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活完了,我的人生才刚开始。”|吴亦凡事件心理学解读

吴亦凡事件爆出来后,后台有人说希望听我们聊一下,“女孩子要如何保护自己”。
但一直以来,每当恶性事件发生时,我们总是不厌其烦的教育女孩子要如何保护自己,如何躲避危险,却忽略了另一层同样重要的教育:教男孩子不要去伤害。
所以,今天我们不准备聊平等和尊重,来补充一些关于“二次创伤”和“完美受害者”的观点。


近几年,涉及性骚扰、性侵和强奸等社会事件频发,使这一始终存在又总隐在阴影中的行为,一再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创伤性事件既是极为私密的私域问题,同时也具有广泛的公共意义,但围绕着这些事件所产生的言论之中,不乏使用受害者女生的名字当标题,写作“都xx事件”,而不是以施害者(疑似)作为事件的标题,称其为“吴xx事件”。
强化受害者印象,过分披露创伤性事件的受害者个人信息与事件细节,甚至将其感官化和戏剧化倾向,大肆还原性侵细节和魔幻情节,不仅有博眼球、获取利益的嫌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受害人者造成“二次伤害”,唤起受害者的创伤性体验和剧烈的心理反应。
这些“二次伤害”不仅会引起受害者极度恐惧或者焦虑发作,再次体验到失控感,甚至可能进一步强化创伤性记忆与恐惧、内疚等情绪反应的匹配。

对求助者的“无伤害”原则,是心理治疗中基本的伦理原则。
在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需要保持高度的伦理敏感性,以及做到积极的、不带有评判的倾听;如果需要表达安慰,不太会说“我理解你的感受”——因为我们并不能真正理解。通常来说,“我知道这对你来说有多艰难”更适合用来表达感受。
我们认为,这一秉持最小伤害的伦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创伤性事件的采访和报道中。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唐铮副教授也曾说过,“创伤性事件的细节,按理说是不能够在描述中出现的,但是如果确认缺少这个细节会对大家理解这件事情造成绝对化的障碍,那可以再视具体情况斟酌尺度。”
“在创伤报道中,读者成为目击者,并且同意作者‘这不应当发生’的观点。如果读者和作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如果作者失败了,报道就会成为窥阴癖的实践。”

特别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独立人格,对于何者可披露、何者不可披露、向谁披露、披露到何种程度,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

在网络的讨论中,也不乏有人习惯性开杠寻求逆主流的快感。
都女士发照片、开直播,下面却充斥着恶评,包括嫌弃她的长相,指责她就是想红,质疑她假装抑郁症等等。
在这些言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加害者总是有各种值得理解的理由去加害别人,但受害者只要有一点不完美就不配同情”这一想法。
为什么要要求受害者完美?
实际上,“完美受害者”并不是法律术语,如果非要给它一个定位,它更接近犯罪学研究术语。
据称,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家尼尔斯·克里斯蒂,他在1986年出版的《理想受害人》一书中提出该概念:
意指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特征以及犯罪环境,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对受害者的同情程度,从而赋予受害者一个真正作为受害者而言的权利和地位。

所以“完美受害者”往往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比较柔弱,甚至年龄幼小;
正在做一件让人感到肃然起敬的事情;
案发时其所在的环境、穿着、打扮等等不会让人非议;
其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个人关系;
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值得令人仰慕等等因素。
就像作家Alice Sebold出版性侵回忆录《他们说,我是幸运的》中暴露的那样:她在大学校园里遭遇陌生人强奸,最终打赢了官司。而这一切归功于她被警察认为是“完美受害者”:
"年轻的白人大学生、穿着保守、在路上被陌生人袭击、处女“。

第一种常见的“不完美受害人”攻击,是对受害人衣着、行为挑刺。
国际平权历史上著名的“荡妇游行(SlutWalk)”运动,最初就是针对一名加拿大警官的荡妇羞辱言论而掀起的。
这名警官在一个公开演讲中说:“女性要避免性侵,就不应穿得像荡妇般暴露。”(Women should avoid dressing like sluts in order not to be victimized.)
这一指责强调,遭受强暴是由于被害人自己不检点,衣着举止像是个荡妇,被强暴受害者自己也有责任。
一个衣着性感暴露的女性泡吧后被奸杀,和一个穿着规整的女学生在放学路上被奸杀,显然后者才符合“完美受害者”的特质,更容易赢得舆论的同情。

好人有好报是人类最朴素的愿望,而一个有道德瑕疵的人即使遭受无妄之灾,也会令人们的同情打折。
有研究表明,相貌可以影响陪审团的观点,外表善良美丽的被告人获轻刑的概率高于外表无优势的被告人。更不要提有些被害人本身存在一些争议行为,那对公众的冲击力比外貌更大。
因此,舆论上为加害者的辩护也总会集中于“受害者并不清白”、“只要说一句谎你的所有证词就不可信”,以此找到对方的漏洞。

第二种常见的“不完美受害人”攻击,则是对受害人前后表述不一致,或是索要经济赔偿的质疑。
研究显示,经历创伤事件后人们会出现记忆功能的改变,而其记忆功能损害主要表现为闯入性记忆、陈述性记忆的普遍损害以及创伤性遗忘等方面。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赔偿是被害人与罪犯和解的主要方式,但同样容易使公众产生被害人与罪犯和解是一种以金钱换刑的印象,并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效果。
除此之外,对于“不完美受害人”的攻击,可能还有Ta们的性史,以及在犯罪期间和犯罪后的行为,等等……有人用冷嘲热讽来维护自己因果报应的世界观、满足认知协调,代价只会是让受害者承受二次污名。
但即使受害人有瑕疵,也并不妨碍我们用自己的方式维护心中的正义。

最后,回归一下医疗相关。
在都女士的系列爆料中,有提到自己在和吴亦凡恋爱一段时间后突然被冷暴力分手,由此陷入了自我怀疑和抑郁情绪中,并且因为抑郁症在进行电击治疗。
她的身后还有很多和她同样遭遇的刚成年甚至是未成年的姑娘们。
“就算我不考虑我自己的事业,你说我有可能把那些被你伤害,被你摧残,抑郁症,自残,为你人流,因你感染性病,二十岁初头就脱发秃头的人的信息全都告诉你吗?”
因为患上抑郁症,受害者们的人生可能会发生改变。

抑郁症是被纳入《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中的一种精神疾病,一种生理上的病变,在很大程度上与神经可塑性有关。(神经可塑性指的是重复性的经验可以改变大脑的结构。)
随着脑成像技术的临床应用,脑科学家们通过核磁共振成像技术发现,人们患上了抑郁症后,大脑的结构和功能在逐渐发生改变。
抑郁症持续的时间越久,大脑内海马体的体积就可能越小。
海马体是大脑当中负责记忆和认知功能最核心的区域,这个区域的萎缩通常对应着,记忆力衰退、认知能力的下降和抑郁的情绪状态。
1️⃣这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会有严重的记忆衰退和认知功能障碍。
大脑在执行我们的指令时,往往需要调用距离遥远的不同区域,以网络的形式协同合作。
但在抑郁症病人的大脑当中,负责情绪调节、反刍性思维有关的奖赏回路,以及自我意识相关的大脑网络活动,往往处于异常的状态,同时还包括负责感知奖赏的额叶皮层。
2️⃣这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获得奖赏后很难感到快乐,或者快乐的感觉很难持续。
在抑郁症患者的大脑中,负责传递信息的神经网络整合性低于普通人,不同区域的信号传递速度慢了很多。
3️⃣这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会思维迟缓、行为迟钝。
5-羟色胺系统基因、多巴胺系统基因、神经营养因子基因……这些相关候选基因能联合影响人体内血清素和多巴胺水平,血清素是管理情绪的闸门,多巴胺带来奖励机制的愉悦,对抑郁症患者来说,血清素和多巴胺是处于抑制状态的。
4️⃣这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会情绪低落、兴趣缺乏、感受不到快乐,甚至会感到生活没希望、无助、有死亡的念头等。
根据美国 HHS 官网公布的数据,门诊的抑郁症患者死于自杀的人数占比大约为 2%。
有数据显示,至少 60% 曾经尝试自杀的人,是心境障碍患者(主要包括抑郁症和双相障碍)。

正常大脑(左)与抑郁症患者大脑(右)
这些都是抑郁症患者的大脑在极微小层面上存在的改变,是受到生理性影响的,是不受控制的,也是靠自我调整或意志力无法改变的。
虽然,借助精神科医生的处方药物与物理治疗,专业循证的心理干预,抑郁症是可以被治疗。我们也一直在说医学诊断也不是人生审判。
但不可否认的是,创伤事件和抑郁障碍,或多或少改变了受害者们的人生,而这些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无法感同身受的。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
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是人性的低保,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并不能代替舆论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