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2016卷一第11题20230619
(单选题)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项,两个罪名若是对立排斥关系(A与非A),其特点是: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例如,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排斥关系,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但针对不同对象是可以的。例如,甲将邻居乙的树谎称是自己的树卖给丙。甲对乙构成盗窃罪,对丙构成诈骗罪(对此有不同观点),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项,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A与非A),二者就不是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法条是A与A+B的包容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例如,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便是如此,后者可以包容评价为前者,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C项,法条竞合的两个法条是包容关系。这是指,二者是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例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有少数说认为,两个法条(罪名)要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仅具有A与A+B的包容关系还不够,还要求A与A+B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A法益与B法益是同一种类法益。如果A法益与B法益是性质种类不同的两个法益,则不构成法条竞合关系。 例1,故意伤害罪(A)与故意杀人罪(A+B)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A是身体健康法益,B是侵害生命法益,属于同一种类的法益,所以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例2,诈骗罪(A)与合同诈骗罪(A+B)中,A是他人财产,B是市场秩序,二者属于不同种类的法益,因此两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据该少数说,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就非常少了。 C项考查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自洽性。前提就是上述少数说,主张法条竞合关系的两个法条侵犯的法益是同一种法益客体。依据该前提,诈骗罪侵害的法益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招摇撞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二者不是同一种类的法益,因此二者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关系,只能是想象竞合关系。C项的前提与结论不具有逻辑自洽性,说法错误。 注意:即使根据主流观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也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主流观点认为,两个法条要形成法条竞合关系,要求二者是A与A+B的关系,触犯特殊法条(A+B),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A)。然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A),招摇撞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B),二者是A与B的关系,也即中立关系。两个罪名是中立关系,也即两个罪名不搭界,特点是,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因此,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不可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例如,甲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这是司法解释和法考真题的立场。相反,如果认为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就要优先适用招摇撞骗罪,那么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罪时,只要采用冒充官员的手段,就应定招摇撞骗罪。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要轻很多。这样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诈骗罪的机会。 D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意思),后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当不能查明是否有归还意思(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认定为贪污罪,但是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对立关系(A与非A的关系),也可以如此处理。D项说法正确。 提示:撇开假设,正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A)与贪污罪(A+B)是包容关系,也即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B是指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