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子流拍几次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流拍后该怎么办?执行人怎么才能得到欠款?下面咱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关于法院拍卖房流拍的处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出现流拍的,可以再行拍卖,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当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若出现二次流拍时,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则可以以财产抵债。
若出现二次流拍,而债权人也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则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若第三次拍卖还是再次出现流拍,则不会再次拍卖。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拍卖可以保留底价70%拍卖,没流拍一次再降20%,要是不断拍卖,财产基本没有价值。
所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且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经过公告仍然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拍卖房产流拍后怎么办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
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拍房的三次拍卖
现实中的法院拍卖,一般动产采取“两拍一降”,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采取“三拍两降”的办法。
即一般拍卖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开始拍卖,动产可以拍卖两次,降价一次;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降价两次。每次降价不超过上次的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一、第一次拍卖流拍
第一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标的物,实行以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应在拍卖后60日内,以降价后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二、第二次拍卖流拍
第二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可以按第二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接收标的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动产不再拍卖;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后60日内,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申请人不接收动产的,应当将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扣押。
三、第三次拍卖流拍
第三次流拍后,申请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不动产标的物抵债。
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法院应当自拍卖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如果变卖经过60日也没卖出去,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收的,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这就是法院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方法。
而法院网上拍卖,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两次拍卖,采取第一次直接降价,以不超过评估价降低30%起拍,第二次降价不超过20%的办法。
二次流拍后的再降价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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