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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竞买公告能否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023-09-07 17:22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院宣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某高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参加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面反映的包括某物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多户应收账款债权的竞价拍卖,最后竞拍成交。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向某物资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某高取得上述债权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参与破产企业应收帐款的公开拍卖网络竞价,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并通过本案诉讼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了法律效力。

但原告仅向法院提供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而未能提供该债权形成的原始凭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权利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某高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债权后主张债务人某物资有限公司向其归还债务,某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让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真实有效债权。

某高仅提供了竞买公告等材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让的债权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某物资有限公司的有效债权。

因此,没有基础债权债务原始凭据,某高不能仅凭拍卖材料证明其受让的债权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某物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有效债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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