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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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中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5]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利,提高了效率。 [4]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也为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中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经营规模小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中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这一切都导致中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限制农民的择业自由
中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把经营土地当成义务,目的只是保留对承包的土地应有的那点权利,有的农民则为保留对承包土地的权利,徘徊在留守耕地与外出择业之间。因此,土地是处于半充分利用,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农民的自由择业。
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在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中诸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起到阻碍甚至破坏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具体为能够从该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农户共同所有,产权主体不具体,因此,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剧),从而造成对农村中公共产品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产品,却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农村中的公共产品长期建设不足,甚至已建的公共产品遭到破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长期的高成本。
不利于农业科技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中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中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机械化的推广。
增加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就会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有的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只有继续且加大防治,直到农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生产的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实行“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为经营权到户,农户经营权不受外来干涉,每个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同时,也要对本户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
制约农民靠经营提高收入
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使用权长期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农地等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专业化程度低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经常会出现“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市场交易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