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学】乡土中国:无讼 无为政治
前几天我们讲了《礼治秩序》,相信大家对差序格局又有了更深的理解,那么今天我们来讲礼治秩序下的第一、二个部分——《无讼》与《无为政治》。
首先我要说我相信大家是分得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前者是power,后者是right。

一、无讼——“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
如今的“律师”可是一个非常吃香的行业。在古代,“律师”被称为“讼师”,可是“讼师”的地位却远没有今天的“律师”的地位高。这是因为乡土社会是如我们前面所说的“礼治秩序”的,以“礼治”来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以“法治”来维护礼治秩序是“无讼”的。在现代社会,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精通法律,但是我们每个人又都必须生活在法律中,于是我们不得不咨询律师,律师的地位自然也就高了。
然而,这里就是有一个问题了,既然我们说乡土社会是“礼治”“无讼”,那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历代王朝就不需要法律呢?看过《大宋提刑官》《神探狄仁杰》的人显然是会说需要的。没错,我们中华法系非但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另外三个是印度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且还对历代王朝、东亚各国都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创立的标志,成为《宋刑统》《大明律》的蓝本。根据唐律,日本在文武天皇大宝年间制定了《大宝律令》,朝鲜也制定了《高丽律》。那么,费孝通先生凭什么说乡土社会是一个“无讼”的社会呢?

在这里大家就需要注意了,有法律不一定意味着法律就要被用。乡土社会是有法律的社会,但不是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礼法结合”。在中华法系形成前,董仲舒就开始律令儒家话;魏明帝还设立了专门以儒家经义阐述法律的“律博士”。而到了中华法系形成后,且看那明代思想家颜钧是如何评价《大明律》的吧: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
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明·颜钧《箴言六章》
这是在说,礼治社会有法律,但不是以法律为主导的。所谓的“治”,其主体并不是“法”,而是“礼”。因此即使是“法”,也渗透进了诸多“礼”的因素。
“无讼”就是几乎没有“诉讼”,并不是没有法律。在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礼治秩序”下最理想的方法是“教化”,而不是“折狱”。有句话叫“家丑不可外扬”,礼治秩序是要求人们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对”,是否“成”,是否“合”。打官司就是意味着在破坏礼治秩序,这是“不对”“不成”“不合”的。我们中国过去的小说戏剧像《窦娥冤》,就是不管窦娥是否有罪,既然要打官司,就必须先打个几十大板,这是因为她不服礼治秩序的教化,破坏了礼治秩序。
相信讲到这里大家还是云里雾里,于是费孝通先生举了一个“足球裁判”的例子:
可能这样会好理解一点(根据我蹩脚的足球知识):
第一,在乡土社会,对抗“礼治”是不被允许的,就像是足球比赛时不服裁判的黄牌很可能会被升级成红牌,然后遗憾下场。
第二,在乡土社会,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是有顺序的,一般都是是先诉诸“礼治”,再求助于“诉讼”。然而,求助于“诉讼”也就意味着对“礼治”的“不信任”,意即“对抗”。而“对抗”是不允许的,因此求助于“诉讼”就是破坏礼治,是需要受到惩罚的。这就像是我们劳动争议仲裁的时候的“先裁后审”原则,礼治社会是“先礼后法”的。如果“礼”能够解决矛盾纠纷,那就用“礼”来解决;如果“礼”解决不了,那就再上衙门——报官!
“礼治秩序”就是这个“裁判”,它要求人们“发自内心”的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合,什么是“不合”。当然,总有人会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而背着“裁判”而越出规则。我们常常说“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观众”就是社会上的所有人,他们知道有人“犯规”了,就会“唾弃”他,并使他的名誉蒙羞,也使他全家以及老师的名誉蒙羞。当然,如果这个人可以及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不成”“不合”的,那就不能算是破坏了礼治秩序。因为他还是向礼治秩序下的“教化”服从的。
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即“教化”内化成个人的习惯,维持礼治秩序的力量不在于外在的“权力”,而是一个人“发自内心”的“修身”,即“克己复礼”。当然,这样子的礼治秩序只是理想,还是有人为了某些利益越出规则的。因此,“打官司”就意味着一个人“教化”的不足或不服“教化”,大家都害怕“家丑外扬”,或言“社会性死亡”,人们也就不愿意打官司了。
因此,乡土社会化解矛盾的方式绝不是“诉讼”,而是“调解”。“调解”就是一种“教育过程”,“教化过程”。请几个德高望重的“长老”或知书达理的“先生”来“评理”。通常都是先把矛盾双方先大骂一顿,说是“丢祖宗的脸”,“丢村子的脸”,告诉他们赶紧“各自”领了错去,就算是“和解”了。这和裁判吹哨子的时候,只给红黄牌表示哪里犯规,却不多加讨论不是一个道理吗?其实就是在利用你对“权威”的“敬畏感”来威慑你,让你主动收起侥幸心理,让你“回头是岸” “适可而止”。
“无讼”的状态其实就是一种没有人破坏礼治秩序,大家始终尊“礼”,服“礼”的状态。
接下来,费孝通先生就根据以上他的论述,对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评价。当然,大家首先要把语境转入上个世纪的上半叶。
现代社会讲究“权利与义务”,国家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并保证公民依法履行义务,所以颁布了许多的法律。但是一个法官下判决的初衷,绝不是“教化”,而是“惩罚”。“惩罚”一个人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我们常常说“法律一旦颁布就必然滞后”,这是为什么?如果我们可以仅通过“分辨是非”而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那是在“教化”,因为“分辨是非”根据的是“道德”而非维护权利的“法律”。而法律条文是在生效后才可以运用的。
可是当现代社会冲击乡土社会的时候,人们的思想观念依然处于一种“礼治”的状态,对于“法治”是相对抵触的。而且,有一些不服“礼治”的“无赖”,就会在乡土社会“作恶”后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礼治”却讲究个人发自内心的“教化”,这些“无赖”大可以利用所谓的“证据不足”去判定自己那所谓的“无罪”。还是举《窦娥冤》的例子:
张驴儿对蔡婆和窦娥的敲诈、压迫和霸占,是不符合“礼治”的,张驴儿为了霸占窦娥,设计想“药”了蔡婆,却没想到“药”了自己父亲张老儿。张驴儿于是就利用证据全部指向窦娥这一点而逼迫她,最终“依法”害死了窦娥。这样的剧情很讽刺,但在当时社会上极为真实的。《红楼梦》中薛蟠杀人后买通贾雨村徇私枉法也是这么个的理。
这里我再多说两句,像张驴儿、薛蟠这种坏蛋是如何利用法治来逃避罪责的:
首先,诉讼强调的是“证据”,这就意味着证据不足就等于无罪,只要你不主动承认自己有错,法律就不能说你有错。(疑罪从无)
然而,礼治强调的是“敬畏”,如果我不能证明你有错,我就可以凭借我的威严来威慑你,让你主动说自己有错。这样做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不用像《破冰行动》里抓东叔一样那么纠结,直接威慑东叔交代一切就行了。“正义只会缺席”的现象也就会很少发生。
因此,乡土社会的人们对于“法治”就越发抵触了,仿佛法治反而成了坏蛋的保护伞。这对于“法治化”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费孝通认为,不能急于向乡土社会推行现有的司法制度,它非但是在破坏“礼治秩序”,还不能很好地建立起现代化的“法治秩序”。必须要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下很足的功夫。如果强行向乡土社会推行法治化,是不符合客观条件的。因此,法治工作者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向乡土社会推行法治化,而是要先改变乡土社会以教化为主导的基本特征,要先改变乡土人民保守、定型的经验性思想,否则只会使群众对法治产生抵触。在每一次社会变革中,思想永远是最大的阻碍。
二、无为政治:“社会冲突”与“社会合作”——“横暴”与“同意”
根据权力的划分,我们可以把社会分为两种,一是注重“社会冲突”的,一是注重“社会合作”的。老规矩,先来一个形象好玩(抽象阴间)的例子:
我们来说一下《Lycoris Recoil》(《莉可丽丝》)里的胡桃。作为世界头号“黑客”的胡桃,一出场就是被追杀的场面。在这里,胡桃与他人发生了某种“社会冲突”,于是就委托锦木千束和井之上泷奈行使她们作为Lycoris的“横暴权力”,帮助她打击追杀者、逃跑并成功“假死”。

然而呢,到了莉可咖啡馆后,胡桃不能只“享受”千束和泷奈给她的受到保护的权力啊,她必须要“合作”。于是,作为咖啡馆的“黑客”,她帮助千束与泷奈黑进DA、获取情报、调整舆论,与千束、泷奈发生了“社会合作”。在这里,胡桃享有着“同意权力”,因为在那里,只有胡桃会世界一流的信息技术,这是千束和泷奈都不会做的。在官方小说《Lycoris Recoil Ordinary》中,胡桃还用她的黑客技术帮香菜删除了社死照片。
“社会冲突”的权力表现为在上的团体或阶级支配在下的团体或阶级,发号施令,是征服者支配被征服者行动。这样的权力是“压迫性质”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就是这个“征服者”,敌人就是“被征服者”。人民利用军队、法庭、监狱等实体性的国家机器对“敌人”进行“压迫”,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当然,我们不能说“压迫”就是不好的,要看清楚对象,我们不应该“压迫”不该受到“压迫”的人,也不能让那些应该受到“压迫”的人逃离压迫,这是“合法的压迫”,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人民专政”。费孝通先生称这样的权力为“横暴权力”。
“社会合作”的权力表现为不同社会成员的社会分工。一个人不可能完成生活中的所有事务,因此就需要大家共同合作。这样就减轻了生活负担,增加了“享受”。当然,一个人不可能只是“享受”,既然是“合作”,就必然是要提供劳动的。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的相对性,是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要以让他人获得利益作为交换。这是人们相互同意,也相互监督的权力。这就是我们社会契约中所说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在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法定义务。上文我提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权力就是我们的“人民民主”。费孝通称这样的权力为“同意权力”。
这两种权力,前者以“压迫”为性质,后者以“性质”为基础,但这两种权力并非是冲突的,并非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处理——“敌人”与“人民”。
“权力”之所以“诱人”,是因为“权力”是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还是拿我国举例子吧。
“横暴权力”方面,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人民反对、打倒敌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解释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当然如果放到旧社会而言,一个团体或阶级“压迫”另一个团体或阶级,必然是要使另一个团体或阶级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持久。
“同意权力”方面,人民间约定建立“社会契约”,厘定“权利与义务”,这样就可以在保障集体利益的同时,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很大一部分都是经济利益或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也就是“财产权”。
乡土社会也并不是没有“横暴权力”,比如说“皇权”就是一种横暴权力,只不过是因为乡土社会横暴权力并没有足够的社会基础而使其作用力并不强罢了,举个例子:
在《上错花轿嫁对郎》这部剧中,昌平公主被县官扣押的时候,昌平公主拿出了皇帝的令牌居然没用!!!县官一句“天高皇帝远”扬言一定要处决昌平公主(结果真的被送去天边见皇帝了)。
乡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力几乎全在农业经济,因此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剩余,于是政府很难发动横暴权力。想一想秦朝大修长城、阿房宫和骊山陵,隋朝大修大运河导致政权的覆灭,就是因为农业国家的农业经济只能供百姓平时生活,并不能产生很大的剩余费用大兴土木,且一旦大兴土木就会使农业劳动力大量减少,国家财政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没了,这对于以农业的乡土社会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老子也就提出了“无为政治”的设想,主张减少“皇权”之类的横暴权力,把与人民切身的公事交给“同意权力”,交给“社会分工”。不单单是老子,儒家的众多思想家也都要求发展“同意权力”,孟子的“仁政”,荀子的“隆礼重法”,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和“以德治国”,都是在劝导帝王不能大兴土木,要尊奉“民本思想”,这些都是“同意权力”的具体体现。
但是,“同意权力”会受到一套经济条件的限制,既然称为“分工”,就是对自己的行业的一种“独裁”。除了“盐铁”之外,我大可以因为某些事情而“闭门不做”。就像《闪闪的红星》里面米店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而关了门,百姓却不得不来敲门抢米一样。“同意权力”的社会是一个“求人”的社会,你去求人,或别人来求你,你一样也拥有“不同意”的权力。
因此,旧社会名义上说皇帝是“专制”与“独裁”的,但在不行使“横暴权力”的情况下,不打扰百姓的情况下,对于百姓的实际生活而言,其实就是一种“无为”。当然,即使皇帝想行使“横暴权力”,也会被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百姓们所打倒,以维护合作性质的“同意权力”关系。“皇权”,实际上也仅仅是挂名的罢了。

不出意外的话以后都周更,因为这样不容易出意外...
(修改于2023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