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无理取闹,要求司机扶她上车,否则就坐在车门耍赖!
北京,一名身穿玫红色裙子的大妈在上公交车时,一定要司机扶她上车。司机见她身体健康说话中气十足,于是就拒绝了。谁知大妈一屁股坐在踏板上:不扶我上车,车子就别开了!
井某芬是北京市二环以内的户口,自称是正黄旗人,有通天纹。她平时喜欢穿着鲜艳的衣服,在街上走来走去。她虽然已经退休了,但是还是很有活力,经常出门逛逛。
井某芬最喜欢坐的就是200路公交车,因为这条线路经过了很多她熟悉的地方。每次坐车时,她都会要求司机扶她上车。她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太好,需要别人的帮助和尊重。
可是司机们并不买账。他们觉得井某芬完全可以自己上车,而且还占着老弱病残座位。他们认为井某芬是在无理取闹,给他们和其他乘客带来麻烦。于是他们就拒绝了井某芬的要求。
井某芬很生气。她觉得司机们没有素质,没有礼貌,没有道德。她觉得自己作为一个北京人,应该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优待。她觉得自己有权利要求司机扶她上车。
于是井某芬就开始了一场持久战。每次遇到拒绝她的司机,她就会坐在公交车门的台阶上,不让车子开走。她还会大声地抱怨和辱骂司机和其他乘客。她说:“我就是北京人怎么了?我二环以内户口那叫北京!你们这些外地人都没素质!”
井某芬的行为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感和抗议。车上的乘客都很着急,他们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不能因为井某芬而耽误时间。他们纷纷下车换乘其他车辆,或者劝说井某芬让开。可是井某芬就是不肯走,她说:“不扶我可以,今天谁也别想走了!”
司机们也很无奈。他们不能离开驾驶席,也不能强行开车。他们只能选择报警。可是就算是民警来了,也没能劝动井某芬。井某芬还说:“你们这些警察也不行,你们也得给我让座!”
井某芬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据知情人士透露,井某芬不是第一次来闹了,每次都搞得全车人因她换车。司机路过这个站点就很头疼,怕看见这位大妈,恨不得都想绕道走。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井某芬是在无理取闹,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有网友认为井某芬可能有心理问题,需要接受专业的治疗和帮助。
还有网友认为井某芬是在寻求关注和尊重,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理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呢?
1、井某芬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制造噪音、恶臭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方面。主体是指任何人;主观方面是指故意;客观方面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制造噪音、恶臭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并造成社会危害。
在本案中,井某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公交车上故意坐在车门台阶上,阻碍车辆行驶,不让其他乘客上下车,并大声地抱怨和辱骂司机和其他乘客,显然是以其他方式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营,给其他乘客带来了不便和困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井某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应当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 井某芬是否构成损毁公共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故意损毁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油设施等公共设施或者故意使之不能正常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损毁公共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方面。主体是指任何人;主观方面是指故意;客观方面是指故意损毁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设施或者故意使之不能正常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井某芬虽然故意阻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营,但并没有实际损毁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因此,井某芬的行为尚未构成损毁公共设施罪,不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的价值观层面的启示是,我们应该尊老爱幼,但也不能纵容老年人的无理行为。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理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文明、友善、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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