019年10月25日,来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街、江北区××生活广场××、永川区××大道××LenLe伶俐(花费89元);(3)2019年11月5日,来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鹰购物广场、盘龙区滨江俊发广场、七彩METOWN购物中心TheGreenParty;(4)2019年12月5日,来到位于海南省××广场××区××广场TheGreenParty;(5)2019年12月31日,来到位于泉州市××中××世界城××、星××广场××、××世界城、××宝龙广场TheGreenParty;(6)2020年3月24日,来到位于福建省××市××区××广场、××、××广场××(××)、宁德市××广场××、××、厦门市××区××货××(××)及××、××广场××、湖里区××、××城、××城市广场、东××广场××、××区××现代城××、沧海区阿××广场××、漳州市××广场××及××、龙文区××广场TheGreenParty;(7)2019年10月19日,来到位于广西××自治区钦州市××大××商店、××海区和××广场、××秀区××国际购物中心(××、××广场、××广场、××区××广场TheGreenPart;(8)2020年1月7日,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城市广场、××城建材家具广场时尚购物中心、岳麓区金茂览秀城TheGreenPart;(9)2020年1月4日,来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广场、××区云锦路××广场TheGreenPart;(10)2019年11月2日,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广场(××、××乐园××广场(××)××、××区太奥广场伶俐商店;(11)2019年11月14日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星河COCOPark、佳兆业广场TheGreenPart、宝安区七巧国儿童中心、中洲购物中心伶俐商店、罗湖区IBCMALL(花费158元)、龙华区龙华商业中心(花费217元)、ATMALL上塘荟TheGreenPart(花费257.9元)、东莞市民盈国贸城(花费118.9元)、厚街万达广场(花费158元)、万科城市广场(花费177.9元)、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花费138元)、南海区万科广场(花费217元)、中山市石岐区大信新都汇(花费158元)、富华道天悦城(花费217元)TheGreenPart、广州市天河区华标广场伶俐商店(花费138元);(12)2019年11月20日,来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荟聚中心、武昌区凯德1818(花费104元)、西湖区永旺梦乐城TheGreenPart;(13)2019年11月9日,来到位于青海省××城西区新华联购物中心伶俐商店。在以上店铺以每个79元购得背包或包各一个,并出具了公证书。

德盈公司商标整体是近圆形的鸭头形象且头顶有一微凸部位,眼睛为近椭圆形且为黑底白色眼球、眼睛内有一大一小2个白点,鸭嘴向两侧延伸且向上凸起。涉案侵权商品标识共有三款商品,其中第一款商品是黄色双肩包,正面偏下有一近乎圆形鸭头形象,头顶有一微凸部位,椭圆形眼睛是黑底二点白眼珠,嘴巴突出;合格者证吊牌上印有凯蓝公司商标及TheGreenPart,扫描TGP公众微信号显示为TheGreenPart家居生活馆,并已移至该公众号;品名:萌趣双肩包黄,价格79元,条形码为84040432622;经销商: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浙江省杭州,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第二款商品是整个鸭头形象的黄色双肩包)、,椭圆形眼睛是黑底二点白眼珠,嘴巴突出;背包拉锁上有一吊牌、合格证吊牌上印有品名是:双肩包黄,成分防水斜,其他信息与第一款相同。第三款商品是红色双肩包,正面偏上有一黄色近乎圆形鸭头形象,头顶有一微凸部位,椭圆形眼睛是黑底二点白眼珠,嘴巴扁平且张开;合格者证吊牌上印有,扫描公众微信号显示为伶俐,并已移至该公众号;品名:萌趣双肩包黄,价格89元,条形码为151××××7773;经销商: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中豪五福天地****楼**区凤起东路**中豪五福天地****楼**有整个丫头形象的多用包,椭圆形眼睛是黑底二点白眼珠,嘴巴突出,价格59元,其他信息与上述内容一致。涉案侵权标识在整体视觉效果、图形要素构成、图案形状、要素分布排列与原告商标近似,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2017年12月5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许可方,德盈公司作为授权代理方,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获许可方签订《商品销售授权合约书》,许可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儿童和成人包类,使用B.Duck品牌和商标,许可期限35个月,使用费30万元。已支付品牌授权费964.6万元。2017年12月18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许可人,德盈公司作为授权代理人,深圳点金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促销品推广项目许可协议书》,深圳点金创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在行李箱商品类,生产销售或通过许可人已书面同意的经销网络,使用获得的商标,许可期限1年,品牌授权费305280元;2018年3月26日,许可上海卡恩钰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保温杯、儿童餐具套餐、森科品牌子母包套装(3D鸭嘴双、单肩包)等商品上使用商标,许可期限3个月,品牌授权费169600元;2020年1月1日,许可宁波酷乐潮玩潮流百货有限公司在双肩包、斜挎功能包等商品上使用商标,许可期限分阶段,以实际销售金额4%分成。2018年2月13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作为许可人,德盈公司作为授权代理人,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采绎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商品生产、销售许可协议书》,许可被许可人在手提袋商品上,许可使用商标,期限2年,品牌授权费42万元;2018年1月2日,许可宁波华丰包装有限公司在收纳袋商品上使用商标,期限27个月,品牌授权费20万元;2019年5月5日,许可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防丢失绳背包商品上使用商标,期限24个月,品牌授权费42万元;2019年7月15日,许可合肥尚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学生书包商品上使用商标,期限36个月,品牌授权费75.6万元;2019年11月20日,许可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箱包商品上使用商标,期限48个月,按生产量、零售价4%销售分成;2020年4月30日,许可上海慕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手提袋商品上使用商标,期限24个月,品牌授权费31.5万元。 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1日,德盈公司参加了2016国际品牌展览会;2017年8月16日至19日德盈公司参加了深圳国际IP授权及衍生品展览会;德盈公司参加了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的2017、2018全球授权展(中国站),宣传、BDuck品牌。 2014年至2015年,盈思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许可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床单、被子及床上用品套装上、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在幼儿图书上、深圳市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移动电源、智能手环等商品上、德盈公司许可湖南御家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化妆品护肤类商品上、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服装上、汕头市腾武糖果厂有限公司在薄荷糖上、宁波大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饼干上、康师傅方便食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蛋黄酥产品上、昕月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金隅嘉品MallBDuck环球之旅》主题活动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BDuck快乐研究所巡展-重庆首站在租赁美术陈列道具上,使用、B.Duck品牌所刻画的虚构角色的名称、角色表及、设计、肖像和视觉表现。

B.Duck在2016年、2018年LIMA亚洲授权卓越大奖获得年度最佳亚洲授权项目、在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品牌发展局香港名牌选举中获得2014年香港名牌、2016年香港卓越名牌;B.Duck小黄鸭在中国第一个以市场价值为评选标准的IP产业奖项玉猴奖评选中获得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在百度、微博搜索均有B.Duck小黄鸭相关信息。

德盈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密云区、房山区、上海市松江区、黄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天津市北辰区、河东区、重庆市南川区、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大渡河区、沙坪坝区、铜梁区巴南区、秀山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区、珠海区、深圳龙岗区、福田区、罗湖区、坪山区、南山区、宝安区、普宁市、东莞市万江区、中山市、佛山市三水区、南海区、龙江县、阳西县、湛江市廉江市、阳江市、江门市、韶关市、惠州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道里区、香坊区、松北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大庆市、绥化市;辽宁省辽阳市自塔区、铁西区、营口市、辽阳市、朝阳市、鞍山市、大连市、本溪市;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扎兰市、乌海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德州市、济宁市、聊城市、东营市、临沂市、泰安市、枣庄市、滨州市、潍坊市、淄博市、威海市、烟台市;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常熟市、张家港市、苏州市、镇江市、昆山市、泰州市、常州市、宜兴市、盐城市、扬州市、无锡市、徐州市、宿迁市、邳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金坛市泰兴市;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仓山区、思明区、龙岩市新罗区、泉州市鲤城区、南安区、丰泽区、丰泽区、安溪县、建瓯市、晋江市、莆田市荔城区、宁德市、南平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江干区、西湖区、江平县、义乌国际商贸城、秀洲县、绍兴市、海宁县、宁波镇海区、海曙县、台州市、湖州长兴县、丽水市、嘉兴市南湖区、舟山市、桐乡市、温州市苍南县、金华市、衢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六安市、蚌埠市、淮南市、天长市、滁州市、淮北市、阜阳市、宿州市、亳州市、巢湖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池州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萍乡市、吉安市、抚州市、上饶市、鹰潭市、瑞金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承德市、保定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蓟县、涿州市、定州市、邯郸市、廊坊市、秦皇岛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周口市、驻马店市、登封市、濮阳市、许昌市、洛阳市、周口市、焦作市、禹州市、安阳市;山西省太原市、晋城市、侯马市、吕梁市、长治市、临汾市、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安康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咸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十堰市、宜昌市、咸宁市、恩施、黄石市、孝感市、荆门市、襄阳市、南阳市、信阳市、大冶市、仙桃市、利川市、随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雅安市、攀枝花市、绵阳市、眉山市、德阳市、崇州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邵阳市、怀化市、岳阳市、浏阳市、吉首市、娄底市、湘潭市、永州市、郴州市、常德市、衡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贵州省贵阳市、毕节市、凯里市、遵义市、铜仁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怀仁市、兴义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大理州、保山市昭通市、楚雄市;广西南宁市、桂林市、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柳州市、钦州市;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定西市、礼县;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阜康市、伊宁市、昌吉市、布尔津市、阿勒泰市、阿克苏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西藏拉萨、林芝市;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琼山区、秀英区、美兰区、三亚市吉阳区、天涯区。均设有直营店和加盟店。

德盈公司是于2016年3月16日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凯蓝公司是2017年11月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服务:企业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等。凯畔公司、盛伶公司是于2017年3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针纺织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等。上述公司股东均为朱凯敏、盛丽娇。嘉信公司是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针纺织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等,股东是朱凯敏、杭州锦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是朱凯敏。朱凯敏与盛丽娇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日登记结婚。绿派对饰品店是2015年7月8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精品、服装、服饰、饰品批发零售。伶俐饰品店是于2008年7月23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零售饰品。

德盈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财产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构成商标侵权八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四、八被告是否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述商标专用权经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注册有效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背包,被控侵权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相同商品。判断商标近似主要依据涉案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鸭头起到了主要识别作用,并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与注册商标相比对,均含有头顶有一微凸部位,眼睛为近椭圆形且为黑底白色眼球、眼睛内有一大一小2个白点,鸭嘴向两侧延伸且向上凸起等要素,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图形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极易造成混淆,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的生产者在商品包装装潢上要标注厂商名称等信息,是其履行作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说明,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企业或个人的,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了凯蓝公司的TheGreenParty、商标,经销商是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微信公众号是嘉信公司,应认定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其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经德盈公司许可,在背包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公证书证实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其也认可销售行为,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德盈公司请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朱凯敏与盛丽娇于2004年6月2日登记结婚,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成立于2017年,股东系朱凯敏与盛丽娇,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证明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取得财产,公司资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德盈公司提出的朱凯敏、盛丽娇对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注册商标自2013年注册使用,其标识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而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甜心鸭亲子双肩包、gaga鸭子双肩包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是2019年8月、12月,外观设计专利儿童双肩包(甜心鸭)专利取得时间是2019年6月,明显晚于商标注册时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对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混淆或误认的,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过明确规定。因此被告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德盈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涉案商标的商誉和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生产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和价格、德盈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考德盈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2016年度至2019年度在以市场价值为评选标准的IP产业奖项玉猴奖评选中获得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德盈公司参展了2016国际品牌展览会、深圳国际IP授权及衍生品展览会;2017、2018全球授权展(中国站)有影响力的展会;并获得年度最佳亚洲授权项目、2014年香港名牌、2016年香港卓越名牌;涉案品牌于2017年-2019年持续不断地在箱包行业进行授权,销售区域、渠道广,在箱包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遍布国内各大城市,且均通过其专营店、直销店及线上进行销售,侵权范围广;3、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控侵权产品有多种款式,且以不同的经销主体进行销售,侵权恶意明显;4、德盈公司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必然支出公证费、律师费;5、凯蓝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本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致使本案审理时间延长,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和成本。据此本院酌定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赔偿德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所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系在TheGreenParty专营店,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德盈公司提出的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考虑到本案商标侵权的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被告承担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且德盈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商誉造成损害,故本院对该诉请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709662号、第19038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

四、朱凯敏、盛丽娇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6040元,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

我是刑天律师,关注我发现法律背后的趣事。信法律,问刑天。

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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