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2023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新变化

2023-03-03 11:41 作者:澜亭企业法律咨询  | 我要投稿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22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浙江地区(除宁波市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71268元/年进行计算。


因此,浙江省(宁波市除外)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71268元/年进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44511元/年进行计算。宁波市为计划单列市,单独适用宁波市相关赔偿标准,不适用浙江省标准。宁波地区按照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76690元/年进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47916元/年进行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受害人60周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7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受害人在60周岁-75周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7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三)受害人在75 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7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特别提醒:赔偿权利人有多处伤残且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于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附加值增加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其他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药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


(二)护理费



(三)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受害人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浙江省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天)


(四)丧葬费


丧葬费=浙江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122309元)÷12×6(月)=61154.5元


(五)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正式票据)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1.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2.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一般支持5—10年。


(十)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十一)后续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


后续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后续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十二)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具体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十三)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为商业用途,如有侵犯,敬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2023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新变化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