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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 - 第三弹: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日月文武Manfre

2022-04-25 17:00 作者:大毛二兔子  | 我要投稿



动产,涉及所有权和占有,这两点要区分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1. 债权意思模式

债权意思模式下,买卖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是双方的债权债务,这个模式的特点:买卖合同生效后产生的不只是债权债务,猪的所有权就直接给乙了,导致所有权和占有分离的模式-------限制:对那些善意第三人来说,这个所有权的变动等于不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周五,甲向乙交付了猪-----单纯移转占有的事实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在这里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周一的时候,物权的一部分已经移转到乙的名下,但是不完全-----对于知道的人来说,已经移转了;对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人来说,还没有。

补充:如果周五交付后发现周一签的合同无效,法律效果如何?

此前,物权完整变动的两个前提:1、周一存在的有效合同;2、周五的移转占有。

此时一个重要前提不具备,所有权回调。所有权完全移转不具备,视同没有移转。

所以:合同无效,则猪在乙手里,但是所有权回到甲受理,乙是无权占有;甲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要求乙返还占有。


此模式下,合同无效,甲可以要回-----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债权形式模式

甲、乙各自拥有了债权,除此以外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果;



这个交付搭配上周一的有效合同,处罚所有权变动。


债和物的区分很明确;周五移转占有前,甲乙是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周一的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影响?

此模式下,物权的完整变动同样依托有效合同和移转交付的事实行为。

则物权变动的一个前提不具备,类似的,所有权回调到甲,类似前面,甲是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占有,甲有物权请求权。




两种模式的区别:


共同点:全程只发生了一个法律行为:周一签订的买卖合同。

区别: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同

债权意思模式下:债权债务+迈向物权的一步(直接变动物权)

债权形式模式下:只产生债权债务。物权的变动不区分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阶段,全有全无,看周五是否交付。


债权意思模式下:周五的交付是加强,使原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变动加持为可以对抗所有人(物权变动可以对抗所有人)


债权形式模式下:周五的交付之前,双方没有物权变动;交付后物权变动直接0到100.(物权变动可以对抗所有人)


两种模式对于周一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识不同。

左边:法国、日本;右边:中国此前,奥地利



3.物权形式模式

买卖合同同样只产生债权债务



周五:由于物权形式模式认为,周五要变动物权,该模式认为双方又达成了一个新的变动合意,这个合意是关于变动物权的合意,同样有要约和承诺。


周一和周五要约承诺的区别:

周一:甲说愿意负担交付猪所有权的义务换乙付款义务;--------周一的意思指向义务的交换

周五:甲的要约:猪的所有权给你,乙接受--------意思表示的合致是物权变动

所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意。



此模式下:有了周五的合意,搭配上移转占有的事实行为,才会引发完整的物权变动。


此前,周一之后,周五之前,没有任何的物权变动。


周五的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独立出来,就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问题。


同样的问题:周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之前两种模式下,只有一个法律行为,如果这唯一的法律行为无效,物权肯定不变动;物权形式模式下有两个法律行为,触发物权变动的除了周一的法律行为还有周五的法律行为,关键是周一的法律行为会不会影响周五的法律行为-----------

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有因模式和无因模式


有因模式 :

认为周五达成的物权合意其实是为了履行周一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如果提供债务的原因行为无效,会带坏周五的行为,哪怕周五的法律行为没有瑕疵。

如:乙今年15岁,周一的买卖合同会给乙带来债务,突破他的理性能力,父母拒绝追认;周五的时候乙还是15岁,但是物权变动的效果是增加乙的财产,单纯看是对乙纯获利,本身是可以正常生效的。但是有因模式下,周五的物权行为无法独善其身,后续的效果:物权合意被买卖合同无效带歪,所有权回到甲,乙还占有猪,又形成无权占有和所有权人对立的关系



无因模式:



周一的买卖合同,因为乙只有15岁且未获得追认,合同无效,但是周五的行为只要自己没有瑕疵,是可以独立生效的----------周一和周五的两个法律行为被隔离,周一行为不会波及周五行为。


周五有效的物权行为搭配上交付,那物权就变动了,乙获得所有权。

即使周一的行为无效,甲不可以自动拿回所有权,因为周五的行为是有效的;后续涉及不当得利



乙获得所有权是基于甲的给付,周五的时候甲向乙给付是为了给付周一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现在周一买卖合同无效,甲的给付目的不存在,甲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


物权形式模式:

区分债权、物权行为;再区分有因和无因-----区分的原因,对甲乙来说都一样,都可以要回来,但是对第三人丙就不一样了


乙在周五后将猪让与给丙,乙是有权处分,则丙不需要满足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高要求,有效合意

+交付即可。


有因模式下:

周五的物权变动被周一带坏了,所以规范层面所有权自动跳回甲,如果此时乙向丙出让,构成无权处分,丙需要满足善意取得的一系列要求,其中一个是“合理的价格”------如果丙是接受乙的赠与,就要还回去。


问题是可能已经转让了几轮了,会导致一系列的无权处分的行为。周一的合同无效带坏周五的行为,波及到后续的交易。

这个意义上,无因的模式切割了债的效力和物的效力,其实是吧债权行为的瑕疵锁在了一开始的地方,保护交易安全。虽然交易安全不是无因模式一开始考虑的因素。

周一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不会自动引发周五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无效-----------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无因性。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在物权形式模式下才区分。


前两种模式:全程只有一个法律行为,不同在于周一买卖合同是否会变动物权,还是只产生纯粹的债权债务。

第三种更复杂,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在无因模式下。


我国?物权法部分讲。


三种模式有区别,有联系。

债权形式和物权形式的联系:周一的行为效果完全一样,物权的变动看周五。区别:周五是否需要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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