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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杀官方规则集】中郎将笔记:死亡事件

2022-07-17 11:52 作者:軍師中郎將  | 我要投稿

常见的触发死亡流程的原因为在濒死流程中满足条件而触发死亡流程,但死亡事件的进行与其体力值的多少无关。准确地说,“体力值为0且救不活了就死亡”的逻辑其实是在濒死流程中满足了“触发死亡流程”这一规则,也就是即使体力值不为0,也有可能死亡。例如广为人知的神关羽“武魂”:

角色死亡的流程:

首先若其姓名为左慈,其将其性别改为男性,势力改为群,然后确认其性别和势力。

接着若为国战模式,系统将死亡角色的所有暗置的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并非明置武将牌)若其于将这些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之前,其中有君主武将牌,所有其他角色的与君主武将牌势力相同的武将牌势力改为野心家;若其于将这些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之前没有势力,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势力:

  1. 若所有存活和已死亡的角色中无其势力的君主,且若所有存活的和已死亡的为其势力的其他角色数之和小于玩家数的一半,其势力为该势力;若不小于玩家数的一半,其势力为野心家。

  2. 若有其势力的君主,其势力为该势力。

  3. 若无其势力的君主,且有已死亡的其势力的君主,其势力为野心家。

例如:关羽(暗置状态)-刘备(暗置状态)被吕蒙-陆逊杀死,系统将刘备(暗置状态)-张飞(暗置状态)的所有暗置的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因为其于将这些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之前没有势力,且所有存活和已死亡的角色中无其势力的君主,且所有存活的和已死亡的蜀势力的其他角色数之和小于玩家数的一半,所以其势力为蜀势力。

例如:邹氏-张绣于回合内杀死蔡文姬(暗置状态)-潘凤,系统将蔡文姬(暗置状态)-潘凤的主将的武将牌翻转至正面朝上,因为并非明置此武将牌,因此不会受到“祸水”的影响。然后蔡文姬-潘凤在死亡时能发动“断肠”。


在上文中,细心的可以发现,在确定其势力的判断条件中出现了需要知道其势力才能确定其势力的情况即上文的“所有存活的和已死亡的为其势力的其他角色数”,如果将前者和后者视为同一个概念,就犯了“势力”系“势力”之循环定义的错误;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前者为“角色的武将牌所示势力”,后者为“该角色的势力”,由于在当时,主、副武将牌的势力是一样的,且由此而所确定的角色势力仅为该势力与野心家,所以此处的规则不会出现什么错误。但是现在不同,随着游戏的发展,不臣篇、群雄割据等模式的出现,使得前者需要那么一条规则去解释,这是现在的规则集所没有的。本笔记其他篇章另作深入。


最后若为国战模式,且所有有势力的存活角色势力均相同,且没有其他势力的君主存活,且所有没有势力的存活角色满足:若令其明置,其在明置流程中明置所有暗置的武将牌后,所确定的势力与现有势力的角色的势力相同;则所有该势力的角色(无论是否存活)均获胜。

这里与规则集有出入,规则集原文如下:

至于为什么不直接搬过来而加以改动,还是为了上述所说的现在的游戏的发展的问题。具体的有兴趣可以私聊我。


接下来,在死亡结算中有:确认身份前、死亡时、死亡后三个时机。

死亡角色于此流程中未列举的触发类技能于此流程中无效。

例如:凌统死亡时,曹丕通过“行殇”获得其【白银狮子】,凌统不能发动装备技能“白银狮子”,也不能发动武将技能“旋风”。

例如:杜夫人死亡时,曹丕通过“行殇”获得其手牌,杜夫人不能对曹丕发动“异色”。


首先,若其体力大于0,将其体力改为0

例如:神关羽对体力为1且拥有“缠怨”的步练师发动“武魂”,步练师在死亡时能不受“缠怨”影响发动“追忆”。


确认身份前:暂时没有作用。

然后若游戏为特殊模式,如PVE,一般能在此时“复活”或“换将”等。

然后将其暗置的身份牌翻转至正面朝上,确认其身份,若:满足游戏结束的条件,终止一切结算和流程,结束游戏,宣布获胜的角色;不满足游戏结束的条件,游戏继续。


死亡时:能发动的武将技能“藏机”、“断肠”、“挥泪”、“荐杰③”、“绝响”、“送丧”、“肃资”、“随势②”、“武魂②”、“行殇”、“延祸”、“应势”的延时类效果、“追忆”。

一般来讲,死亡角色的技能的时机都定在死亡时。死亡时也多为死亡角色的技能。

然后其离场,若其是因受到有来源的伤害而死亡,即来源杀死过该角色。然后依次处理下列事件:

  1. 系统同时处理下列牌和标记:弃置其手牌区和装备区里的所有牌,并将其判定区里的所有牌置入弃牌堆;将其武将牌上和武将牌旁的所有牌置入弃牌堆;弃置所有标记;将其所有武将牌置入武将牌堆。

  2. 若杀死其的角色不为其自己,杀死其的角色执行奖惩。

杀死:若一名角色于其因受到有来源的伤害而进行的濒死结算中死亡,即在其触发的对应的死亡事件中离场,此来源即杀死该角色的角色。

若一名角色于其回合内离场,将于此回合内的多角色结算顺序原则和优先级确定原则中的“当前回合角色”改为“当前回合角色离场前的下家”。

该角色离场,其状态类技能的状态类效果会消失、其触发类技能的状态类效果的终点时机理论上不会再出现时效果会消失、其触发类技能的触发类效果能够执行的必须执行,不能执行的不执行。

例如:神周瑜发动“琴音”令所有角色各失去1点体力,体力为1的且拥有1枚“权”标记且判定区有一张【乐不思蜀】且有手牌的钟会失去1点体力死亡。系统弃置钟会手牌区和装备区里的所有牌,其他如上述。然后此弃牌阶段结束时,张昭&张纮发动“固政”将一张神周瑜弃置的牌交给神周瑜,然后自己获得剩下的神周瑜弃置的牌,和系统弃置的钟会的牌(但不包括武将牌上的牌和【乐不思蜀】)。

注意只能交给神周瑜他自己弃置的牌哦

例如:贾诩在“乱武”结算过程中死亡,则其他角色不再受到“完杀”的影响。


此处杀死的时机与概念和规则集有出入,规则集中来源杀死过角色的时机在死亡流程最开始确定性别和势力之后,杀死的概念是“若一名角色于其因受到有来源的伤害而进行的濒死结算中死亡,此来源即杀死该角色的角色”。这里做改动是因为在现在的游戏的发展中,尤其是热爱胆创的DIY爱好者们,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去设计在死亡事件中插入死亡事件。故而这样的改动能解决一名角色被多名角色杀死等不合逻辑的问题。例如原来的死亡事件一开始,就确定了来源杀死过该角色,可是如果将来在这个死亡时插入一个伤害事件,那么就会继续插入扣减体力事件、濒死事件以及死亡事件,也就是说会在这个死亡事件当中出现一个新的杀死过该角色的角色,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改成了在离场的时候视为杀死过该角色,同时将“杀死”的概念做改动,这样只有他离场的时候才会确定杀死其的角色。


死亡后:能发动的武将技能:“焚心①”、“焚心②”、“焚心③”、“功獒”、“裂围”、“破虏”、“孝德”、“征南”、“宗祚②”;能发动的装备技能:“飞龙夺凤②”。

从合理的角度来说,死亡角色的技能的时机不会在死亡后,也不应当在死亡后。


至此死亡结算结束。

其于之后的游戏中,不再参与结算。

即其不触发任何流程、也不受任何流程的影响。(包括该模式的游戏流程和各类事件的结算流程)

但是不表示其触发的或受到的未完的流程将会终止。例如,其他角色使用【杀】对其造成伤害产生的伤害流程、以及被插入的使用流程继续进行。

例如:王璨发动“登楼”时,扣置了四张【杀】于处理区,在其使用第二张【杀】时被夏侯惇发动“刚烈”受到伤害而死亡,其不能使用剩下的【杀】。

例如:徐氏对夏侯惇发动“伏诛”时被“刚烈”死亡,其不能重复对夏侯惇使用【杀】的流程。

例如:典韦在发动“强袭”时失去体力死亡,又因为伤害事件中的所有时机均不会因来源已死亡、没有来源或受到伤害的角色已死亡而不生成,所以目标角色受到1点无来源的普通伤害。

若其是于其回合内的某个时机中死亡,须先进行死亡流程,然后进行剩下未结束的事件的流程,然后回到该时机,该时机处理完毕后,进入回合结束前❶,然后正常进行此回合的流程。

例如:出牌阶段开始时,何太后“鸩毒”刘辩,刘辩死亡,死亡流程结束,回到出牌阶段开始时,此时依旧是出牌阶段开始时,但是张松不能发动“献图”。

例如:贾诩“乱武”,神司马懿使用【杀】杀死贾诩,死亡流程结束,回到出牌阶段,然后进入回合结束前❶,神司马懿能发动“连破”。

发动一个发动条件与牌的使用者的信息有关的技能时,若使用者已死亡,也能调用到其相关信息。

例如:全场有处于连环状态的马岱、处于连环状态的张角和发动过“设伏”记录【闪】的程昱(从当前回合角色马岱开始按逆时针方向排序)三名角色。马岱对张角使用【杀】,张角在使用【闪】进行响应时对马岱发动“雷击”,判定结果为黑桃,马岱受到2点雷电伤害,重置,然后触发连环,张角受到2点雷电伤害死亡。最后程昱在此【闪】被使用时能发动“设伏”。


死亡结算后有:死亡结算结束后一个时机。

死亡结算结束后:暂时没有作用。


至此,死亡流程结束。


以死亡事件为主的综合事例:

界凌统与王朗(十周年)的双濒死事例:

有装备的体力为4界凌统回合内对体力为1的王朗使用【杀】,王朗触发伤害事件受到伤害,触发王朗的扣减体力事件,扣减体力后体力值为0,触发王朗的濒死事件,在处于濒死状态时,体力值为0且没有能继续进行响应的角色,其死亡,触发王朗的死亡事件,在此王朗的死亡事件中的死亡时,王朗发动“激词”,弃置界凌统七张牌。界凌统的装备牌被弃置后,界凌统发动“旋风”,依次弃置体力为1的孙策两张牌,然后对孙策造成1点伤害。孙策受到伤害,触发孙策的扣减体力事件,扣减体力后体力值为0,触发孙策的濒死事件,在处于濒死状态时,体力值为0且没有能继续进行响应的角色,其死亡,触发孙策的死亡事件,其离场,然后死亡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孙策的濒死事件,然后濒死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孙策的扣减体力事件,然后扣减体力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孙策的伤害事件,然后伤害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旋风”结算,“旋风”结算结束,继续被插入的“激词”结算。王朗继续执行“激词”的效果,界凌统触发失去体力事件失去1点体力,触发界凌统的扣减体力事件,扣减体力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界凌统的失去体力事件,失去体力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激词”结算,“激词”结算结束,此王朗的死亡事件中的死亡时,无其他角色发动技能,然后王朗离场,然后王朗的死亡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王朗的濒死事件,然后濒死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王朗的扣减体力事件,然后扣减体力流程结束,继续被插入的王朗的伤害事件,然后伤害流程结束。

该事件中,王朗在死亡时发动技能弃置了界凌统的牌,进而让第三者死亡。当然这类死亡当中插入死亡事件,也不是个例,王朗与任何体力为1的来源(无其他技能影响)都可以嵌套。除了王朗,以前的老李儒回合内,杀死神关羽,神关羽死亡“武魂”带走步练师,步练师“追忆”界夏侯惇,界夏侯惇“清俭”将牌全交出去,后被老李儒“绝策”而亡甚至达到了三层嵌套,然而这也是合乎规则的。乃至于一名角色在其的死亡时死亡,即在该角色的死亡时,插入了一个该角色的死亡事件,并且其在这个死亡事件中离场,仍然可以稳定的结算,也就是说,于之后的死亡后,关索可以发动两次“征南”、诸葛诞可以发动两次“功獒”。死亡插入死亡,更加的意味着是濒死插入濒死,由此不难看出,现在的规则已经相对完备了,在合理适当的前提条件下,DIY爱好者们的武将设计,其实可以稍微地大胆一点。


本篇相较于其他篇,对规则集内容改动之处多,可能有部分地方由于编者能力所限,未能全面透彻的理解规则集的相关内容,如有错误之处,敬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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