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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软认证丨好处多多!四川省双软企业认定条件、流程、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3-08-31 17:45 作者:国坤生产力  | 我要投稿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双软企业认定条件、流程、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及认证好处”相关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申请双软认证的企业单位可以在本文下方留言咨询我们国坤高企申报网,专业客户经理将竭诚为您解答指导!


四川省双软企业认定的好处有哪些?

1、软件产品登记的益处

(1)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3)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4)软件行业的资质,特别投标的时候需有相关证书。


四川双软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2、软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川双软认证流程

1、注册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填报相关的资料,这样就需要在软件行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用户名的注册,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注册审核用户在提交完注册信息之后,大概在1-2天的时间里,软件行业协会将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一般不会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

3、用户填报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模板表格等申报企业在注册通过审核后,即可在网上进行填报,需要注意核对公司名称、注册号、软件收入额、纳税额等信息,如果核对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上报按钮进行上报,然后需要将软件收入清单和大专人员名单等进行上传,如果提示上传成功之后,即表明您的申请已经提交给软件行业协会了。

4、等待审核软件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申请一般将在2-3天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如果填报数据无误,则审核通过,如果数据出现问题,则会出现审核不通过,要求申报企业对其进行修改。

5、审核通过,预约交材料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材料,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未进行预约的企业的材料,审查人员是不予受理的。


四川双软认证费用

“双软评估”坚持“会员优先、会员优惠”的原则,以“服务会员,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宗旨,会员单位软件企业评估费用为800元/家,软件产品评估费用为500元/件;非会员单位软件企业评估费用为1200元/家,软件产品评估费用为800元/件。


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1)原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2)新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新旧政策衔接注意事项:

①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2020年第45号文”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②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③软件企业按照“2020年第45号文”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1)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优惠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参考软件企业认证条件)。

2、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五)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原文链接:gkscl.com/contents/43/452.html

国坤高企申报网:gksc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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