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12·10高坠事故查明
今日(2月25日),本报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12·10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2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京基智慧科园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项目名称:黄阁坑工业区南片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二期/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碧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深圳市碧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京基智慧科园三期(11#地块/12#地块)装修工程直接发包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需要拆除深圳市碧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自行恢复原状,因未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事发现场图片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显某,为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后进场施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人民币,主要是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此外,调查组还查明,该起事故涉嫌谎报和迟报。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赵显某途径扶梯预留洞口,未仔细观察作业面环境进入未设置防护网片的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区域,不慎坠落至负1层地面。
2.安全防护设施不够,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被拆除,洞口临边位置留有明显的危险区域,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冒然进入未经防护的洞口临边区域;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未认真检查、督促劳务单位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报备制度。
2.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将施工中拆除的4片防护网片恢复;未落实夜间施工报备的管理制度,组织劳务工人夜间施工。
3.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安全巡查不到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失察,对该项目疏于监理。
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
(一)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报告事故真实情况,谎报了事故地点,属于谎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深圳市碧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规避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总监代某某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失察,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将施工中拆除的4片防护网片恢复;未落实夜间施工报备的管理制度,组织劳务工人夜间施工,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总承包(大项目)事业部总经理韩某华,接到事故报告后,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六)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唐某,建议由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陈超某,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此外,陈超某在事故发生后,组织周进某谎报案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九)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周进某,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周进某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文|中国基建报 陈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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