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诉-12-侦查


12-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注意区别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相同)
主体与人数
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被羁押的,未规定时间
地点
未被羁押的
现场
需要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
住处
指定地点
检察院、公安机关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羁押的
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
不得以讯问为目的讲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步骤与方法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
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新增)
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时候,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特殊主体(与询问证人相同)
聋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证人(被害人)
主体与人数(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同)
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时间
没有规定
地点(通知)
地点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
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察院、公安机关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步骤与方法
警告证人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让证人连续陈述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不能提出诱导性问题
询问特殊主体(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同)
聋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勘验、检查
目的与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心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主体
侦查人员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
医师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分男女
可以申请回避
对象
勘验(死物)
场所
物品
尸体
检查(活物)
活人的身体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不包括证人
共同要求
需要勘查证
均需要见证人
方式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勘验现场时,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侦查试验
主体
侦查人员
批准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
程序
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禁止性规定
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
有伤风化:指对社会风俗、教育有不好影响的言行
录音录像
必要时,应当对侦查试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收集
搜查
主体
侦查人员(2名)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不需要医师
对象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 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是否需要令状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
例外:紧急情况+逮捕、拘留
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注意
以下场合需要令状许可后实施
传唤
例外:现场 + 工作证件 = 口头传唤
拘传
拘留
例外:紧急情况+先行拘留的前八种情形
逮捕
勘验、检查(勘查证)
搜查
例外:紧急情况+逮捕、拘留
通缉
程序
搜查时有三方在场
侦查人员
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见证人要中立,并起到监督作用)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认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注意
以下场合可能需要见证人到场
勘验
检查
搜查
查封
扣押
留置送达
辨认
可以有见证人到场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物证、书证
主体
侦查人员(2名)
对象
扣押(一般动产)
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如:犯罪证据、违禁品、危险品
查封(不动产+特定动产)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注意
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是否需要令状
不需要扣押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程序
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见证人要中立,并起到监督作用)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认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得扣划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可重复冻结,但可轮候冻结
轮候冻结: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
冻结有期限
存款、汇款等财产:6个月
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2年
应当制作两份清单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极其孳息作出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收集
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 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
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电子数据的手机、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或者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有其他瑕疵的
鉴定
鉴定人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意见的告知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可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技术侦查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检察院
只能决定,不能执行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新增)
如:刑讯逼供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种类和对象、期限
种类和对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有直接关联的人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期限(N个三个月)
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每次都需要重新报请批准
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与案件无关的 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办法
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
证据运用
依照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常规模式
该种模式不对技术侦查证据做特殊区分,与通常意义上证据的质证模式一样,通过公诉人的展示及控辩双方对所展示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询问,最终由法官对该类证据进行核实。
技术处理模式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庭外核实模式
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辨认(可以录音录像)
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不少于)
犯罪嫌疑人:7人
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
物品:5件
例外: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 ,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10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照片:5-10张
物件:不少于5件
照片:不少于5张
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到场
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 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时候,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笔录
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通缉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
检察院
发布主体
公安机关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对象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侦查的司法控制(理论)
事前审查
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即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强行性侦察措施
逮捕、羁押、搜查等
事后审查
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公民对于侦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 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换的
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处理程序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侦查终结
程序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条件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处理
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处分;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新增)
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 公安机关有自主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