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销复审?
1、《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述规定可看出,
撤销复审的主体是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当事人;
撤销复审针对的内容是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撤销复审的时效为收到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即撤销复审是指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或不予撤销后在一定时效内而提出的后置复审程序。
2、撤销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撤销复审申请书
(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及信封原件
(5)证据材料目录(提交证据材料时提供)
(6)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提交)
【提交方式】:邮寄或现场提交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可以提交哪些证据
以证明商标的使用?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采取直接贴附 、 刻印 、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 宣传: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 、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 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 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 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 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撤销复审作为撤销程序中的救济方式,如当事人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撤销他人注册商标被决定不予撤销时,赋予了当事人复审的权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如遇到自身注册商标被撤销时,一定要及时复审,避免丧失在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