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胜诉案例--恋爱期间购房送女友80%份额,分手时能要回来吗?

2022-08-09 21:20 作者:北京律师王文静  | 我要投稿

一、引言

恋爱期间赠与恋人的礼物能要回来吗?这就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了。现实生活中,男女恋爱,为了增进彼此感情,会送对方一些礼物。一旦双方分手,礼物是否返还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问题。我们所代理的案件中,尤其是涉及一些贵重的礼物,比如大额金钱、房产、股权股票、名车等,赠与人大多数主张礼物属于彩礼性质并要求返还,受赠人一般予以否认。此时,赠与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面对这类纠纷,司法实务中,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我们以所代理的胜诉案例来具体谈谈。

二、背景

小赵与小陈谈恋爱期间,小赵出资990万元、小陈出资10万元,共同购置了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房产的80%份额登记在小陈的名下,20%份额登记在小赵名下。购房后没多久,双方因种种原因分手了。小赵要求小陈返还房产份额,小陈予以拒绝。小赵一纸诉状将小陈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了小赵的诉求。

三、原告小赵诉称

小赵与小陈于2017年经同学介绍认识,双方经过短暂的交往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2月,双方家长及亲友见面商议结婚事宜。小陈的父母提出小赵婚前必须在北京城区购置一套房产并且将房产的8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小陈名下,双方才能结婚。2019年2月,小赵出于结婚的诚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费了1000万元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如约将房产的80%份额登记在小陈名下。双方后来发生诸多无法调和的矛盾,2019年8月,双方正式分手。小赵多次要求小陈返还房产,小陈拒不返还。2021年5月,小赵诉至法院。

四、被告小陈辩称

小陈与小赵之间是共同出资购房,她为此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小赵之间存在婚约及80%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性质。虽然房屋的产权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但这是她与小赵自愿约定的结果。而且小赵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其行使撤销权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已经消灭。因此,小赵的诉求应当被驳回。

五、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六、王律师点评

我们在这起案件中代理被告小陈,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陈的答辩理由,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彩礼是一方向另一方自愿赠送的订婚礼物。现实生活中,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物品等。无论彩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促成婚恋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所以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男女双方建立了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若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就涉及到认定所赠与的财物性质的问题。认定财物的性质不同,结果就可能截然相反。但是不能因为给付的时间发生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就统统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主张返还的一方应当就所赠之物属于彩礼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说明争议房产的交易金额是1000万元,小陈仅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其余的990万元购房款都是小赵实际支付的。小赵明知小陈出资微乎其微,依然将争议房产的80%份额登记在小陈名下,显然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小赵对小陈的赠与。虽然小赵主张80%产权份额是作为彩礼给的小陈,但针对该主张,小陈予以否认,小赵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因此,小赵的主张无法成立。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小赵和小陈在2019年8月正式分手,小赵在2021年5月才提起撤销赠与合同之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已消灭。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陈的答辩理由,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胜诉案例--恋爱期间购房送女友80%份额,分手时能要回来吗?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