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小逻辑》笔记(2)绪论
梁志学译本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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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在通常的主观意义上表现为一种精神能力,与感性、直观、想象、欲求、意志等并列。思维是作为能动的普遍东西,思维作为主体来看是能思维者,且现实存在的主体作为能思维者的简称就是自我。
1)感性东西、表象与思想的区别
感性东西与思想的区别:感性东西的规定是个别性和相互外在。无论我如何使用感性,对象都是个别的,且因个别东西处于联系之中,所以感性东西是一种相互外在的东西,它的进一步抽象形式是彼此并列和先后相继。
表象与思想的区别:一种表象以感性东西为内容,将内容设定为我的东西的规定,这样的内容存在于我之内,且这样的东西被设定为普遍性、自相关联与简单性的规定;另一种表象以出自自觉思维的材料为内容,如法律的、思维本身的表象等,此种表象中含有思想内容,但必须要普遍性形式才能成为表象。思想的内容在表象中是个别化了的,即使后一种表象,如法律规定,它们的内容诚然不存在于空间的相互外在的个别性之中,但在时间上表现为先后相继的,因而具有个别性;但是其思想内容本身并不是依附于时间的。
知性与表象的区别:仅仅在于知性设定了普遍与特殊、原因与结果等关系,从而在表象的规定中设定了必然性。
2)思想、普遍东西和自我
思想和普遍东西既是思想本身,又是思想的他物。
语言是思想的产物,所以语言无法说出没有普遍性的东西。如果我说的是“个别东西”,如“这个东西”、“这里”、“这时”,那么所有这些都是普遍性,因为一切东西都是“这个东西”、“这里”、“这时”。同样,如果我说的是“自我”,那么我想说的是这个特殊的、个别的自我,但是我所说的“自我”,却是任何自我。自我也是任何其他人,在我称自己为自我时,我虽然是指我这个个别东西,但同时说出了一个普遍东西。
康德认为,自我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感觉、欲求等等。黑格尔认为,自我是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共同性也是一种普遍性,不过是普遍性的一种外在形式。但是自我抽象地作为自我,是纯粹的自相关联,在这种关联中撇开了表象活动、感觉活动等等的任何特殊性。就此而言,自我是完全抽象的普遍性的现实存在,是抽象自由的东西。因此,自我作为主体的思维,且自我同时存在于我的一切感觉、表象等等,所以思想无处不在,且作为范畴贯穿这一切规定。
(黑格尔:康德你这个蛇皮。你的意思是,你有一个自我,我有一个自我,然后抽象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叫自我。但是这样的话,自我就成了和表象、感觉并列的蛇皮东西了。没有一个抽象出来的自我,因为你那样抽象的话已经脱离特殊性了,自我就是一个贯穿了一切表象、感觉等之中的东西,是一个虚空的容器。自我不是单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在自身包含一切事物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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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东西作为思维的活动的产物包含着本质东西、内在东西和真实东西。
1)本质东西、内在东西和真实东西不是直接出现在意识里,而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达到。普遍东西不能用感官来把握,不是人们听到的和看见的,而是仅仅对精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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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反思中显示出事物的真实本性,那么事物的真实本性同样是我的精神的产物,且就我的简单普遍性而言是我的产物,是完全自在存在的自我的产物,是我的自由的产物。
1)“独立思维”是废话,在思维中直接包含着自由,因为思维是普遍东西的活动,是抽象的自相联系,是就主观性而言没有任何规定的自在存在。思维恰恰在于意识表现为抽象的自我,表现为摆脱其它属性、状态等等的一切特殊性的自我,且只涉及自己与一切个体共同具有的普遍东西,思维才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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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面,思想可以叫作客观的思想。因此,逻辑学与形而上学便会合起来了。
1)当我们说思想作为客观思想是世界的内在东西时,可能令人觉得这似乎是认为自然事物有意识。所以,为了避免误解,最好是说思维规定,而不用思想这个词。理性是世界的灵魂,是世界的本性、内在东西和普遍东西。比如,当我们谈到动物时,就说这是动物。但是动物本身是不能指出的,能指出的仅仅总是一个特定的动物。动物本身并不具体存在,存在的是各个个别动物的普遍本性,且每个具体存在着的动物都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但是类属作为普遍东西既然是动物,那就属于特定的动物,并构成特定动物的特定本质。如果我们去掉狗的动物性,则无法说出它是什么。一切事物的本质、普遍性就是类属,但类属不能简单理解为一种共同的东西。
2)思维、普遍东西、自我
思维也是精神事物的普遍实体。思维是每种精神活动、一切意志、愿望等等中的普遍东西,这一切不过是思维进一步的特殊化(普通人仅把思维理解为除了直观、表象、意志等能力外,我们还有思维能力)。人之所以能思维,仅仅是因为普遍东西是对于人存在的。动物在其自身是普遍东西,但对于动物来说普遍东西不是作为普遍东西存在的,而仅仅总是个别东西。同样,感官的感觉涉及的也仅仅是个别东西(见20)。
因此,自然界不能使理性得到意识,只有人才使自己成为双重的东西,即认识普遍东西的普遍东西。当人知道自己是自我时,情况首先如此(见20)。因此,自我是否定与扬弃了一切特殊东西的纯粹自为存在,是意识的这个最后的、简单的、纯粹的东西。
自我与思维是同一个东西,或更确切地说,自我是作为能思维者的思维。我在我的意识中具有的东西是为我而存在的。自我就是这种虚空的东西,是一切事物与每个事物的容器,一切东西都为这个容器而存在,这个容器在自身保存着一切东西。每个人都是许多表象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世界,这许多表象都埋葬在自我的黑夜中。因此,自我是抽掉了一切特殊事物,但同时又潜藏着一切事物的普遍东西。所以,自我不是单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在自身包含一切事物的普遍性。
3)逻辑学的研究内容和真正兴趣
表象中的东西,或者内容为感性,形式属于思维,如愤怒、玫瑰花和希望,这种情况下材料是给予的;或者形式为感性,内容属于思维,如上帝。在通常的思想里,我们总是表象着某种并非是纯粹思想的东西,而逻辑学研究纯粹的思想或纯粹的思维规定,即逻辑学中的思想除了一种属于思维本身或思维产生的内容以外,没有任何其它内容。逻辑学的思维规定是一些纯粹的精神,是某种完全熟知的东西,但通常是最不熟知的东西。如存在,绝对。
各个逻辑思维规定是一切事物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根据,对这些纯粹规定的自在自为的自我考察的意义在于我们从思维本身推演出这些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本身去看它们是否真实。
如何理解真理?我们通常把真理称为对象与表象的符合。与此相反,真理应是内容与其自身的符合。如,我们谈到一位真朋友,是把他理解为他的行为方式符合于友谊概念的朋友。因此,不真就是不好,或自身不符合,即规定或概念与对象的现实存在之间发生的矛盾。唯独上帝是概念与实在的真正符合,一切有限事物都在自身有不真实性,它们虽有概念与现实存在,但这种现实存在不符合于自己的概念,因此,一切有限事物都必定会灭亡,它们的概念与现实存在的不符合由此表现出来。作为个别东西的动物在其类属中拥有其概念,类属通过死亡而从这种个别性中解脱出来。
逻辑学的真正兴趣,是对内容与其自身的符合所作的考察。或这样表述:在逻辑学里加以考察的是思维规定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把握真理。也可以归结为:什么是无限事物的形式,什么是有限事物的形式。
4)人的恶
精神在其直接性中首先表现为天真无邪,但精神的本质却导致这种直接状态被扬弃,因为精神生活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生活,是由于精神生活并不停留在自在存在之中,而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分裂立场将来同样必须扬弃,精神要靠自己的力量返回到统一。
第一重恶:在精神的概念里就有人生来就是恶的意思,即从天真无邪开始的分裂,就是恶的。如果人是自然存在者,且表现为自然存在者,就不会有这种情形,精神要成为它所是的东西。第二重恶:(启蒙运动认为是与第一重恶对应的善)人超出自己的自然存在,即人作为一种自觉的存在与外部世界区别开,这是精神概念的分裂的立场。人从自身给自己制定目的,当人把这类目的推向顶峰,只知道与希求自己那种排除了普遍东西的特殊性时,人也是恶的,而且这种恶是人的主观性。
咋看起来,这里似乎有一种双重的恶,但两者其实是一个东西(恶就是分裂,是否定东西,是否定性在其自身的绝对显现)。就人是精神而言,人并不是自然存在者;就人表现为自然存在者,并顺从欲求的目的而言,人则希望成为自然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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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思想这个词是表示真理的,但这个词也立刻显示出一种对立,围绕着这种对立(主客对立)旋转的是现代(黑格尔时期的现代)哲学观点和关于真理及其知识以及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如果各个思维规定带有固定的对立,也即如果它们只具有有限的性质,那么它们就不适合把握绝对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真理,而真理也不可能进入思维。只产生有限规定并活动于这类规定的思维,叫作知性。
思维规定的有限性必须用双重的方式来理解:一种在于,思维规定只是主观的,且在客观事物中具有永存的对立面(康德);另一种在于,作为具有有限内容的思维规定,既彼此僵持在对立里,也更加与绝对僵持在对立里(康德之前)。
关于思维对客观性所抱有的各种态度的考察,作为逻辑学更详细的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