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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潮流音乐节欺骗消费者,完全和体验站海报不一致-畅行联盟卡

2023-08-24 23:27 作者:余酱兴驴酱亡  | 我要投稿

畅行联盟近日在黑猫投诉官网发现常州潮流音乐节引发了部分集体投诉快来和我们看一下把

黑猫用户A:

打算买两张常州潮流音乐节的门票,兴高采烈的抢票,因为常州潮流体验展和音乐节购票封面一样,价格一样,以为自己抢到票了,找座位号才发现,是什么体验展,根本不是音乐节门票,找客服客服以规则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票,很多人都以为海报和名称过像买错!

黑猫用户B:

本人于2023年8月17日购买常州潮流嘉年华音乐节门票,发现本来点击9月30日链接进行买票后变成9月29日的门票,发现后第一时间与服务提供方,联系沟通退货事宜,秀动给予答复是基于演出票品特殊性和时效性不予退货。服务提供方认为演出票品不同于可循环销售的普通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本人认为: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该产品非消法或七天无理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时间是10月1日距离现在还有43天;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4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规定。本人协商未果投诉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并且同时有很多人都出现被跳票的现象

黑猫用户C:

本人于2023年8月17日13:18分在大麦网购买【常州】 INNERSECT[gf]2022[/gf]NUTS 潮流嘉年华演唱会门票一张,由于抢票付款后发现是9.29日场(要购买9.30场)于8月17日15:20分联系大麦客服申清退款,客服以"票品力有价証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买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演唱会门票不属于不可退货范骄,不影响二次销售,大麦作为经营者需要展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经营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并且门票是既有商品属性,也有被合法取得后享受特定服务权益的属性,而且演唱会门票作为一种入场凭证,提供给购买者的是一项服务,即允许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入演唱会现场,享受演唱会的表演、氛围等,因此,我们可以将演唱会门票归为服务商品类型,且图中主办方所说的“有价证券”理论上需获得银保监销售许可,销售人员持相关的证书,并受相关机构监管的,机票高铁票也具有时效性,也都是可以退的,況且购票的状态是预售,这是双方均可反悔的交易,最后客服所说该票品服务不同手可循环销售,但这是电子质票并不是纸质票,演出还没有开始,不影响二次销售。售票平台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问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要求全额退款!!!

畅行联盟商旅卡建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售票平台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转让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针对上述情况,畅行联盟商旅卡建议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保留相关证据:消费者可以保留相关的购票页面截图、聊天记录、邮件通知等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2. 提出维权申诉:消费者可以向售票平台提出维权申诉,要求平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同时,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售票平台进行监管和处罚。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总之,消费者在购买演出门票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售票平台,了解相关退换货规定,避免因格式条款等原因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售票平台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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