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法典关于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是怎么说的?
“幸福家庭大多相似”,在风平浪静岁月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或亲近或疏远,但都可以接受。可是,一旦出现状况,依法对未成年或“失能”人士进行保护,依法指定监护人,就必要且重要了。保障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文明与社会进步的表现。监护制度作为民法典一个重要环节,出现在民法典开头位置,彰显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和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文关注和重视程度。维企律所小编看了下百度指数过去7天“监护人”的“需求图谱”,相关的搜索词有:“脱离父子关系”、“房产证加名字“、“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遗产继承法”、“近亲属”等等。

按照民法典监护一节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反之,子女成年后,对父母则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同时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在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义务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此外,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以确保监护人的选择符合其真实意愿。
在确定监护人时,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但这一协议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指定,同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下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决策时应考虑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对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助其实施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如监护人出现不当行为,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临时监护措施,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同时,在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恢复。

监护关系的终止可以由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等情况触发。在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将依法重新确定监护人。
监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合理合法的监护安排,可确保弱势群体得到适当保护和关爱,构建和谐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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