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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保险合同中两年不可抗辩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投保人义务

2023-07-17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保险合同中两年不可抗辩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投保人义务

基本案情

小明于2019年10月15日为在某保险公司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5年。2021年11月3日,小明被诊断为肾炎。同年12月26日小明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明在投保前就已患有肾炎且未如实告知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退回已交保费的处理决定。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

本案中,2019年10月15小明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案涉保险合同,2021年11月10日小明收到某保险公司发出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即《理赔完成通知书》,此时距离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已超过两年,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律师观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款规定当然适用于生活中常见的保险期限为20年、30年甚至是终身的长期寿险和重疾险,在本案中,小明购买的是重疾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因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但,这绝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隐瞒告知健康状况,故意带病投保。如果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也会面临风险,如: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年内,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拒赔或解约风险。若投保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判例中法院基于诚信原则也会持支持态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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