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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的侵权之债是否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3-05-18 16:05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夫妻一方因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对外承担侵权之债时,这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3月,经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已离婚。离婚后,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和债务承担问题发生纠纷。其中,蔡某曾于2017年11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刘某受伤。蔡某被判向刘某支付修车费5万余元。史某称对该事知情,但主张该事故由蔡某引起,应由蔡某个人承担,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经办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最终经办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该笔债务的50%。

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往往产生较大矛盾。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亦存在各地标准不一、各地裁判规则不一以及审判逻辑不一等问题,是当事人对债务的承担问题难以作出判断。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会根据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因家庭共同利益产生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此,在判断夫妻一方对外负担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应基于是否因家庭共同利益产生的原则:1、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2、是否为家庭共同经营的过程中产生;3、虽然并未为家庭共同利益产生,但实际收益是否归家庭所有;4、虽不构成侵权之诉,但根据共同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所产生财产性补偿是否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类型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中,虽然蔡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史某并未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该侵权行为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侵权行为产生的基础性活动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获得利益,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最终经办法院亦基于该事实认定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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