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村经济
调查区域
调查者有必要把自己的调查限定在一个小的社会单位内来进行,必须容易接近被调查者,以便能够亲自进行密切的观察,另一方面,被研究的社会单位也不宜太小,应该提供人们社会生活的比较完整的切片。把一个村子作为单位最为合适,遵循亲属系统、经济往来、社会合作等路线,推广研究范围到邻近村落以及市镇,来研究亲属的词汇、权利的分配、经济的组织、宗教的皈依以及其他种种社会联系,进而观察种种社会关系如何相互影响,如何综合以决定这社区的合作生活。村庄,是一个社区,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它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
开弦弓村位于长江下游,上海以西,太湖东南岸,属于长江三角洲。长三角地区,是复合冲击平原,河渠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络,起着人工水系的作用。呈现亚热带气候,受夏季季风影响,植物生长季节持续300天。陆运海运极为发达,具有铁路和公路、京杭运河和长江以及远洋海港,农业经济都非常发达。
开弦弓村90%以上土地用于种植水稻,76%的人从事农业,一半的收入来源于种稻。上海附近区域是出口蚕丝的主要产区,工业革命以来,受日本倾销影响,农村地区传统家庭蚕丝手工业纷纷破产。被水环绕着的土地单位为“圩”,开弦弓由多个圩组成。水路是主要的交通,船运是主要的货运方式,塘岸是在逆流、逆风时拉纤用的陆路。房屋依水而建,合作丝厂在下游,寺庙在村外远离生产活动,宗教活动在家庭中进行。外来人口,都是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移民,不拥有土地,有明显的语言和文化特征。
开弦弓村是中国国内蚕丝业的重要中心之一,在中国工业变迁过程中具有代表性,能对中国农村工业化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周围水网密布,是依靠水上运输集镇系统的典型。作者利用自身地缘优势,为研究过程中的交流和理解提供支持。
家
扩大的家庭,是以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为生育单位的核心家庭向外延伸的大家庭,是能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以生活保障。群体不可能无限的扩张,家庭同样也存在扩张和收缩的力量均衡。这里的家的规模往往都是核心家庭,常见的是以一对已婚配偶为核心的包括依赖于此家的父系亲属,占总数的58%,家庭平均人数为4人,大家庭很少,核心家庭中丧失亲属的为不稳定的家庭,占总数的27%。结婚组成家庭,总是为了生育的,也就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
在传统的家庭中,妇女只有生育了孩子,依附丈夫地位的附属地位才被认可。所谓香火绵续,就是将生育和祭祀连接在一起,以祭祀礼教形成对后代的繁衍和长者的敬奉的伦理秩序。年轻的夫妇替代年长的父母承担家庭生产劳动,形成代际的继承延续,其中的特征是父系传承和从夫婚姻,财产由直接男性亲属(儿子)继承,女儿出嫁需要提供嫁妆,儿子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夫妇双方各自接续自己的家系属于特定条件下的次要的变动。
土地食物的产量有限,该村正常年景,只能提供4口之家的一年所需粮食。为了避免贫困和饥饿,必须控制儿童数量,溺婴和流产是常见现象,特别是杀害女婴,导致男女比例失衡。由此子女众多是社会富裕的象征,有后嗣的愿望和经济的压力,通过人口控制的手段,使土地拥有量趋向平均化。
女性进入妊娠期后,在家庭关系中便被特殊对待,进行胎教、增加营养、接受照顾、免除劳动,孩子出生后并不再特殊对待。由于孩子容易夭折,人们迷信地让孩子满月时剃头、让舅舅为孩子起个贱名,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在表面上被掩藏了起来。由于经济的压力、婴儿的高死亡率、封建的迷信、需要子嗣的愿望,存活下来的孩子是受到高度珍爱的,特别是他们的母亲。妇女绝大多数的时候是在家里劳作,相比父亲母亲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更长,也由此更加的亲近和溺爱,父亲的工作多数是长时间离开家,他往往是进行惩戒的角色。随着孩子的成长,逐渐接受按性别分工的工作,年长者逐渐隐退,年幼者逐渐承担,这是生产空间占有的轮换,是社会职能的代际继替,是社会的新陈代谢,由此连续性得到了保证。年长者退出了社会生产活动,便具有了向年轻一代传递知识的职责。
孩子从14~20岁在家庭中接受教育,男孩学习农业技术等生产性劳动,女孩学习蚕丝技术及编织等家庭性劳动。公立学校的教育不适应乡村生产活动,孩子作为家庭的劳动力必须协助家庭的生产活动,乡村学校公立教育的失败在于:家长不重视学校教育;学期设置和农事活动冲突;学校采用集体授课的方式,对缺课的孩子极不友好;女教员在村中没有威信。
婚姻是一件大事,往往在孩子的幼年就已经安排。只有儿子才具有继承权,女儿不能在家中时间过长,婚姻需要媒人来撮合,也需要算命先生来将婚姻的责任推卸为上天的意志。提亲者须是男性,父母对儿媳妇的选择主要在于生育能力和生产技术。婚姻的协商中聘礼是关键,聘礼的一部分是作为女儿的嫁妆陪嫁,嫁妆的另一部分是父母增添的一份相当于聘礼的财物,财物的多少决定着女儿在新家中的地位。婚礼是一套必须严密遵照习惯形式的礼仪,有专门掌管礼仪的人进行指导,女方总是仪式性的地表示拒绝和不舍,亲朋的贺礼也根据亲疏关系而定。新娘从属于她的丈夫,从事的家庭劳动被视为理所当然,儿媳需要通过婆婆的养蚕能力的考验,她的生产技术决定了在家中的地位,如果能生个男孩她地位便能得到提高。通奸是件严重的道德事件,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成年女性不能跟男性有亲密的关系。家庭纠纷常常发生在婆媳之间,都是对男性认同的争夺,由于可期望的特权、经济价值、对孩子的喜爱,媳妇往往愿意忍让。
由于婚姻的安排使得家庭不易和睦,表亲婚姻成为了一种解决的办法,女孩嫁给他父亲姐妹的儿子(父系)叫做“上山丫头”,上山意味着家庭兴旺,女孩嫁给他母亲兄弟的儿子(母系)叫做“回乡丫头”,区别在于女孩的婆婆是跟她同姓还是异姓,显然的上山型的婚姻家庭更加和睦,而回乡型的婚姻矛盾更多。小媳妇制度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产生的,多出现在贫困家庭,男孩的父母在女孩很小的时候领养她,一直抚养到他结婚,平常光景童养媳是不常见的,由于女孩和她父母生疏,结婚的花费就变得更少,而在婆媳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但关系却更加松散。
财产与继承
财产按所有者性质分:无专属的财产,公共财产,共同使用且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如自然环境、基础设施;村产,集体所有财产,由法人(村长)实际管理,如村中公共土地上的资源;扩大的亲属群体的财产,氏族财产,后代和亲族有维护的义务和使用的权利,如祠堂、祖坟;家产,家庭财产,包括个人财产。物按不同用途分:用作生产资料的物,如土地、农具、厨房;消费品,如房屋、衣服、食物;非物质的东西,如购买力、信贷、债务。耕种者拥有土地也被束缚在土地上,必须向其持有者分享部分产品,持有者需向政府纳税。家庭中的财产,由家长集中控制,家庭的经济中家长具有权威,但对物的享有权是有限的,个人财产不必然进入家庭财产。
财产传递,广义上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法律上是指对已故祖先的财产权利,人类学中是指对已故者财产处理问题。孩子由于年幼不具备获取物体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必须对其行为进行控制和监视,直到孩子知识技术增长并参与生产劳动,便可逐步对家庭的物品具有使用权。男女结婚时双方父母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为新建立的家庭提供财产,已婚女子不再具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集权的家庭经济阻碍了后代家庭的发展,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独立控制的财产,分家成为了财产传递的重要过程。已婚儿子可以提出分家的要求,长子根据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和对父母的奉养,可以获得额外的财产,父母保有的财产用于他们生活所需、女儿出嫁和未婚儿子的分家。分家仅是财产权的分割,赡养和供奉父母的义务依然存在,父母年老时家庭的再次合并不会损害已获得的权利。父母去世后部分物品随死者埋葬或火化,其余物品分给子女和亲戚,女儿和儿媳只能得到母亲首饰和衣物,财产的分配以死者或其配偶的意愿为主。
继承依照继嗣系统进行的,如果没有子嗣,就会收养男孩作为继承人,更多的是亲缘关系较近的同族孩子。如果儿子成婚后未有子嗣而死去,父母会为儿媳找后夫,后夫改姓,这被称为“黄泥膀”(指无业单身汉或防儿荒),如果有未婚的儿子,便会是叔嫂婚。如果仅有女儿,可要求女儿未婚夫为他们传嗣,可将女儿的男孩作为孙子,这被称为“两头挂花幡”(花幡象征传嗣),父母也可招女婿上门入赘,孩子冠他们的姓,为他们传嗣。继承,一是财产的传递,一是赡养的义务,这样的关系一直延续到父母死后,包括保护财产、照看坟茔、祭祀先祖等。
随着孩子成长,承担更多的工作和具有更多的技能,成为供给家庭的主力,父母也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也随之让渡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孩子在能力上和义务上承担对父母的赡养。赡养的义务也延续到父母死后,儿女必须为其举行葬礼和服满丧期,死后两三天遗体入殓,长子捧头、幼子扶足,捧头者为合法继承人,再一日盖棺放于桑树丛小坟屋。死后第十七或十八日,迎魂,牌位置于木龛,举哀49天,妇女恸哭、诵悼歌,男人不恸哭,死者名字列入家谱,49天后,烧木龛,牌位入祖祠。祖宗生日和忌日都要祭供,烧纸钱履行经济义务,服丧的义务依照五服制度。
旧《民法》是父系继承,遗产只有最近男性亲属有权继承,新《民法》为双系继承,遗产由最近亲属继承或核心家庭成员共同继承。
亲属关系的扩展
血缘亲疏、地理远近与彼此的责任和义务紧密联系,呈正相关的关系。分家只是经济关系的分离,仍保持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族,是同属一个亲属关系的集团。谱系的记录是为了确定祭祀的名单,只祭祀五代以内的先祖,而远亲在名义上仍然保持。只有土地无法承载一个族的人口时,才会出现分族。祭祀、庆典、宴会等礼仪性活动时,是同族的集会,邀请远亲是最有弹性的,参与者聚集在一起赠送少量的礼金来支持活动的举行,通过这样的行动实现群体的互助。已婚的妇女属于丈夫的一族,祭拜丈夫的祖先,此后与丈夫合葬并接受子辈祭祀。族的重要功能在于控制婚姻规则,同姓而非同族的人可以结婚,叔嫂婚除外。外婚制,是与所属社会集团不同的异性结婚。
舅舅只是除父母外与孩子最亲密的亲属,为孩子取名字,陪伴孩子第一次上学见老师,赠送孩子贵重的礼金,孩子的保护人,家庭关系的调节者,外甥需为舅舅服丧。结婚后第三天新郎和新娘要回岳父母家回门,婚后妻子偶尔能回娘家探视,生孩子时妻子的母亲会来陪伴数日,妻子的亲属成为孩子的母系亲戚。
过房(过寄),是名义上的收养,是不通过生育和婚姻部分地被接受到另一个亲属关系中去的制度。过寄到另一家去,过寄就是依附,过寄到强有力的人来保护脆弱的孩子,也向鬼魂表示父母对孩子的淡漠。名义上收养的制度,不仅是对孩子精神上的保护,也为孩子提供新的社会联系,在新的社区中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为收养者带来良好的声誉和未来的兴旺。收养的关系需要通过仪式来建立,向“新官马”(意义不明)的神进行祭祀,孩子向过寄的父母赠送象征长寿的礼物,过继的父母为孩子举办筵席,赠送礼物,并给予新的姓名(寄父的姓,并不使用)。孩子与继父母的关系是象征性的、礼仪性的和名义上的,具有同亲生父母一样的责任与权利,但并不具有经济上责任和权利,也就是不具有继承权、赡养和抚育的义务。过寄也是社会关系的扩展,关系的扩展意味着社会活动的增加和开支的增加,经济萧条时连真正的亲属关系也会成为一种负担。为避免鬼魂对孩子的侵害,把孩子过继给神灵或者母系亲属,女孩很少被过寄,这与回乡型婚姻观念有关。
名义的收养制度扩大亲属关系,人们象征性地使用亲属关系的称谓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根据性别、年龄、血统、姻亲,用父系亲属的称谓来称呼同村的人,用母系亲属称谓来称呼外村的人。用亲属的人的称谓来称呼亲近的外族人,表达个人的情感和态度,也区分出不同的地位关系,如叔叔、伯伯、阿姨、婆婆等,但不具有与称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称谓的延伸并不能说明族村的存在,父系传承的社会不同的姓来自不同的宗族,而同样的姓也未必是同一宗族。同姓更倾向于共同居住,异姓混居是常态,此处没有明显的外婚制和内婚制,存在地方性的外婚倾向。
户与村
户,是无血缘关系的人进入家庭,作为劳动成员,但不具有亲属关系,仅有具经济关系的地域群体。这个进入家庭的成员有三种情况:长期居住的客人、寄养的孩子、具有姻亲关系的人。学徒制度,师傅为学徒提供住宿,免收学费,学徒为师傅做一定年限的工,没有工资,在最后一年获得少量的钱。雇佣制度,按契约雇工劳作,雇工获得工资。
邻里是日常亲密接触的人群,是户对的联合,彼此间有着关系的代际传递,有着惯习的而非契约的义务。较广区域里的各家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应对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进行生产和贸易、祭祀和集聚、运动和娱乐。
灶王(灶王爷或灶王奶奶)是玉帝派向人间的视察家庭生活的,人们每月需在初一、十五进行供奉,农历十二月二十四送灶王上天。灶王代表的是神道的愿望,也就是传统,有三类禁忌:以敬谷为基础的,不可践踏稻米,不可糟蹋米饭;与性有关的,与性有关的事物和行为都排除在厨房外,女性月经是也被认为是污秽的;保护字纸,收集好带字的纸,废纸焚化需要在专门地方或露天场所,避免引发火灾。灶王的职能类似警察,天庭就像管理的组织,灶王也因此有了人性,人们可以使用讨好、收买、贿赂等办法。有一个故事,外国人进入乡村的时候,要求每家供养一个外国兵,后来外国兵具有了灶王的职能,受到供奉。
“刘皇”是保护农事的,人们对其认识十分模糊,但还是有特定日子的请神的宗教活动。镇是宗教中心,每年的集会即是宗教活动,也是娱乐活动,请神和唱戏是一同的。村中请神的地方在寺庙,寺庙由和尚管理,和尚并不传道,只负责管理寺庙、念经超度、记录族谱,族谱作为和尚的私人财产可自由流动。
村中事务由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也是由村长负责,包括接待访客、文书工作、借贷算账、婚丧嫁娶、仲裁争议、管理财产等。该村中有两位村长,在教育和蚕丝改革中获得威望和信任,法定地位对村长来说并非必不可少,他们的权力来源于村民。处于领导地位的村长在某些方面享有优待和优先,这也是来源于权威和信任,而并非是与阶级特权有关。同时公共事务参与上依然存在性别上的排斥。
保甲制度最初出现于宋朝。根据1929年孙中山地方自治原则和政府《县组织法》,县分为几个区,每区20-50个乡,每乡有100户以上,其中25户一闾、5户一邻,实行地方自治,法律创造了新的地域性群体。1932年华中剿共司令部法令要求军事行动区建立保甲制度,每十户一甲,每十甲一保,加强地方自卫力量,同时人与人之间相互担保。1935年保甲制度纳入自治体系,自治让位于自卫。该村有360户,10户一甲,有4个圩,每个圩一保,也就是4个保,保按顺数命名,行政地理位置为:江苏省-吴江县-震泽区-开弦弓乡-开弦弓村(第八至十一保)。开弦弓乡中各村相互独立,生产具有同质性,婚姻关系绝大多数只在村中,镇是贸易中心,日常中“开弦弓”指的是村而非乡。行政体制存在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法定体制影响事实上的体制的运行,但终归现行的是事实上的体制,乡邻是以自己为中心的附近各家的组合,甲将至划分的十户,与人们实际概念相矛盾。
生活
在消费上,村民们没有显著的差异,在生产上,有明显的职业分化。村民的主要收入是耕种和养蚕,次要收入是饲羊和贩运,曾经丝价下跌使村民无法偿还债务,经过十年间一系列的蚕丝技术改革,使当地蚕丝业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文化为人们提供了获取物质的各种手段和对获取物质的类型与数量进行控制,如鼓励节俭、惩罚浪费。由于受到自然的约束,知足和节俭有实际的价值,如果一个人毫无积蓄,遇到风险时只有通过借贷或变卖祖传财产,村中没有诱惑消费的东西,而炫耀财富只会招来恶评和盗贼。婚丧的支出不被认为是个人消费,是作为社会义务和人情礼仪的表达,同时有默认的生活标准,超过的会受到谴责,低于的有义务对其施以援助,特别是有亲缘关系的。
一般房屋有三间房,包括堂屋、厨房、卧室、庭院、后院。堂屋是生产场所,也在此处休息、吃饭、待客、存放农具和农产品、供奉先祖。厨房有专供灶王的地方。七八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睡在一起,长大的未婚男孩睡在堂屋,长大的未婚女孩睡在卧室里。房前空地是庭院,房后空地是后院,这些空地是用来存放物品、种植作物、驯养动物的,有专门存放粪尿的半埋土里的陶缸。房屋需要请专门的人修建,避开养蚕期间,定下破土吉日,请道士做法,房屋每两三年需进行修缮,如刷漆、铺瓦等。
几乎每户都有一条或几条船,船都是从外地购买的,价格平均为80-100元,人们从小就学会划船。划船的消耗与水流和风向成正比,距离只是时间问题而不是能量问题,因此载重越大,成本越低,住房集中在河边,农田分散占有,此外畜力不用于陆运。
该村的家庭纺织业已经破产,缫丝工业是出口导向的。村民的衣服穿着不仅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还是为了保护身体以及社会区别,区分性别、年龄、地位、角色等。家庭中缝纫是妇女的工作,婚后通过缝制服装来获得社会支持。普通家庭一年衣物花费为30元左右。
维持正常生活的饮食开支是恒定的,不同年龄、性别年消耗稻米数量是不同的。稻米一部分会在市场出售,另一部分用于贮藏。该村的蔬菜仅能部分自给,而附近的太湖沿岸是蔬菜的重要供应地,食用油是菜籽油,能自给自足。鱼肉来源于本地渔民,肉类只有猪肉,同调料一道从镇上购买。早、午、晚饭是分别准备,农忙时早午饭一同准备,男人在农田吃完午饭,晚饭时全家团聚,按亲缘关系顺序围坐,家长在上首,媳妇在下首或不上桌,父亲会利用晚饭管教孩子。夏日炎热,会将桌子摆到门外,邻居各自在桌边吃饭,农忙时饭菜较为丰富,普通妇女会在初一、十五进行斋戒,在厨房做的食物不应独食。
娱乐在放松劳动的紧张的同时,也加强参与者的社会纽带。男人主要在茶馆消遣,女人和孩子主要走亲访友,在每年农闲时穿插进了各种娱乐的、礼仪的活动,如结婚、祭祀、拜会、庆典等,也因此有了节日。该地有“刘皇会”和“双阳会”的“出会”活动,但由于经济萧条,当地政府以封建迷信为由禁止集会活动。
人生的重大节点包括出生、结婚、死亡,礼仪程序为节点赋予意义,礼仪开支正是最程序的支持,此外礼仪开支还包括财富的转移和关系与地位的确立。礼仪不仅是向社会声明新关系的建立,还是加强旧关系的联结。礼仪的支出对于普通家庭是极为庞大的,由此需要平日的积蓄,互助会作为一种储蓄制度而存在,每家每年交纳储金,一般每家加入两个互助会。
该村是自产自用的社会,部分劳动产品不进入市场,因此货币仅能说明对外界的依赖程度,而无法说明生活水平的变化。村民的消费,一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一是市场购买的商品,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出售农产品,为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工业品。这两类消费品的价值及关系,可以来估计生活最低所需货币量,由于收集统计资料的不实际,可以采用咨询估算的方法,辅以抽样观察来补充。
职业分化
职业可划分为:农业、专门职业、渔业、无业。其中农业是共同的基本职业,划分只在于侧重的不同,而且从事农业也可能从事其他的行业,如养殖、经商等,而无业部分是靠地租过活的。
专门职业分为:在镇上从事专门职业、纺丝工人、零售商、航船、手工业和服务业(木匠、采风、篾匠、磨工、泥水匠、接生婆、鞋匠、银匠、织工、抽水机操作者、合作丝厂职工、理发匠、和尚、庙宇看守人),其中手工业和服务业人员占该村总户数的7%,各职业专业化程度低,只有抽水机操作者、合作丝厂职工、理发匠、和尚、庙宇看守人较为专业化,农民无法兼任。
外来的人都是商人和手艺人,一方面技术知识是通过亲属关系传承的,另一方面该村有土地的父母倾向于子女从事农业(继承自己的事业),此外外来人难以获得土地,仅能通过经商和新手艺谋生。
冬季农闲时,渔户们通过大规模合作围鱼作业数周,通过拖曳鱼钩钓鱼,其他时候通过撒网捕鱼,受地理条件限制这种作业方式的渔户只在村西。利用鱼鹰捕鱼的渔户,通过家族传承的专业知识与村中渔民合作,由于需要照顾鱼鹰,这些渔户在远离村庄的地方形成共同利益的群体。通过捕虾篓捕虾,每四小时收一次,两人一条船,平均每天收入一元。
劳作日程
马林诺夫斯基:“计时法不论如何简单,它都是每一种文化的实际的需要,也是情感上的需要。人类每一群体的成员都需要对各种活动进行协调,例如为未来的活动选定日期,对过去的事进行追忆,对过去和未来时期的长短进行测定。”计时系统就是保证人们在正确的时间采取某些活动。
中国的传统历法是农历(旧历),是阴阳合历的,阴历是根据月相分为朔望,即初一和十五,阳历是根据太阳与地球的相对位置分为二十四节气,节的意思为段、接头,每一节气都有准确的日期、时辰、刻、分。一个月为29.53天,一年为354.36天,为协调阴阳历,每二到三年有一个闰月。
村中是旧历和新历(西历)合用的,阴历(朔望)用于定期祭祀,阳历(节气)用于指导生产活动。黄历(通胜)是一本红色的册子,记载的是农历,即便命令禁止,依然能在乡间流行,书中特别的将诸事笼统分为“宜”和“忌”,根据周期性的自然现象给予人们忠告。
农业
文化把土地变成农田,人们对土地和谷物的知识通过技术和巫术表现出来。该村主要种植的是水稻、小麦、油菜籽,水稻种植期从6月到12月初,其他时候种植小麦和油菜籽,仅供自家食用。村中90%为农田,田埂分割农田,农田边沿种桑树,较大的空地集中建筑房屋,其他的地方作为道路。
由公用排水渠和集体排水点进行排水,由水车进行灌水,每块小田都有临时进水口,水稻的叶和茎的接节点为“眼”,水田水位以此为指标,调控水田水位是重要的事务。村中有11个圩,每圩为8-900亩不等,大圩分割我多个排水单位“墐”,墐中的若干小块农田为“爿”。由于给排水在田地间的空间差别,地价相差为平均地价的五分之一。
种稻,先在小田地中育苗,同时用类似铁耙的农具平整农田,整理农田每人每亩需要5天左右,秧苗生长需要35天也就是大致整理7亩农田,其后是引水灌溉、插秧、除草、驱虫、施肥、调控水位。抽水机未得到普遍使用,因为非紧急时因技术节省的劳动力无法产生更多的价值,由此使用抽水机是浪费的。插秧时在重复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节奏,顺应并加强劳动的节奏而形成地方独特的秧歌。施肥用的是处理过后的人畜粪尿和豆渣。收割的稻谷去壳后为糙米,可进行售卖,在精磨后才可实用,机器在这里已得到普遍的使用。
科学技术的使用的充分考虑经济的效率的,巫术活动往往作为应对自然灾害的手段,科学和信仰都用于现实目的。出现自然灾害时,地方行政长官作为巫师举行巫术活动和制定临时规则,民间神祇中“张大帝”负责止雨,“刘皇”负责灭蝗。传统的巫术与现代理念相背,政府禁止民间的巫术活动,但其依然存在,只有对风险的有效管控才能消除巫术的兴盛。
劳动分工是依据实践的,女性养蚕、缫丝、纺织、车水等,男性耕地、捕鱼等,小孩牧羊、递苗等,是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的。每(男)人每年可耕约6亩地,水车需要3名劳动者,水车一天车水水位提升为10厘米多,每户每6亩地每天派一人参加劳动。给排水是集体负责制,墐中15架水车组成15个小队,每队一个管理人,管理人轮流担任总管理人,年初组织召开会议、举办宴席作为仪式,劳动开展前通过明确的通知告知相应劳动人员,对违反组织规定的有惩罚措施。
土地的占有
土地的占有是习惯上和法律上承认的土地所有权,“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经济事实。”湖泊、河流、道路及其中的资源公有,集体有支配的权力,每个人的使用都不得妨碍其他人的使用,而在其中获得的效益为个人专有。个人对自己家和农田附近的公有区域有临时性的使用特权,如安放机械和稻谷、晾晒衣服等,集体对公有资源的支配体现在特许使用,如授予专属捕鱼权等。
土地的占有分为田底和田面,及所有权和使用权,仅占有田底的为不在地主,有收租的权力,仅占有田面的为佃户(永久性佃权),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两者都占的完全所有者,当实际耕作者作为雇工时不占有田底和田面。雇工制度是为补充劳动力,长工为年工资,给予食宿,农闲有两月假期,短工为日工资。土地较多的家庭倾向于生育更多的子女。土地出租多出现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定期出租土地使用权。
个人对土地生产率的影响成为社会评价的依据,因此土地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土地作为一种资产,是生产的根本,是财富增长的源泉,是稳定的遗产,土地和家庭在长期互动中建立了一种情感,土地对于个人有了独特的意义。不在地主的制度,是一种变相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制度,当村里的人急需用钱时,抵押土地向村外的高利贷者借钱,若无法还清时,土地所有权便转让给高利贷者,个人从完全所有者转变为佃户,偿付的利息变为佃租。由于村中对高利贷和外村人占有土地的不欢迎,高利贷者无法完全获得土地,而且为收回地租适当宽容拖欠也是为维护地主的利益,不在地主与土地没有建立关系,而与佃户仅仅是经济关系,这使得永久性佃权成为可能。
不在地主大多居住在城镇,远离乡村的土地,收税大多依靠收租局,收租局是半政治机构具有警察的权力。收租前地主联合会确定租金、减免率,地租约为产米量的40%。交租被佃农认为是义务,只有灾难面前才有不交租的理由,拒交租的会受一定的监禁惩罚。受“耕者有其田”等新的土地思想影响,使不交租有了更充分的根据,在经济和自然的压迫下,因拒交租金而使贫农和政府发生严重冲突。
城乡密切的金融关系是不在地主制度的基础,一般纳税的义务只在土地所有者,但该村土地使用者也需纳税。地方收税的总是根据测定土地的面积、实际的情况,由收税人定期定额上交政府,地方收税实际收税的多少在于丰歉情况和收税人道德。
分家时土地由儿子非均等继承,父亲死后土地由儿子均分,由此土地被不断划分为小块,代际个人土地所有在不断减少,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就此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小块的土地及限制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碍了集体劳作,更使机械化难以实现,这是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根本原因。
蚕丝业
蚕丝业变迁存在着两种力量:促使变化的外界力量和承受变化的传统力量。外界力量包括:世界经济衰退、学校提供变革的知识、变革的意图、政府的目的;相应的传统力量包括:个人最低生活水平、农民缺乏改革知识、被改革的传统技术、地方自治和政府公信力。
农民耕作的土地不仅受限于劳动的能力,还受限于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农田产出的是供家庭日常生活的,部分用于交租,剩余的用于囤积或售卖。家庭每年的开支不仅在食品,还有文娱活动还有礼节(宗教)仪式,收成不佳的时候,其他活动的开支必须缩减,而佃农仅依靠土地产出维持日常开支已是十分困难,副业是对家庭经济很好的支撑,在该村发展较好的就是蚕丝业。
蚕丝业不同于被分割的土地,能较为容易地引入新的技术,而改革产生的有益改进能使一定区域内的产业形成比较优势。江苏省女子蚕业学校作为西方技术向中国传播的中心,为村民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为使该村蚕丝符合国际工业纺织要求,不仅要引进新的技术方法和工业设备,而且还要在制度上从家庭个体劳动转变为工厂集体劳动。
学校和村子没有直接关系,知识和应用没有结合,而当地领导者就是作为桥梁的角色,连接各方的需求。影响蚕丝质量主要问题是蚕的疾病,针对此,蚕业学校和村领导者进行多项改革:将育种交给专家,幼蚕养育集中管理,大蚕饲养占用家庭房屋更多空间,对蚕的各阶段监控和管理,引入秋季育蚕。这都使得养蚕的规模、蚕丝的质量和家庭经济效益得到极大提升,这也意味着养蚕从副业转变为家庭支柱产业——蚕丝业。
由于缫丝技术的落后,生丝质量不稳定,人力缫丝不仅使产品品质不一,而且产量低、消耗高,为适应国际市场,引入合作工厂,生丝从家庭手工生产转向大工厂生产。集体生产催生出集体的制度,该厂建立起合作社制度,以自愿入社为原则,社员在工厂有一份股金,社员义务在于为工厂提供一定数量蚕茧,工厂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全体大会,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会,而实际上当地领导人、改革者和蚕业学校也有话语权。由于村民受教育程度低,对制度仅其运行的理解和认识不足,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局限。社员入股的资金不足,使得必须从各方进行借贷,社员上交蚕茧的30%款项延期给付,使得他们只交最低限额的蚕茧,上交的蚕茧数量逐年减少,蚕茧供应不足必须从外部购买,工厂机器闲置时间长,负债在逐年扩大。
养蚕的改革在该村是成功的,但缫丝的改革却不太理想,工厂生产出高质量的丝,却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获利较少,社员培养其很好的生产技术,但却没有参与工厂管理的意识。生产力的进步同时,产生了“闲置”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一部分转回家庭手工生产,成为工厂发展的阻力,一部分流向城镇,造成村庄劳动力的流失,还有一些去往其他的工厂,成为新的挣工资的阶级。在工厂劳动的人,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工资作为个人资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发生变化,家庭中的经济关系因生产关系而改变,家庭关系也因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养羊与贩卖
养羊也是该村的一种重要副业,村民对养羊的认识较少,未能形成产业。养羊需要建设羊圈和割草,割草是劳动力需要低、价值低的劳动,所以由小孩来完成,另外羊产出的粪便也是有价值的肥料。分羊,是替他人养羊,能获得半数羊羔和粪便。母羊一年能生一两次羊羔,羊羔长大需要一年,人们认为羊胎有更高的价值,所以羊胎比羊羔价格更高,但人们更愿意出售羊羔。
贸易
交换是发生在有需求的主体间,以等价为原则的不同东西的相互转换,对于个人而言付出的比收获的东西价值要高才是合理的交换,交换的东西可以是实体也可以是非实体,如货币、器具、设施、服务、符号、人情等,交换的物是货币的为交易,交换物为符号的为符号交换。交换是由于生产的专门化,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对象的细分,在社会上形成分工,人们必须在社会中共同生活,以交换来维持日常生活,同时交换也加强了社会纽带。
购销(贸易)即购买和销售的过程,购销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是指村内的交易,外部是指村庄与外界的交易。交易的中间人,即商人,在该村有三类:小贩、零售店、航船。小贩具有较高的随机性、较低的准入门槛、较低的交易成本、个性化的商品,而且大多数商品都是自家生产的,目的是为尽快实现商品的价值,因此讨价还价是小贩和顾客的共同策略。零售店是有固定位置的,由固定的人(商人)经营管理,售卖的商品大多非自家生产,售卖的是村民日常所需的必需品,特别是使用最多的物品,但零售店不能满足村民的需求,仅作为航船的补充。
航船制度,航船是连接城镇和农村的桥梁,为提供免费购买代理服务,从销售代理中获得收入。村庄到城镇水路2.5小时,航船7点左右开张,约10点到达城镇,下午2点从城镇出发,下午4点多回到村庄。该村有4条船,两条河中各有两艘,每艘船的顾客是固定的,航船间的竞争是友好的,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日常必需品的代购和乘船服务(年轻人需付出划船的劳动)。航船主是无需资格证明,只有一条航船,便可宣布营业,但职业要求其每日无论何种情况必须有规律地持续下去(因为关系着村民日常生活需要),没有时间从事其他职业,特别是要对全部顾客的需求牢记于心(因为不会书写,而且项目众多),要和城镇的店铺建立良好的关系,而且具有一定的商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保证不会被诓骗和欺瞒。城镇店铺为维护庞大的农村市场,会赠予航船一定的礼物或招待,航船作为大宗商品的销售代理,按数量进行抽佣,该村产品为蚕丝、稻米和羊。由于蚕丝业的改革,工厂生产的蚕丝直销上海,对航船造成冲击,为维持航船制度,工厂对航船进行一定补偿。零星物品和废旧物品,多以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交易。
贸易区域,是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较低的市场区域,区域中的人不会去其他区域中购买商品,区域间商品具有同质性。初级市场是消费者在零售商中购买商品的地方,中级市场是初级市场零售商批发购买货物的地方,航船使城镇扩展为村民的初级市场,航船扩展的贸易区域直径为8-10公里。
该村的主要产品是稻米、蚕丝和羊,其中稻米只有部分是用于销售,而蚕丝和羊是为销售而生产的,但受制于自然环境、生产技术、生产结构等因素,价格对产量和商品数量的影响极为有限。生产是结构性的,而且生产者并不了解市场,改革者对系统调整的过程需要历经较长的时间。生产的变革,意味这职业的流动,从而引起人口的流动,这都对以亲缘和家庭为代表的传统结构造成冲击。
资金
信贷是以信用为依据的延迟偿付本息的形式,依据互惠原则,或有订立协议,履行义务、招待留宿、赠予礼物等非即刻交换也属于信贷。农村信贷体系的特点是“借钱人和出借人对用于农业生产的的信贷和补贴家庭开支的借款两者区别看来都不清楚,把一切都记作笼统的帐”。
信贷在一方有积蓄,另一方有亏空时,才可能产生,积蓄与亏空取决于家庭生产和消费的产品的多寡,积蓄是必须为了应对风险和额外的支出。村中地理条件和家庭生产能力差别不大,生产的产品数量差异也不大,但地租和蚕丝业的萧条使得村中收入降低、资本外流,同时也造成村内财富的不平等。家庭开支主要分为日常生活必需开销和礼节性支出,前者是稳定的有最低限度的,后者是在礼节性场合的挥霍财富,因勤俭节约而压制的消费欲望以更强烈的方式展现,当陷入亏空危机时礼节性的支出便会被大量压缩。
物品、劳务、少量的钱的借贷索要利息在村中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互助会为大笔借贷提供支持。互助会每年相聚数次,每次全部会员存一份款,由会员轮流收集资金,资金包括上一位会员(借款)的分期还款和利息,以及下位会员(存款)的注资,组织者是第一位收集者,存款者是最后一位收集者。互助会是由借贷者组织的,以正当的应急用款为理由,而投资性的借贷是不合理的,会员参与是义务性的和自愿性的。互助会的核心的亲属关系群体,如果会员违约或拖欠,便会在群体(亲属和乡村)中丧失信用,公认的有钱人有义务响应合理的互助会,其也因此能获得良好的声望。
三种互助会中有一种为“摇会”,在该村的有14位会员,每年定期两次在农闲时集会,会员轮流收款,除了第一位收款者(最初借款者)和最后一位收款者(最后借款者),其他会员从存款者转变为借款者,随着过程的进行,存款者逐渐减少,借款者逐渐增加。初次收款,每人缴纳10元,组织者借得140元,规定年利为4.3%(7年利息为140*7*0.043=42.14元),即组织者每次还款10+3元(7年缴纳利息为3*14=42元)。其他会员之后的每次收款为70元,每次还款5+1.5元,另外组织者每次交款的半数会在会员中平分13/2/14=0.464元,这称为组织者的余钱,则各会员(除组织者)恒定实际收款70+0.464元,会员(除组织者)每次还款为5+1.5-0.464=6.036元。随着存款人数的减少,还款总额的增大,每次存款人实际存款为:会员款数-(组织者存款+借款人数*借款者存款)*存款人数=70.464-(13+借款人数*6.036)/存款人数。由于摇会的借款者和存款者的实际利率不同,掷骰子来决定次序,组织者准备宴会,收款者承担宴会费用。
摇会筹集资金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一般村民难以理解。从安徽传来的互助会为“徽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额定金钱给收款人。来源于广东的“广东票会”,会员自报希望收款数,最低者为收款人,会中的存款减去收款款数后的余钱,由会员平分,村民认为这具有赌博性质。注:半年平均利率=(交款总数-收款总数)/(收款次数+|存款次数-还款次数|),正值为付利,负值为获利。
家庭无法在村中获得资助的时候,为避免牢狱之灾和失去生产效益,就会寻求外界的资助,通常是借米和高利贷。村里粮食大多数时候都是充足的,该村村民向城镇的米行借米,以航船为中介,借米价格为1蒲式耳4元,以市场价偿还相当于借米价格的大米(约为两倍以上),若借期为两个月,利率为15%,这与高利贷相比是较低的。农村与城镇关系较为疏远,农民少有相识城镇富裕家庭,只有向职业放债者借高利息的贷款。锚定桑叶价格的高利贷为“桑叶的活钱”,必须在次年谷雨前(4月20日)还清,(从10月到次年4月)每月利率约为65%,锚定稻米价格的高利贷,必须在次年10月前还清,(从10月到次年10月)每月利率约为53%,若到期无法还清,则获得农民土地的田底所有权,不在地主制度是以金融制度为基础的。高利贷是非法的,年利率超过20%即为高利贷,高利贷者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收取债款,因此其名声极坏,而农民却不得不依赖其贷款,同时对报复的担忧使高利贷者不能过度逼迫农民,不在地主制度就成了很好平衡方式。
信贷合作社是当地农民银行向村民提供的专项借贷的管理机构,虽然贷款利息较低,合作社但借贷管理的能力不足,使其因无法回收债款而失去效用。农村的产品是工业的原料,工业化发展离不开农村的支持,但对于农村没有良好的金融组织,使农村对抗风险的能力极弱,财富外流是农村不断衰落的主要原因,该村的蚕丝业改革缓解了尖锐的农村问题。
中国的土地问题
当时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是农民收入降低到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程度,是农民的生存问题。受世界市场的冲击,农村产出无法获得足够的回报,家庭手工业陷入衰落,村民只有改进生产技术或则放弃家庭手工业,而改进技术是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结构性的改革,所以村民往往放弃传统的收入来源,这也使得工业发展受挫。优势产业在国际资本主义的打击下破产,城市财富流向国外,乡村财富流向城市,村民面对收入的减少和利息、地租、捐税等开支的加大,家庭走向破产,面对食利者的盘剥和法律的制裁,对一贯遵从的规范失去信任,起义成了唯一摆脱饥饿的方法。国民党政府对农村问题的不重视和对土地改革的不彻底,使村民的财富因土地制度而转移向地主阶级,使乡村的家庭手工业难以抵挡西方工业的扩张,使家庭难以应对任何风险而不断滑向破产。家庭手工业是乡村传统的优势产业,传统的土地制度在国际化的浪潮中压制生产力的发展,日本侵华的现实打破了旧有的恶性循环和人地关系,土地(所有制)改革是所有改革中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