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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绯普法1:放飞派蒙,真的违法吗?

2023-08-18 20:28 作者:璃月民商法研究  | 我要投稿

【声明:本文为原神游戏同人,非专业法律学术文章。与游戏内容可能有出入,请以游戏实际内容为准。本文谢绝转载。】

旅行者居然去了枫丹,怪叫人扫兴的。不过,前两次他离开的时候也是这样,真是四海为家的旅人。相比之下,天天埋头于卷宗的笔者,只能感叹自己没有这样的好运气。

不过今晨阅读《蒸汽鸟报》,惊悉水神居然会主动找到旅行者,还给他带来了一些麻烦,相信读者也都有了解。这里笔者暂且不去评论尚未水落石出的少女连环失踪案,也不去讨论旅行者成为魔术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而是想就旅行者与水神大人的第一次交锋,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案情梗概:旅行者是初次前来枫丹的外籍人员(国籍不明)。因为在进入枫丹主城区期间,派蒙一直跟随在其身边,水神芙宁娜指控其触犯某条枫丹地区法律:每个月的前三天,任何人不得在枫丹城区内放飞飞行物。(虽然魔术师解围的方式很精彩,但是此处为了简化讨论而略过)

 

焦点1:作为外籍人员的旅行者,是否应当受到枫丹地区法律的管辖?

这里涉及的是法律的对人效力问题。

先从法理上分析。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国家天生有在领域内运用本国法律的权力,也有将法律适用扩散至域外的倾向。法律的效力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时间效力讨论的是法的溯及力问题。空间效力讨论的是法律在哪些区域可以适用。大部分法律仅具有域内效力,有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比如由璃月七星委员会发布的《璃月民法典》;有些仅在部分地区有效,比如黑岩厂自治区政府颁布的自治条例仅在黑岩厂范围内有效。部分法律也具有域外效力。

对人效力讨论的是法律可以管辖哪些人。关于法律的对人效力,立法上大致有三种方案:1,属人原则,只管辖本国国民,无论发生在何地;2,属地原则,只管辖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案件,无论国籍;3,结合原则,即属地原则为主,结合属人原则的内容。目前,前两种原则由于太过机械而基本被淘汰,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第三种管辖原则,在明确域内司法权的同时兼顾域外本国公民的保护。

其实笔者最推崇的是《璃月刑法》的规定,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原则层层递进,逻辑周延,每每读之,无不叹服于岩王爷的立法智慧。限于篇幅不再展开。

那么,枫丹地区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枫丹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枫丹境内的居民均有强制力。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枫丹法律。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枫丹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由此看来,枫丹民法典在公共治安范围内,采取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很符合水神大人一贯的强势风格。旅行者虽然是外籍人员,在枫丹境内仍然受到当地法律的管辖(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除外)。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两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出现冲突了,应该如何处理?比如《璃月刑法》第八条规定:“璃月公民在领域外犯法,适用本法,但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那么。如果璃月公民在枫丹境内触犯最高刑大于三年的法律,就出现了管辖范围冲突问题。历史上也有过此类案例,最著名的就是“至冬太子稻妻遇刺案”。这是国际公法层面的问题,国家之间为了解决这些冲突,签订了一些多边、双边条约,就案件的国际管辖权作了规定。

 

焦点2:如何认定法条中所说的“飞行物”?派蒙属不属于此概念的指涉范围?

如果读者对于案件中的派蒙没有概念,笔者可以介绍一下:她(暂且这样称呼)是一种拥有人格的小生物,看上去像是一个小女孩,拥有空中漂浮的能力,整日在旅行者的右肩附近飞着。但她绝对拥有自主意识,是自愿跟随在旅行者左右,或者据笔者观察,是她在指引着旅行者前进。

虽然笔者对枫丹的司法实践不清楚,不知道在实践中如何判断“飞行器”的指涉范围,但可以确定的是,飞行器是被“放飞”的,也就是说飞行器是“物”。派蒙能否算作“物”?

笔者倾向于认为,派蒙应当拥有法律主体资格,而不能被称为物。虽然其很难被称作“人”,生活中也很难找到类似的生物,但是根据提瓦特大陆各国的司法实践,拥有等同于、或超过人类智慧的生物都已经成为各类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这是五百年来司法实践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保护各种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不言自明的重要作用。直白点说,如果该条原则被否认,那么烟绯我,也就不具有主体资格,法庭完全能够指着我的两个角让我离开代理人席!这显然是荒谬的。

退一步说,如果派蒙能够被认定为“飞行器”,指控也不应当成立。笔者注意到,旅行者曾在会见水神的同一天,在枫丹主城区内使用风之翼飞行。那么此时,旅行者既是法律主体,也“放飞”了自己这个“飞行器”,情节与派蒙受到指控的情况完全一致。但旅行者没有被要求追责,甚至没有被警告。那么因为派蒙飞行而提出指控,显然为同案不同判,不合逻辑。

 

焦点3:旅行者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目前笔者尚未查到该条法律,但根据其内容推测,这条法律应当属于行政法或刑法。笔者认为,假设旅行者的所有情节均最终被判断为具备违法性,那也应当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免除责任。接下来笔者将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坎瑞亚时代继承下来的法谚云:不知法不免责。也就是说,法律不因行为人不知道法律而免除其责任,或者说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然而,这一条法谚在当代却受到了质疑。比如说,某日璃月七星突然颁布法律,宣布捕杀小团雀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法律颁布后没有多久,归离原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因为苦于团雀偷吃自己的粮食,决定用毒药毒杀之。他事先请教了当地的长官,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得到的回答是“不违法”。此时再因为其“不知法不免责”而认为其具有有责性,就显得过于苛刻,因为此时农民不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就是说他完全没有理由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本案中,旅行者刚刚来到枫丹没有多久,之前也很少听说枫丹的情况,根本不可能知道放飞飞行器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旅行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在四要件体系内,违法性认识属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内的概念;三阶层理论中,违法性认识的地位尚存在争议。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在理论上有颇多争议的话题。

违法性不要说认为,违法性的认识不是要件,也就是经典的“不知法不免责”,其违反了刑法的责任主义;严格故意说认为,违法性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件,不知道行为违法就可以免责,此说缺陷在于,首先违反了司法目的,如果对不知法的激情犯、惯犯等免责,有违保护社会秩序与法益的目的,以及其在实践上不可操作,判断是否应当知晓十分困难;自然犯、法定犯区别说主张,违法性认识仅是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因为自然犯的反社会性不依赖于刑法的规定,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本来就是模糊的;等等。

笔者认同限制责任说。该说认为,从三阶层体系出发,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有责性阶层讨论的问题。因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与是否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做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农夫完全可以在不知法的情况下,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做出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因此,违法性认识的错误与故意的成立无关,而因划归有责性阶层。若该错误不可能回避,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法律不应当期待其做出合法的行为,责任被阻却;若该错误可能回避,则不能阻却责任的产生,只能减轻责任。此说既可以解决如团雀案这样完全不可能知晓违法性的案件,也可以确定“大义灭亲”一类案件的有责性,回避严格责任说的缺陷。

回到本案。旅行者在一个月的前三天以主观故意放飞派蒙,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备违法性;但其刚刚来到枫丹没有多久,之前也很少听说枫丹的情况,根本不可能知道放飞飞行器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旅行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无法回避自身对违法性认识的错误。法律不应当期待其做出合法的行为,其行为不具备有责性,旅行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烟绯将继续追踪旅行者在正义之国的行程,从法律的角度带您观察这段传奇经历。笔者能力有限,如本文有观点不成熟之处,欢迎来函指出。地址:璃月港总务大街100号。

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致电烟绯律师事务所:101-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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