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儒法斗争史部分》4.1 法治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法治
先秦法家提出的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路线。它要求适应历史的发展,变革社会制度,“以法治国”。它与儒家的“礼治”路线相对立,后来为封建社会遵法反儒的地主阶级革新派所继承。
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兴起,奴隶主阶级所谓“礼治”的反动性和虚伪性充分暴露,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变奴隶制为封建制,必然要以“法治”代替“礼治”。在经济上,他们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要求承认土地私有和封建剥削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自由开垦荒地,鼓励农民耕作,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在政治上,他们反对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和“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剥夺和削弱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主张按照功劳和才能选拔官吏,建立封建官僚制度。他们反对奴隶主阶级的分封制,主张实行地主阶级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他们要求把这些主张制定为国家的成文法律,予以公布,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是地主阶级的“法治”,实质上就是地主阶级专政。
“法治”如同“礼治”一样,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阶级内容。在春秋战国时代,实行“法治”还是复辟“礼治”,是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封建制和奴隶制两个阶级、两种制度斗争的中心,也是法家和儒家两条政治路线斗争的焦点。通过奴隶起义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斗争,“法治”逐步战胜了“礼治”,封建制逐步代替了奴隶制。在封建制建立起来以后,体现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法治”和妄图复辟奴隶主阶级专政的“礼治”的斗争,又继续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地主阶级政权巩固以后,“法治”成为地主阶级革新派的进步要求,而“礼治”则成为地主阶级顽固派的反动主张。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法”和“礼”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为一定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
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法家所主张和实行的“法治”,当然也包含有对劳动人民的镇压;但是“法治”路线同历史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起着进步作用。它同搞复辟倒退的“礼治”路线决不是一回事。恩格斯指出,封建制虽然也是建立在剥削劳动人民的基础上的,但它“大大胜过于奴隶制”[1]。苏修叛徒们攻击“法治”“包含着一系列反动的概念”,宣扬“法治”与“礼治”是追求同一目的”,把“法治”说成是和“礼治”一样的东西,把进步说成反动,混淆两条根本对立的思想政治路线。他们散布这种谎言,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掩盖他们自己镇压和摧残革命力量的法西斯暴行,为他们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和社会帝国主义的反动制度辩护。
注: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