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沐浴二合一产品进口合规申报注意事项
洗发沐浴露(Wash and shampoo)。洗发水和沐浴露虽然起清洁作用的组分都是有机表面活性剂,但因洗发和沐浴的功能有所区别,所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的种类不同,添加的助剂也不同。洗发水会加入一些去屑、滋润的组分,含有润滑剂,使头发更顺滑,而沐浴露通常不含有这些成分。传统意义上的洗发水和沐浴露是分开来使用,不能相互替代,但现在市场上出现了洗发沐浴二合一的产品,一瓶兼具两种功能。市面上较为多见的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婴幼儿洗发沐浴露、一种是运动洗发沐浴露。
洗发沐浴露兼具洗发和沐浴的功能,按照《税则》条文归入税号3401.3000。而洗发剂(Shampoo)是用于洗净附着在头皮和头发上的人体油脂、皮屑和灰尘,保持头皮和头发清洁及美观,应按洗发剂归入税号3305.1000。
一、定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二、适用范围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海关对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航岸线提供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服务。
上述监管证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二、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2.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3.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